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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1.总则

1.为了规范员工在涂装作业场所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工作行为,控制和减少员工接触危险、有害因素,避免或减少因接触危险源造成的伤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适用于进入涂装作业区域所有人员。

3.术语

3.1消防重点单位: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3.2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3危险有害因素: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4.职责

4.1涂装作业场所因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材料被确定为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作为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开展部门安全工作。

4.2安环后勤部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督促责任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工作。

4.3进入涂装作业场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对于违反本安全规定要求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主要内容

5.1涂装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1.1由于使用油漆、稀料、固化剂、天然气、丙酮等易燃材料所产生的火灾。

5.1.2由于使用C型吊具吊运钣金件进行电泳涂装所产生的打击、碰撞、划伤等所引起的起重伤害。

5.1.3由于涂装作业场所设有水洗池、酸洗池、脱脂池、预脱脂池、纯水池、UF水洗、纯水池所引起的淹溺。

5.1.4由于使用叉车进行运输物料所产生的碰撞、碾压、物体倒塌等所引起的起重伤害。

5.1.5由于使用硫酸、中和剂、磷化液等危险化学品或接触热水管道所引起的灼烫。

5.1.6由于进行喷漆作业接触油漆、稀料、固化剂等溶剂中的苯或涂装作业接触硫酸、中和剂等酸、碱性雾状气体所引起的中毒。

5.1.7进行喷漆工件打磨或工件吹灰岗位所引起的接触粉尘职业危害。

5.1.8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维修所引起的触电,电泳槽电泳过程中所引起的触电。

5.1.9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维修所进行的登高作业引起的高空坠落。

5.1.10货物运输车辆出入或装卸货物过程中所引起的车辆伤害。

5.1.11操作人员进行上件、下件过程中与钣金件接触所引起的划伤、割伤等其他伤害。

5.2进入涂装工作区域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5.2.1进入涂装生产区域员工必须穿防静电服、佩戴防尘软帽,指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调整好安全帽内衬和松紧度,留长发的女工须将头发挽起扎好放在安全帽(防尘软帽)帽内。

5.2.2进入涂装作业区域员工必须穿防静电鞋,进入工作程序时必须佩戴手套。

5.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涂装车间参观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着完整鞋套。

5.2.4噪声超过85分贝工作岗位应佩戴耳塞,噪声超过100分贝,工作岗位佩戴耳塞的前提下再佩戴护耳罩。

5.2.5电泳线前处理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时应佩戴防毒口罩、护目镜、耐酸碱橡皮手套。

5.2.6打磨、吹灰、擦净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调漆、喷漆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喷漆服,佩戴防毒口罩,设备维护人员按照标准对过滤棉进行检测。

5.2.7电工人员进行高压停送电工作时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板上使用绝缘工具工作。

5.2.8登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需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登梯作业穿软底鞋。

5.2.9进入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静电工作服、穿防静电安全鞋,禁止穿纤维衣物和带铁掌鞋进入。

5.2.10进入密闭空间区域作业时,应该根据现场环境佩戴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具。

5.2.11相关方及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和危险区域参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要求:

5.3.1涂装作业场所操作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了解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应急防范措施。

5.3.2危险化学品进货后,必须登记入库存放,严禁堆放在生产现场或厂区。

5.3.3危险化学品存放应按其性质分类存放,堆垛高度密度不超过该类危化品的标准要求,不得与剧毒、可燃物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放。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定期通风换气,禁止产生火花或明火作业。

5.3.5危险化学品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5.3.6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开启稀料桶、固化剂、油漆桶必须使用防爆的铜制或铝制工具(如铜扳手、螺丝刀),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桶装油漆、固化剂、稀料、树脂漆等易燃液体。

5.3.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限量领用,余量退存”制度,仓库内禁止存放敞口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现场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未使用完应给予封闭处理,防止易燃气体挥发。

5.3.8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如调漆间、喷漆室、打磨室、天然气管道区域、燃烧机工作区等10米范围内严禁有明火作业、热源、火源,防止有产生电火花的因素存在。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周边区域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前必须将手机、对讲机等电子设备关闭。

5.3.9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臵,必须按规定设臵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5.3.10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头、燃烧机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避免出现天然气泄漏。

5.3.1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必须有确定的责任人,专人控制,明确危险品的性质、灭火方法,能够处理应急情况。

5.4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5.4.1油漆、稀料、固化剂、硫酸、磷化液、脱脂剂、树脂漆等危险化学品属于易燃、易爆、毒害工业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职业卫生,部分溶剂可以经过皮肤、呼吸系统、食道进入人体,禁止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

5.4.2作业时应避免溶剂、涂料、腐蚀品与皮肤直接接触,防止化学品灼伤,进行以上工作要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防护眼罩、防护手套、帽子等工装保护身体。

5.4.3工作后做好洗手、洗脸、嗽口等清洁工作。皮肤粘到涂料、稀料后,用肥皂清洗。溶剂、涂料如进入到眼部,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迅速就医。

5.4.4吸入漆雾而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户外,若感异常,并迅速就医。

5.4.5呼吸道及皮肤敏感和过敏体质的人员,请不要从事喷涂作业。

5.4.6非作业场所人员不要随意进入喷漆区域和电泳前处理区域,进入现场人员要掌握以上安全注意事项,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5涂装车间安全注意事项:

5.5.1由于涂装作业场所存在多种危险、有害因素,也存在多种危险源,涂装作业场所人员及进入涂装作业场所相关方人员必须学习并遵守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确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特别申明在进入涂装作业场所时不允许携带任何火源(火柴、打火机)等。

5.5.2禁止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烘干炉、燃烧机、阴极电泳等设备,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禁止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臵操作设备,禁止设备运行时进入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

5.5.3维修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审批,对作业区域进行危险性辨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5.4进行调漆、喷漆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橡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毒口罩。

5.5.5打磨室、喷漆室、调漆间区域必须保持通风状态下才能进行工作,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5.6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烘炉或过滤风箱内,禁止人员随意攀爬楼梯进入设备高处,特殊需要时必须经过车间主任同意。

5.5.7禁止人员随意打开电泳段两侧观察门,观察门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进行报告,避免人员坠入池内出现淹溺事故。禁止人员登上前处理水槽边缘,或横穿前处理水槽,避免人员坠入水槽出现淹溺事故。

8.5.8升降平台升降起落时人员必须与升降机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升降平台造成挤伤,上件、下件人员应将车壳悬挂牢固,避免车身坠落伤人。

5.5.9禁止人员进入C型吊具吊运车壳的下方,或者C型吊具运行轨道下方进行长时间停留,禁止人员在喷漆烘干炉、电泳烘干炉进出口处穿行或停留。

5.5.10电泳槽是一个具有危险性的高电压工作场所,正常生产或通电时,严禁在电泳槽中进行任何操作(如取样,检查阳极管或电动葫芦维修),不得随意打开电泳调压柜。

5.5.11作业场所分布公司Ⅰ级危险点(调漆间,中涂和面漆喷房)、Ⅱ级危险点(烘炉区)、Ⅲ级危险点(CO2气瓶间),制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涉入。

5.5.12废弃的油漆桶及冲洗枪的废稀料要集中盛放入指定标识好的容器内,并随时封闭良好。浸润过油漆稀料的抹布不要乱扔,必须集中放到指定的废桶内,集中由送固废站由公司统一处理。

6.考核

6.1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将对责任人进行考核。6.2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

严重程度给予考核。

6.3对于多次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加倍考核,情节严重人员将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予以严格处理。

7.附则

7.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安环后勤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新的条款。

7.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篇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检测制度

1、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的控制和预防,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

4、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计划。

5、公司职工医院负责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对员工职业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生急性事故时,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抢救。

6、公司各分厂安环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有职业危害产生场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7、公司职工医院负责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8、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公司各单位应对作业现场的尘毒监测仪和职业健康器材、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不断改善作业现场的劳动环境,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减轻职业危害程度,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篇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3.0定义

3.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装危险废物的器具。

4.0一般要求

4.1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单位必须依法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防漏胶袋)上必须粘贴与之相符合的标签。

4.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及设计原则。

4.9.1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①地质结构坚硬,距离居民区800米以外,距离地表水水源地150米以外;

②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③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④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4.9.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①基础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周边设立围堰,并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防雨、防晒措施;

②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③必须在设施内采取通风装置,保持设施内空气流通;

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5.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5.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质量控制部或者外部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5.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入册。5.3不得接收没有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5.4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5.6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5.7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5.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0职责

6.1安环部职责

6.1.1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6.1.2负责固体废物处置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6.1.3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1.4负责向当地环保机构递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并及时将月度、季度危废报表报送当地环保机构进行备案。

6.1.5负责做好危险废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6.2生产部门职责

6.2.1负责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至危废专用库房内,转运过程中必须做好防范措施,防治危废泄漏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2.2按照规定与危险废物贮存单位进行交接,堆放好危险废物,做好危险废物交接记录。

6.3贮存部门职责

6.3.1负责对转运来的危险废物及时入库,收集好危险废物进库前的检验报告,并如实做好记录。

6.3.2产生单位没有出具危废检验报告或者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材料,一律不准放行入库。

篇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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