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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卷扬机工安全工作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建筑公司卷扬机工安全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扬机工的任职资格、安全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岗位说明书

3任职资格

本岗位人员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任职要求。

4安全职责与要求

4.1卷扬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所操纵的卷扬机的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项信号应预先加以规定。卷扬机动力部分应根据所使用的动力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4.3电动卷扬机的电气部分不得有漏电现象,电动机和开关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限位开关齐全,位置正确。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反接头是否牢固。离合器、制动器、保险轮和滑轮是否灵活可靠。

4.4能倒顺转动的卷扬机应辩明电动机的旋转方向,并应与操作开关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4.5卷扬机的基础应稳固结实、并应将卷扬机固定牢固。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

卷筒离第一导向滑轮距离不小于15米。

4.6卷扬机露在外面的皮带和齿轮等均须安装防护罩,并不得任意拆下。

4.7司机与指挥人员所卷扬的物件应保持良好的能见范围。操作时,司机应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不许与旁人交谈。不准卷扬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卷扬机起动或停止时,速度须逐渐增大或减小。

4.8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不可全部放完,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三圈。收绕钢丝绳时禁止用手引导。钢丝绳必须经常检查,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在如在一个节距内断丝超过5%应予更换。

4.9不得用卷扬机运送人员。禁止任何人跨越正在工作的卷扬钢丝绳。电动卷扬机在工作中应经常注意电动机的温度,如发现过热应立即停车检修,不得勉强使用。

4.10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卷扬机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维修保养按相关规定执行。

5检查与考核

5.1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篇2: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检验工作标准

⊥65⊥、目的和范围

为防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检验,避免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工伤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适用于公司内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入库体检。

⊥65⊥、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资质要求

2.1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商,须提供物资样品和相关的安全资质资料如下:

2.1.1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

2.1.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2.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证、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实物上须有“安全标识”。

2.1.4进口的产品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准用手续复印件及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

2.2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检验项目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分:外观检验和性能检验。本公司内部只做外观检验;性能检验以出厂检验报告和国家检验机构报告结果为准。

⊥6();?>5⊥、检验原则及标准

4.1检验时,原则参考安监部出具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资质审查意见》和物资招标样品,进行比对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按照“第4.6条”进行检验。

4.2检验数量:“特种防护用品”按每批次数量不小于2%的比例(且不少于2件)进行抽样检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每批次数量不小于5%的比例(且不少于2件)进行抽样检验。

4.3与原样品有变更的,须重新按照要求办理审查手续。

4.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物上须有“安全标识”。

4.5有使用期限要求的,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近3个月内。产品质量无缺陷、损坏,外观合格,不得过期等。

4.6劳动防护用品外观检验项目内容,详见下表:

物资名称

外观检验项目及内容

安全帽

1、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产品合格证;

2、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在近3个月内);

3、帽衬、帽箍、吸汗带、缓冲垫、衬带、下颏带、锁紧卡等部件齐全,无破损,连接牢固;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安全鞋:包括防砸鞋、绝缘鞋

1、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产品合格证;

2、鞋帮、鞋底不得有撕裂、开胶现象;

3、足趾保护:鞋内保护包头不能移动;

安全带

1、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产品合格证;

2、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在近3个月内);

3、腰带必须是一整根,宽度为40-50毫米;

4、安全绳直径不小于13毫米,悬挂绳有加套;

5、金属钩必须有保险装置,金属钩舌弹簧多次试验能有效、灵活复原。钩体和钩舌的咬口必须平整;

6、金属配件表面必须光洁,不允许有麻点、裂纹,边缘呈圆弧状;

焊接面罩及其他眼(面)防护用具

1、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产品合格证;

2、表面光滑,无毛刺,无锐角或可能引起眼面部不适用感的其他缺陷,铆钉及其他部件要牢固,没用松动现象,金属部件不能与面部接触;

3、镜片中心范围平滑、着色均匀、没有划痕、条纹、气泡、霉斑、霍光、异物或有损光学性能的其他缺陷;

长(短)皮手套:

1、长(短)皮手套:材质不低于原定样品的耐磨、抗撕裂性;缝制接口扎实,无漏缝、破损;

阻燃服:包括披肩、套袖、鞋盖

1、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披肩、套袖、鞋盖除外);产品合格证;

2、缝制要求:衣袋必须加兜盖,缝合处无褶痕;

外观:折叠端正、熨烫平整、表面清洁。不得有污渍及其他有损外观的毛病。不能有漏缝、缺件、破损;袖长、袖口裤长、袖脚等对称互差不大于0.4厘米。

防尘口罩:包括防毒虑盒

1、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产品合格证;

2、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在近3个月内)

3、与面部接触材料对皮肤无刺激,材质无刺激性等其他异味;

4、口罩应能与面部密合且不易变形;

毛巾、肥皂、洗衣粉、耳塞、线手套等上述表中未列出的其他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时按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篇3:工程员工健康管理标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员工伤病治疗及康复后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救治员工的工伤和非工伤性疾病,并提供可靠的医疗及日后的工作保证,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员工健康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3.1.2劳动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3.1.3劳动部:职工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3.2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业术语定义

4.1康复:员工身心状况恢复到伤病前的状态。

4.2安排限定性工作:员工在回到原工作岗位前所能从事的轻便工作。

4.3初步评估:根据医疗结果或医生建议对伤、病、残状况进行断和评价。

4.4初始工作性质评估:对伤、病员工原从事的工作性质、内容、环境和伤病过程进行初步评价是。

4.5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对伤/病员工复康后能否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能力的评价。

5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全面负责管理本标准,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5.3施工安全监理和安监部是本标准实施监督人

5.3.1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5.3.2审批康复工作组的报告。

5.4施工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责任。

5.4.1成立康复工作组并组织工作,进行伤残评估。

5.4.2核实伤病员工住院期与事/病假时间。

5.4.3落实康复工作组的决定并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安健环主管部门沟通,作为下次修订的依据。

5.4.4及时反馈员工的建议。

5.4.5负责每月检查考勤登记表,检查核实本公司员工是否发生伤病7天以上及是否存在需要启动康复标准的伤病事故,填写“员工康复检查评价表”报安健环主管部门安全工程师。

5.5专职医务人员

5.5.1向康复工作组提出建议。

5.5.2参与对伤病员工工作场所设施和环境的调查(资料由安健环归档),提出改善工作环境的建议。

6执行标准

6.1伤病事件通知

6.1.1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伤病后,当班负责人、急救员或最早发现人应在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并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伤病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公司医疗服务部门电话(或社会急救电话120),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救治。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执行事故报告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施工单位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与分析标准,组织调查。

6.1.3因工作原因造成伤病,需要休7天及以上病假或住院治疗的伤病,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人力资源、安健环管理部门联系,由人劳部门牵头,安健环部、伤病报告部门负责人、医务人员、伤病员工本人参加成立康复小组,3日内研究,确定康复方案。

6.2康复标准

6.2.1当员工发生工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康复标准。

6.2.1.1人力资源部门带头成立康复小组。

6.2.2.2根据医疗结果或医生建议对伤、病、残状况进行初步评估。

6.2.2.3对原工作性质、内容和伤病工作过程评估。

6.2.2.4根据实际情况给伤病员工填写限定性工作申请并逐级审批或就医治疗。

6.2.2.5康复小组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安排限定性工作。

6.2.2.6康复标准结束,恢复原岗位工作。

6.2.3执行

发生6.2.1条事故时,安监部门填写康复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启动康复标准。

6.1.3.1初步评估伤病、残状况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和《职工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3月14日)的有关条款、治疗伤/病员工医生的意见及诊断证明书进行评估。

6.1.3.2原工作性质评估

康复工作组根据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伤/病员工意见,对伤/病员工能否恢复原工作岗位工作以及原岗位工作内容和伤病工作过程做出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是否需要从事限定性工作做出决定,形成康复申请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康复工作组应将决定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伤、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以便落实防范措施并为其安排限定性工作。书面通知格式见附录2:

6.1.3.3安排限定性工作

安排伤/病员工限定性工作应满足:

1)员工不再需要基本性治疗并且有能力从事一些限定性工作;

2)在重新返回原工作岗位前,需要逐步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节奏;

3)部门负责人在伤/病员工安全和体力允许范围内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

4)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康复工作组通知后,根据医生建议,为伤/病员工选择安排工作。伤/病员工应填写限定性工作申请表格见附录3。

6.1.3.4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

在伤、病员工从事限定性工作3个月(或遵从医嘱、自己提出解除限定性工作申请)后,将由康复工作组进行第二次工作能力评价,以决定该员工是否具备返回原工作岗位的能力,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康复工作组书面通知到伤/病员工所在部门。如不具备这种功能,将考虑调换其它岗位工作。

6.1.3.5标准的结束

当伤/病员工已返回原工作岗位或接受一个新工作岗位则结束员工的康复管理。

7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见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篇4: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但有可能超过5mSv,。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5mS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mSv。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日最大操作量开放性放射源/Bq(μCi)封闭性放射源/Bq(μCi)极毒组4*103(0.1)4*104(1.0)高毒组4*104(1.0)4*105(10)中毒组4*105(10)4*106(100)低毒组4*106(100)4*107(1000)开放型放射单位的分类工作场所级别等效日操作量/Bq甲级>1.85*10^10乙级1.85*10^10~1.85*10^10丙级3.7*10^4~1.85*10^7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单位类别等效年用量/Bq甲级>1.85*10^12乙级1.85*10^11~1.85*10^12丙级<1.85*10^11第一,第二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论证并经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专门审查第一,第二类单位可设于市区)。第三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II类、III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领域中的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线机,计数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和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器贯穿件等。非密封放射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放射性物质。转让:是指除进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伴有产生*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射线的电器产品。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核燃料:含有易裂变核素的材料放在反应堆内能使自持核裂变链式反应得以实现。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指民用核燃料的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或这些设施中的任何一种。核安全: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许可证条件:指国家核安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中所规定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运行状态: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这两类状态的统称。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具有和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建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包括其功能丧失可能是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过量辐射照射的建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以及用以缓解事故可能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安全重要活动:指涉及或影响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功能或质量的任何活动,例如厂址选择和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运输、储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实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装料、修改及退役等。密封屏障系统:指有一道或多道独立的实体屏障连同相应的辅助设备(包括通风设备)所构成的系统,该系统能有效地限制或防止正常或异常条件下放射性物质向工作场所或环境的释放。核临界安全:含易裂变材料的系统的肯定不能维持自持链式核反应的状态或保证这种状态的措施。单元:进行核临界安全设计或管理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易裂变材料系统。核临界事故:由于链式反应的失控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辅助设施与系统:指保持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所必需的公用与支持性设备与系统,包括水、点、汽、气等的供应措施与系统,以及通讯系统等。放射源:能发射电离辐射的装置或物质。放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属于放射工作的人员。医疗照射:为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目的,而使病人或受检者接受的照射。放射防护评价:根据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和标准对放射防护的质量与效能所做的评价。放射损害:放射引起的所有有害影响,包括对健康的影响和其他影响。随机性效应:在放射防护中发生几率(而非其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不存在剂量的阈值。非随机性效应: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变化的生物效应。这种效应可能存在剂量的阈值。如眼晶体的白内障,皮肤的良性损伤等。躯体效应:放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的有害效应。遗传效应:放射所致的影响到受照者后裔的有害效应。剂量:吸收剂量的简称。剂量当量(H):组织中某点处的剂量当量H是D、Q和N的乘积,H=D*Q*N式中:D是吸收剂量,Q是品质因数,N是其他修正因数的乘积。目前指定N值为1。剂量当量H只限于辐射防护中应用。有效剂量当量:当所考虑的效应是随机效应时,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的情况下,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剂量当量与相应的权重因子乘积的总和,即:HE=ΣWTHT,WT是权重因子案例分析要点设计是否合理安全设备是否正常维修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工作是否经过正规的批准辐射监测(场所与个人)人员资格合格的防护人员规章制度的完善与遵守防护与保安措施(现场操作与贮存,保管)意外情况的报告事故应急的准备与正确实施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管理不善的事故最多,管理不善界定为:缺乏对设备的维护、维修,安全职责不清,防护规程不完善和缺乏检查等2、丢源事故中,很多属于对源管理职责不清和缺乏检查(或对检查结果的处理)不严肃3、领导失职表现为:无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用临时工不教育,长期不明确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不作安全检查4、操作人员过失表现为:操作人员不小心或按计划和规程执行中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事故

5、技术事故:以设备意外为主,突出在测井中,源被卡在井中无法打捞?

篇5: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一)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二)在采取三新技术和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

(三)组织制订新材料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分析试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六)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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