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地质勘察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目的任务:是识别、评价、控制或清除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害的发生,从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严格执行各种岗位的操作规程,只有认真做到遵章,守纪,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

二、制订和实现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方面,生产过程随着生产工艺和所用设备、材料而改变。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操作方式等。生产环境又称劳动环境,是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的外界空间,改善劳动条件就是要达到控制或消除有害因素,如防尘,防毒,噪声控制等卫生技术与工程处理措施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勘察野外作业比较常见,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防,如炎热季节强烈的太阳辐射,冬季严寒冰雪,都是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应多加防范的重要因素,在此种环境下作业要做好防护和监护。

(2)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场地狭小,采光不良,有毒或粉尘作业与其它作业同处一室。在野外施工中,机场的设置也十分重要,不仅地基要打牢,也应该考虑风向或地质灾害的侵袭。

(3)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设备维护,对生产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防止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职业伤害。

(4)生产性粉尘的防护。

野外勘探工作中在许多情况下,接触不同程度的粉尘,所以,这些粉尘都对生产者会造成极大的职业危害,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防范。

A加强对尘毒危害的宣传教育。

B建立机构、健全作业制度,切实加强防尘管理工作。

C采用湿式作业和喷雾等水湿除尘方法。

D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搞好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作业人员胸片检查和作业场所粉尘含量测定,加强防尘措施检查。

(5)噪声和振动。

噪声和振动是罢外施工经常遇到的,如钻机、电动机、柴油机等,长期接触后会造成听力力下降、头昏、耳鸣、心悸、血压不稳定,振动造成神经肉血管关节的各种类型病损,合在一起造成人体听觉器官损害,因此应加强防护工作。

A控制噪声声源,提高机器部件接触的精度,加强保养,人应与之有一定的间隔,加装消音器和隔声屏障。

B对振动源应做好地基处理,同时提高周围温度,以减小对人造成的损害。

C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罩,手套等,注意劳逸结合。

D毒的防护。

篇2: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病是指采油厂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

第四条?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及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科是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工青办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劳动防护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控制内容

第九条?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采油厂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条采油厂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采油厂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采油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采油厂坚持“关心员工健康从员工健康时开始”的理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第十四条?采油厂开展全员危险(危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活动。采油厂组织各基层单位,由下至上开展岗位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形成三级(班组小队采油厂)"危险(危害)因素清单",并形成采油厂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清单"。及时告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采油厂每年将"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清单"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五条?正常情况下,全员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周期定为一年.遇有较大的工艺变更、流程改造、设备设施更新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识别更新。

第十六条?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员工可以在采油厂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采油厂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采油厂必须如实提供。

第三十条?采油厂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采油厂承担。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采油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采油厂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安排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采油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篇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规程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对用人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二)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竣工验收的审查或备案。

(四)对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的全过程。

一、公?示

(一)公示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网络(宣武区政府信息网)、办公场所公示册及一次性告知材料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行政许可公示的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依据;

3、行政许可条件;

4、行政许可数量;

5、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6、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之内的特别情况进行明确,如:申办人整改时间、监测或专家鉴定等时间。);

7、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8、行政许可涉及的示范文本(经区卫生局法制科审查、备案后予以公示);

9、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许可结果的公示;

10、申办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的监督投诉等权利,并载明投诉部门与电话。

11、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的审查中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受理前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执法人员填写同一格式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并由当事人签收。

三、受?理

(一)实行统一受理,由宣武区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相关人员负责受理。

(二)文书制作及时限: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执法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对于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执法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受理范围及申办材料要求:

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宣武区辖区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均由宣武区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及备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暂定为:

1、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申办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报书,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审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1、申办人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标准:申办者提交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审核许可及备案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第一条?审核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年第60号主席令)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卫生部发布20**年6月1日实施)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条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分类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对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评价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条权限

(1)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负责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制作建设项目认可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同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2)宣武区卫生局疾控科科长进行审定。

第五条审核内容

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审核结果

审核同意的,由区卫生局出具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自区卫生局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八条?审核总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核(初审1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5个工作日完成),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报卫生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受理材料后,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第十条?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一条?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第三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十二条?审核标准同本文第一条。

第十三条?时限本文第二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分类同本文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权限同本文第四条。

第十六条?审查结果同本文第六条。

五、批复文件领取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文件。受理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领取单上签字。

六、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与交接

行政许可档案归档遵照宣武区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制度执行。

篇4:职业危害预防健康体检制度

一、增强职业危害预防意识。

1、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应上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分析与评价。

2、经分析、评价确认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从源头上落实防治措施,有效加以职业危害防治,并落实防治费用。

二、加强员工健康体检;

(一)体检项目:五脏六腑、外科、血尿检查、女工妇科等。

(二)体检人员:

1、新进厂员工,在进厂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带往定点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临时用工人员,作上岗前体检。

3、一般员工体检每年一次。

4、各类人员健康体检应建立和保存体检档案。体检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三、费用落实;

(1)公司财务部每年应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费用中应列有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专项使用计划。

(2)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着他用。

(3)财务部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专项费用使用台账。

(4)公司安全员要作好专项费用使用记录,并将各项记录保存建档。

四、公司安委会要加强对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篇5: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矿的职业卫生工作由劳动保障委员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护督查员。

二、劳动保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在矿的贯彻和执行;

2.负责对矿属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防治、劳护用品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劳动保障工作;

4.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粉尘的监测;

5.督查各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和员工个体保护行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生产单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粉尘防治”等章节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努力降低尘肺及其它职业病的发生率。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凡招收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新员工,必须经员工医院对招收对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合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工作的人员不予录用。凡经录用工作后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办理离岗手续之前也必须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以体检资料为基础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2.在对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安全培训的同时必须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内容。通过职业卫生培训,要让员工了解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掌握职业病预防的有关知识。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3.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企业按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培训工作,让员工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劳护用品对保护自身健康的重要性。

5.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一章“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的要求,做好粉尘的防治及日常监测工作,并妥善保存监测记录。

6.对接触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及确诊的尘肺病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要求,做好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7.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使其尽量减少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对符合四级残及以上等级的职业病人员,应及时退出生产岗位休养。

8.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并协助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

1.以日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市疾控中心年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和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为主要内容,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2.以招工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及按规定年度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为主要内容,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六、按照乐山市疾控中心的要求,每年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监测及职业卫生评价。

七、员工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矿劳动保障委员会及劳动保障督查员根据以上工作要求,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正常使用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实施;对未正常使用劳护用品的个人,给予提醒、教育;对入井未携带口罩者,由检身室发给,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