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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篇2:储运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鉴于储运工作具有“点多、面广(涉外)、作业状况多变、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为了做好储运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全体工作人员有章可循并做到遵章守纪;从而有效保障储运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以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凡涉及到储运工作的人员(包括:储运调度、司磅及协助储运工作的所有人员以及化验室采样人员)均执行本制度。

1.所有储运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遵守《选煤安全规程》及《储运工作作业规程》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安全素质,认真做好储运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工作前,必须按要求正确穿戴好专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认真听取当班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内容和交接班中的安全交接内容,及时掌控作业现场的安全动态。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正确使用设备工具,确保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4.对磅房、堆场及厂区内各作业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三违”行为和其它险情或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并及时向储运调度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接报人应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且跟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做到隐患彻底消除。

5.储运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注意相互搞好协作关系,做到“四不伤害”。禁止在煤垛之间穿行;禁止逆向行走;跨越铁路道线注意瞭望;极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规定时,必须注意观察过往的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以防止发生各类交通伤害事故。

6.在指挥车辆作业时,必须注意避让车辆;在煤堆附近作业时,注意煤堆塌方;在装卸船(车)工作中,遵守港方有关安全规定,尤其注意避让运行的装卸机械,做到眼观“六面”确认安全站位;冬季在登船作业时,应注意上下船过程中的防滑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7.各作业现场、磅房、堆场,严禁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存放;杜绝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动火作业;且安全监控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要确保完好有效;保证周边卫生清洁。

8.相关责任人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对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堆场和磅房危险源管控是否有效,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是否到位,所属堆场和磅房等作业区域是否有外来人员进入。

9.上煤堆和下雨或煤堆打水、盖苫布等到煤堆上面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用铁锹探虚实等;防止发生陷落、塌方等事故。储运人员有权制止查处“擅自登上煤堆顶层作业”的违章行为。

10.储运工作人员,必须监督和查处厂区内倒运车辆的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章行为;尤其要严格控制车辆入磅速度和夜间吃饭时间车辆的行驶速度,确保生产安全。

11.磅房清理卫生时,必须对相关设备进行停机停电;禁止在操作室内摆放任何与计量无关的物品,做到人走关机、关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

12.储运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搞好自主保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现不安全隐患和因素及时反映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事故及时汇报并参加抢救,保护现场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13.各储运班组负责人,必须做好当班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及指导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安全综合管理考评记录》,严格进行安全交接班。

14.储运主管或负责人,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安全预防管理指导工作。特别要做好“临时协助”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作业安全。

15.其他有关未尽事项,由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订补充实施细则。

16.罚则执行公司相关规定。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3: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车辆安全管理条例

执行部门

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

批准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司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以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本条例使用于车辆主管、司机及全部使用车辆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车辆主管的安全责任。

(1)行政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车辆主管负责统一调度,安全则由相关人员负责。

(2)车辆主管应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教育全体司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定期组织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时刻督促司机严格执行。

(3)全体司机均应自觉严格地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文明驾驶。

第四条司机的安全责任

(1)司机必须严格按规定停车,车辆使用后,应将车门窗锁好,并在离开前再次检查确认。

(2)司机在使用车辆前,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因隐瞒不报而引发的后果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3)因司机使用不当当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的,将根据具体情节,由公司及司机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条其他人员的安全责任

(1)因私借公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保养车辆,如机油、水、刹车油及机械关节部位的润滑,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车辆安全检查

第六条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辆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未经行政部相关领导批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人员驾驶。

第七条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对车辆进行“三段查”严禁故障车上路。

第八条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制动几件是否灵敏。

第九条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公里后应停车检查主机和各零配件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条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以便及时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时,不得安排出车:

(1)油、电、水系统存在故障时。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齐备时。

(4)司机身体状况不佳时。

(5)装运易燃物品安全防范设施未落实时。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由车辆主管、司机和维修人员组成的安全技术鉴定小组,对短途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对长途车辆进行出车前检查,以便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三条司机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库时,须获得总经理的批准,并确保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

第四章车辆安全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司机对车辆主管、车辆主管对行政部、行驶部队公司层层负责的安全承包合同,实行安全责任制,按合同执行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划定**公里为安全行驶定额,以此确定和计发司机薪酬。每月达到此定额,计发定额工资,超定额的按比例计发奖金,未达到定额的按相应的比例扣罚工资。

第十六条司机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扣减工资或罚款。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元者),按经济损失的**%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元者),按经济损失的**%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超过***元者),按经济损失的**%处罚。

(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车辆安全领导小组所有。

第十八条经总经理审批通过时,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4: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分公司、部门、安全人员及驾驶员四级管理。

(二)主要内容是监督落实车辆强制维护检测、视情修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车辆设备的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周检查、月检查、二级维护和大修竣工出厂检查、换季维护竣工检查以及长途出车检查。

(四)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程,车管人员每周按照《汽车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规定》的要求,统一对车辆进行的一次检查,公司每月按照《汽车一级维护作业项目和技术要求》等规定,统一对车辆设备进行的一次检查。

(五)督促车辆按时到当地经确认的综合性能监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达一级以上。

(六)检查车辆标志牌灯是否有效,及时更换损毁的标志牌灯,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七)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奖罚体系,对车辆设备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取得成效的给予奖励;对车辆设备管理混乱、车况降低安全性能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给予处罚。

篇5: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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