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负责人防护责任制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放射防护负责人防护责任制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制定安全防护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预防,针对隐患采取有效对策;

3.监督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所发现的问题;

4.定期向分公司安全副经理报告安全防护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的意见和办法;

5.接受现场人员的合理化建议,对安全防护改进措施提出意见和要求。

6.收集归纳员工提交的隐患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搞好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员工。

篇2:放射工作人员防护责任制范本

1.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上岗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必备的安全防护器材;

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防护培训活动,提高防护能力,确保零事故、职业病零发生率目标的实现;

3.维护保养好本岗位的防护器材和装置,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4.参加本单位安全防护教育活动,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5.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令,发现任何影响健康、安全防护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篇3:辐射防护安全责任制范本

1前言

1.1为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射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环境免受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放射源的项目部)的放射防护管理。

1.3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QB526-21-50《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责任办法》废止。

2职责

2.1公司成立建立公司辐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项目部成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2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2.2.1组长职责:

2.2.1.1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小组的工作。

2.2.1.2认真执行和传达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2.2.1.3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推广施工经验。

2.2.1.4组织放射性施工中的射线泄漏事故的调查工作。

2.2.2副组长职责:

2.2.2.1认真执行和传达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组长组织和推动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2.2.2.2督促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放射防护的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2.2.3监督、检查放射性作业中的安全施工环节,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2.2.2.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放射性工作的防护情况,协助解决问题。

2.2.2.5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中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工作。

2.2.2.6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2.2.7协助组长定期组织并参加放射性作业中的防护检查和整改工作。

2.2.2.8参加放射性施工中的射线泄漏事故的调查工作。

2.2.3组员职责:

2.2.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2.3.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试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2.3.3负责本公司试验室职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发生装置的技术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工作。

2.2.3.4认真组织本公司试验室的放射性施工安全、技术检查和整改工作。

2.2.3.5参加放射性施工中射线泄漏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本公司试验室的射线作业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2.4技术负责人责任:

2.2.4.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施工的安全和技术工作。

2.2.4.2组织并主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发生装置的施工技术、安全工作规程和规定的学习和教育工作。

2.2.4.3负责编制放射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施工措施,组织放射性施工的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2.2.4.4组织编制本公司试验室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2.2.4.5参加放射性施工中的射线泄漏事故的调查工作。参加本公司试验室的射线作业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2.3项目部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2.3.1组长职责:

2.3.1.1对本项目部的放射防护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项目部放射防护管理小组的工作。

2.3.1.2认真执行和传达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2.3.1.3对本项目部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推广施工经验。

2.3.1.4组织放射性施工中的射线泄漏事故的调查工作。

2.3.2副组长职责:

2.3.2.1认真执行和传达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组长组织和推动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2.3.2.2督促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放射防护的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3.2.3监督、检查放射性作业中的安全施工环节,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2.3.2.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放射性工作的防护情况,协助解决问题。

2.3.2.5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中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工作。

2.3.2.6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3.2.7协助组长定期组织并参加放射性作业中的防护检查和整改工作。

2.3.2.8参加放射性施工中的射线泄漏事故的调查工作。

2.3.3组员职责:

2.3.3.1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必须执行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杜绝人身伤亡,减少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发生。

2.3.3.2使用电器设备时,一定要遵守用电规则,使用前先检查接地线是否良好,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或故障首先切断电源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启动,使用完毕时关闭电源。保险丝一定要按规定选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2.3.3.3对各种电池的发放、使用、回收进行控制。使用后的废旧电池安排专人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2.3.3.4进行有毒的挥发性试剂试验时,一定要遵守有关规定,注意通风,防止毒害,使用完的有毒药品和试剂按规定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2.3.3.5注意防火,试验室内禁止吸烟,存有易燃物品的工作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室须备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保证使用性能完好。

2.3.3.6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水电按和门窗是否关好,注意防盗。

2.3.3.7进入施工现场要遵守现场安全制度,并要求进行安全交底,各级人员责任明确。

3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附则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篇4:安全防护责任制度-幼儿园

1、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2、准时上班,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把好幼儿入园、离园关,严守接送制度。

3、管理和照顾好幼儿餐点,防止幼儿食物中毒和异物入口,确保幼儿安全。

4、开展防交通事故、防走失、防触电、防火、防烫伤、防烧伤、防摔伤等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救自护能力,并做好班级安全教育记录。

5、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各项活动要以幼儿为主,对幼儿不能拖、拉、拽,以免发生意外。

6、幼儿户外活动时,教师应时刻关注幼儿的活动情况,保证幼儿在教师视线范围内。

7、老师一旦发现幼儿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幼儿,教师应预先获知,在教育教学活动时予以特殊保护。

8、各班教师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天应检查本班活动室、活动场地的电开关、插座、电器等各项设施的使用安全,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解决,教师应及时写好安全检查记录。

9、班主任要掌握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与家长积极进行沟通,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11、老师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幼儿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安部门反映。

翠岩义校

篇5:安全防护责任制度-教师

1、全体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汇报。

2、准时上班,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把好幼儿入园、离园关,严守接送制度,幼儿离园时,两位教师应到位,防止幼儿走失。

3、管理和照顾好幼儿餐点,防止幼儿食物中毒和异物入口,与保育员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幼儿安全。

4、开展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走失、防触电、防火、防烫伤、防烧伤、防摔伤等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救自护能力,并做好班级安全教育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讲人)。

5、尊重爱护幼儿,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各项活动要以幼儿为主,对幼儿不能拖、拉、拽,以免发生意外。

6、幼儿户外活动时,教师应时刻关注幼儿的活动情况,保证幼儿在教师视线范围内。注意调节幼儿的活动量,防止幼儿因活动失控而受伤、更要时刻提高警惕,以防周边外部不法分子侵袭。

7、老师一旦发现幼儿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幼儿,教师应预先获知(由家长提供相关资料),在教育教学活动时予以特殊保护,避免方法不当所引起的后果。

8、各班教师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天应检查本班活动室、活动场地的电开关、插座、电器等各项设施的使用安全,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解决,下午班教师应及时写好安全检查记录。

9、各班主任要掌握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与家长积极进行沟通,共同商量、制定教育措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10、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前,应提前一周向上级报批,并书面通知家长。外出前教师应事先察看、熟悉地形,确保一路无隐患后方可带幼儿外出。带领时应注意教育幼儿遵守交通规则。

11、老师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幼儿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安部门反映。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