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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实行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相关数据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管理台帐前期准备工作

危险废物台帐的基础建立,确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建立相关记录表格,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利用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2、管理台帐建立的步骤

(1)记录与计量

在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出时或在单位内部利用时,必须要求称重。

(2)定期资料收集与汇总

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3)形成完整台帐

汇总危险废物台帐报表,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利用情况一览表,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帐。

3、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与保障

(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涉及单位内部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2)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利用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帐管理员)汇总。

(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篇2:涂装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了规范员工在涂装作业场所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工作行为,控制和减少员工接触危险、有害因素,避免或减少因接触危险源造成的伤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适用于进入涂装作业区域所有人员。

3.术语

3.1消防重点单位: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3.2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3危险有害因素: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4.职责

4.1涂装作业场所因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材料被确定为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作为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开展部门安全工作。

4.2安环后勤部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督促责任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工作。

4.3进入涂装作业场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对于违反本安全规定要求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主要内容

5.1涂装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1.1由于使用油漆、稀料、固化剂、天然气、丙酮等易燃材料所产生的火灾。

5.1.2由于使用C型吊具吊运钣金件进行电泳涂装所产生的打击、碰撞、划伤等所引起的起重伤害。

5.1.3由于涂装作业场所设有水洗池、酸洗池、脱脂池、预脱脂池、纯水池、UF水洗、纯水池所引起的淹溺。

5.1.4由于使用叉车进行运输物料所产生的碰撞、碾压、物体倒塌等所引起的起重伤害。

5.1.5由于使用硫酸、中和剂、磷化液等危险化学品或接触热水管道所引起的灼烫。

5.1.6由于进行喷漆作业接触油漆、稀料、固化剂等溶剂中的苯或涂装作业接触硫酸、中和剂等酸、碱性雾状气体所引起的中毒。

5.1.7进行喷漆工件打磨或工件吹灰岗位所引起的接触粉尘职业危害。

5.1.8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维修所引起的触电,电泳槽电泳过程中所引起的触电。

5.1.9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维修所进行的登高作业引起的高空坠落。

5.1.10货物运输车辆出入或装卸货物过程中所引起的车辆伤害。

5.1.11操作人员进行上件、下件过程中与钣金件接触所引起的划伤、割伤等其他伤害。

5.2进入涂装工作区域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5.2.1进入涂装生产区域员工必须穿防静电服、佩戴防尘软帽,指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调整好安全帽内衬和松紧度,留长发的女工须将头发挽起扎好放在安全帽(防尘软帽)帽内。

5.2.2进入涂装作业区域员工必须穿防静电鞋,进入工作程序时必须佩戴手套。

5.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涂装车间参观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着完整鞋套。

5.2.4噪声超过85分贝工作岗位应佩戴耳塞,噪声超过100分贝,工作岗位佩戴耳塞的前提下再佩戴护耳罩。

5.2.5电泳线前处理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时应佩戴防毒口罩、护目镜、耐酸碱橡皮手套。

5.2.6打磨、吹灰、擦净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调漆、喷漆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喷漆服,佩戴防毒口罩,设备维护人员按照标准对过滤棉进行检测。

5.2.7电工人员进行高压停送电工作时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板上使用绝缘工具工作。

5.2.8登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需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登梯作业穿软底鞋。

5.2.9进入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静电工作服、穿防静电安全鞋,禁止穿纤维衣物和带铁掌鞋进入。

5.2.10进入密闭空间区域作业时,应该根据现场环境佩戴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具。

5.2.11相关方及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和危险区域参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要求:

5.3.1涂装作业场所操作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了解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应急防范措施。

5.3.2危险化学品进货后,必须登记入库存放,严禁堆放在生产现场或厂区。

5.3.3危险化学品存放应按其性质分类存放,堆垛高度密度不超过该类危化品的标准要求,不得与剧毒、可燃物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放。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定期通风换气,禁止产生火花或明火作业。

5.3.5危险化学品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5.3.6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开启稀料桶、固化剂、油漆桶必须使用防爆的铜制或铝制工具(如铜扳手、螺丝刀),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桶装油漆、固化剂、稀料、树脂漆等易燃液体。

5.3.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限量领用,余量退存”制度,仓库内禁止存放敞口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现场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未使用完应给予封闭处理,防止易燃气体挥发。

5.3.8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如调漆间、喷漆室、打磨室、天然气管道区域、燃烧机工作区等10米范围内严禁有明火作业、热源、火源,防止有产生电火花的因素存在。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周边区域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前必须将手机、对讲机等电子设备关闭。

5.3.9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臵,必须按规定设臵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5.3.10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头、燃烧机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避免出现天然气泄漏。

5.3.1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必须有确定的责任人,专人控制,明确危险品的性质、灭火方法,能够处理应急情况。

5.4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5.4.1油漆、稀料、固化剂、硫酸、磷化液、脱脂剂、树脂漆等危险化学品属于易燃、易爆、毒害工业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职业卫生,部分溶剂可以经过皮肤、呼吸系统、食道进入人体,禁止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

5.4.2作业时应避免溶剂、涂料、腐蚀品与皮肤直接接触,防止化学品灼伤,进行以上工作要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防护眼罩、防护手套、帽子等工装保护身体。

5.4.3工作后做好洗手、洗脸、嗽口等清洁工作。皮肤粘到涂料、稀料后,用肥皂清洗。溶剂、涂料如进入到眼部,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迅速就医。

5.4.4吸入漆雾而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户外,若感异常,并迅速就医。

5.4.5呼吸道及皮肤敏感和过敏体质的人员,请不要从事喷涂作业。

5.4.6非作业场所人员不要随意进入喷漆区域和电泳前处理区域,进入现场人员要掌握以上安全注意事项,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5涂装车间安全注意事项:

5.5.1由于涂装作业场所存在多种危险、有害因素,也存在多种危险源,涂装作业场所人员及进入涂装作业场所相关方人员必须学习并遵守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确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特别申明在进入涂装作业场所时不允许携带任何火源(火柴、打火机)等。

5.5.2禁止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烘干炉、燃烧机、阴极电泳等设备,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禁止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臵操作设备,禁止设备运行时进入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

5.5.3维修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审批,对作业区域进行危险性辨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5.4进行调漆、喷漆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橡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毒口罩。

5.5.5打磨室、喷漆室、调漆间区域必须保持通风状态下才能进行工作,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5.6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烘炉或过滤风箱内,禁止人员随意攀爬楼梯进入设备高处,特殊需要时必须经过车间主任同意。

5.5.7禁止人员随意打开电泳段两侧观察门,观察门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进行报告,避免人员坠入池内出现淹溺事故。禁止人员登上前处理水槽边缘,或横穿前处理水槽,避免人员坠入水槽出现淹溺事故。

8.5.8升降平台升降起落时人员必须与升降机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升降平台造成挤伤,上件、下件人员应将车壳悬挂牢固,避免车身坠落伤人。

5.5.9禁止人员进入C型吊具吊运车壳的下方,或者C型吊具运行轨道下方进行长时间停留,禁止人员在喷漆烘干炉、电泳烘干炉进出口处穿行或停留。

5.5.10电泳槽是一个具有危险性的高电压工作场所,正常生产或通电时,严禁在电泳槽中进行任何操作(如取样,检查阳极管或电动葫芦维修),不得随意打开电泳调压柜。

5.5.11作业场所分布公司Ⅰ级危险点(调漆间,中涂和面漆喷房)、Ⅱ级危险点(烘炉区)、Ⅲ级危险点(CO2气瓶间),制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涉入。

5.5.12废弃的油漆桶及冲洗枪的废稀料要集中盛放入指定标识好的容器内,并随时封闭良好。浸润过油漆稀料的抹布不要乱扔,必须集中放到指定的废桶内,集中由送固废站由公司统一处理。

6.考核

6.1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将对责任人进行考核。6.2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

严重程度给予考核。

6.3对于多次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加倍考核,情节严重人员将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予以严格处理。

7.附则

7.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安环后勤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新的条款。

7.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化学品防范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指GB6944-86标准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剂、毒害品和腐蚀品这七大类。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7)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如果腐蚀品不慎撒溅到人员身上的急救办法:

酸灼伤?当硫酸、盐酸、硝酸、乙酸(冰醋酸)、高氯酸等不慎撒溅到人员身上。除皮肤灼伤外,呼吸道吸入这些酸类的挥发气、雾点(如硫酸雾),还可引起上呼吸道的剧烈刺激,严重者可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等。

急救方法:

1、立即脱去或剪去污染的工作服、内衣、鞋袜等,迅速用大量的流动水冲洗创面,至少冲洗10~20分钟,特别对于硫酸灼伤,要用大量水快速冲洗,除了冲去和稀释硫酸外,还可冲去硫酸与水产生的热量。

2、初步冲洗后,用5%碳酸氢钠液湿敷10~20分钟,然后再用水冲洗10~20分钟。

3、清创,去除其他污染物,覆盖消毒纱布后送医院。

4、对呼吸道吸入并有咳嗽者,雾化吸入5%碳酸氢钠液或生理盐水冲洗眼眶内,伤员也可将面部侵入水中自己清洗。

5、口服者不宜洗胃,尤其口服已有一段时间者,以防引起胃穿孔。可先用清水,再口服牛乳、蛋白或花生油约200毫升。不宜口服碳酸氢钠,以免产生二氧化碳而增加胃穿孔危险。大量口服强酸和现场急救不及时者都应急送医院救治。?

碱灼伤:

当发生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石灰等灼伤时。

急救方法:

1)皮肤碱灼伤脱去污染衣物,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20分钟或更久。对氢氧化钾灼伤,要冲洗到创面无肥皂样滑腻感;再用5%硼酸液温敷约10~20分钟,然后用水冲洗,不要用酸性液体冲洗,以免产生中和热而加重灼伤。

2)眼睛灼伤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员也可把面部浸入充满流动水的器皿中,转动头部、张大眼睛进行清洗,至少洗10~20分钟,然后再用生理盐水冲洗,并滴入可的松液与抗生素。

3)因生石灰引起的灼伤,要先清扫掉沾在皮肤上的生石灰,再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千万不要将沾有大量石灰粉的伤部直接泡在水中,以免石灰遇水生热加重伤势。经过清洗后的创面用清洁的被单或衣物简单包扎后,即送往医院治疗。

注意:口服者禁止洗胃,但可口服食醋、稀醋酸液(5%)、清水以中和或稀释之。然后口服牛乳、蛋清或植物油约200毫升。

汞及其化合物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侵入人体,在机体内汞离子与酶蛋白的巯基结合而抑制多种酶的功能,妨碍细胞正常代谢功能,造成消化道和肾的损害。

中毒症状:

经呼吸道吸入汞蒸气急性中毒表现为气急、咳嗽、寒战、发热、呼吸困难、胸骨后疼痛、咽部水肿;口服可溶性汞盐可引起口腔粘膜烧灼感、唾液增多、口有金属气味、胸骨后及上腹疼痛、呕吐、腹泻、便血、咽部水肿,甚则发生窒息、周围循环衰竭和坏死性肾病。

?中毒急救措施:

1、立即移离中毒环境并向“120”急救中心呼救;

2、口服中毒早期予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禁用生理盐水洗胃),中毒1小时以上洗胃须慎以防胃穿孔;

3、口服鸡蛋清4个加牛乳300毫升,或20%活性碳溶液;

4、无腹泻时予50%硫酸镁60毫升导泻;

5、咽水肿宜尽早作气管切开以防窒息;

6、病情稳定后予5%二巯基丙磺酸钠驱汞治疗。

篇4:化学物品与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存化学危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防火、报警、消防、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凡计划订货和临时购买的一切化学物品,进厂后应首先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帐,然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四条储存保管化学物品和毒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级存放,加有标签,标有级别、品名、性质,并留有通道和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物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四)凡是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室内混放。

第五条各单位的化学物品和毒品仓库,应设专人负责,严加管理,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剧毒化学药品,必须用橱柜单独存放,并加双锁,每锁只准有—把钥匙,由仓库主任和保管员掌握,发放毒品时,两人须共同开启、秤量,记账。

第七条凡属剧毒药品、易爆物品,各单位领用时必须填写《剧毒、易爆物品领用申请单》,写明名称、用途、领用数量,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仓库凭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数量发放,并应随时登入台帐。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配备消防、报警器材,培训保管人员,做到熟练使用。

第九条化学危险品仓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卫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及毒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严格检查,消除隐患,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凡汽油、香蕉水、稀料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品,应用桶装加盖密封存放,并设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1O米内严禁明火和堆放可燃物料。夏季不得露天曝晒,应有遮荫设施。

第十二条“三酸”系严重腐蚀性化学物品,应用专用容器盛装,并要加盖密封储存。倒用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谨慎,防止溅出伤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当天用不完的剧毒药品和易爆物品,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登记和保管。

第十四条各种化学物品和毒品,使用保管时,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沥青等易燃物品,各单位应加强防火管理,要用非易燃材料覆盖,并有防火警告标志。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运输、储存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根据放射线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篇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顺利进行,真正发挥报警仪的功效,做到群检群防,杜绝井下瓦斯事故,各矿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查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安排。

第二条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数量的配备(备用量不低于35%在用数量),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三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各矿通风工区统一管理,建立账卡,编号入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调校、返修等情况均要登记备案,并专人管理。

第四条各矿必须设置单独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室,确定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专用窗口。

第五条发放室设专职收发员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日常维护。收发员负责按牌号发放和收取仪器;上井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进入气孔和外部的煤尘,保持仪器的清洁、美观;下井时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仪器电量充足,仪器完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每班必须设置专职校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每7天用新鲜空气和校准气样对仪器进行调校,确保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精度。

第七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专职校验人员需取得国家安全计量站颁发的计量鉴定证书。

第八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进行一次报警试验,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第九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鉴定仪器应放在通风干燥处存放,避免与H2S等有害气体接触,仪器校验完成应及时擦拭、清扫仪器,保持仪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室应通风良好,并远离矿灯充电房和H2S等到有害气体,充电架应采用绝缘材料制作,充电器的底部要加垫绝缘胶皮。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将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造册报通风工区,经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仪器牌(包括配套设施),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各使用单位必须留有花名册,做到专人专号。

第十二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人员,凭牌领取仪器,要求仪器所有人员当班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仪器房;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仪器牌,如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仪器房挂失、补发,以防仪器流失;发现当班不交,查明原因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领取、收取双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合格不准发放,领取仪器后损坏则根据损坏程度双方确认,作好记录,方可收取。

第十四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人员必须经通风工区培训,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通风知识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五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井下使用人要爱护仪器,避免猛烈撞击、挤压和进水,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正确使用,有故障时要及时交回,严禁随便拆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者调校仪器。

第十六条使用人不再需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连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牌一起交回通风工区仪器房,办理退牌手续。

第十七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计量认证部门强制检验,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后,必须达到出厂的技术规格,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生产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安全监控工、钻机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工等几类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通风人员佩带光学瓦斯检查仪的可不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条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一条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二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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