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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赶场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赶场时间为逢场日8:00-13:00。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篇2: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篇4:责任包保制度

一、楚江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包保制。

二、责任包保制是指镇联点领导和包点干部包社区,社区居委会干部包小区、包车主、包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包保责任领导和干部对包点社区、小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负完全包保责任,要经常性地上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治理或上报,联点领导和包点干部要督促联系的社区居委会对危险路段及时进行治理,每年对包保的车主、驾驶员开展2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四、包保社区驾驶员发生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将进行责任倒查。

篇5: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加强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含内转车)的安全运行可靠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少或避免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及公司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与交通活动的运行控制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生产区道路所有机动车在其资产所属区域及道路上进行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管理与处罚。

三、职责

1、总经办职责

(1)负责公司经理层领导的公务用车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2)负责部室有重要、紧急公务用车的协调安排,确保车况安全可靠。

(3)负责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业务、法规学习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3.1.5负责督促公司小车驾驶员做好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督促管理人员维护停车库的安全使用秩序。

(2)负责对公司停车库的交通标志的设置、维护。

(3)组织、参加对公司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

(4)督促、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小车驾驶员的法规学习、日常管理、定期查改安全隐患、车辆和驾驶资质的年审认证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5)负责对公司所属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

3、各部门职责

1、对本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人员(含内转车驾驶员,下同)的驾驶资质审查和职业禁忌症体检管理,做到安全用工。

3、负责对本部门所有驾驶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业务及法规学习和日常管理,做到及时、有效,建档管理。

4、负责对本部门所有车辆(含内转车)的定期车况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可靠。

5、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审、认证工作,做好自检、年审认证的建档管理工作。

6、组织、参加对本部门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现场勘查、认定和调查、处理工作。

3.3.8负责做好本部门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的保险及理赔工作。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停车库应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库管人员应做好及时调度和管理。

2、机动车进入公司停车库时,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严禁乱停、乱放,妨碍车辆、行人进出,甚至导致事故发生。

3、机动车入库实行先出后进原则,防止堵塞或插挂事故。库满时,库管员应及时指挥车辆停放其他车库。

4、停放公司停车库的车辆驾驶员不听指挥且乱停、乱放的,公司车库管理者有权劝其离开或立即报告公司经营管理部协调解决。

5、内转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内转车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取得内转车驾驶执照,方能从事内转车驾驶员岗位。

(2)送培持证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确保100%持证上岗。

(3)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内转车驾驶员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健康体检、送培持证,并完善用工手续。

(4)牌照车驾照人员安排驾驶内转车的,由安技环保部和交通安全自检组审核资质和能力、人力资源部完善用工手续后,持证上岗。

(5)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做好内转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指导,并做好学习记录。

6.牌照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1)各有车部门的车辆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公车私用(经批准的特殊、紧急情况除外),不准公车用于旅游

(2)各有车部门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和驾驶员的管理由各部门领导负责,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由部门领导或专人进行安排,并由专人对每一次用车详细填写派车记录单(派车记录单格式见附表)。

(3)派车记录单因是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有效证明,各有车部门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存,自觉接受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事故因公用车的证据)。

(4)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5)驾驶员严格按派车要求安全出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练车或私自用车。

7、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1)在禁停区域乱停、乱放,妨碍道路安全畅通的。

(2)不按生产区道路指示标志行驶的。

(3)不按公司规定超速、超载行驶的。

(4)不遵守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禁行令、不履行进出公司大门登记检查强行冲卡的。

(5)不服从生产区道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强行冲卡的。

(6)驾驶员若无故不参加定期的安全学习的。

(7)无故不开展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造成带病车运行的。

(8)无故不参加周期检查、年审认证的。

(9)不遵守公司规定、开出限行区域的。

(10)不遵守公司规定、酒后驾驶的。

(11)不遵守公司规定、擅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练车的。

(12)不遵守公司规定、擅自公车私用或公车组织旅游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载遗洒、飘散气体、液体、其它松软物体或未加盖密封沿途撒漏的(同时责令其行为人及时清除)。

(2)在生产区道路上倾倒生活、工业、建筑等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品,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同时责令其行为人及时清除)。

(3)损坏或擅自移动生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生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4)未经本公司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生产区道路上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或未按限期恢复原状的。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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