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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1?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4005)

3.7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

4?释义

5?职责分工

5.1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工作程序

7.1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7.1.1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1.4.2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e)严禁使用过期的滤料或滤盒。

7.1.3.3.2隔离式呼吸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隔离式呼吸器种类繁多,选用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防护有效,戴用舒适。使用者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呼吸器。

b)自给式呼吸器结构复杂,使用者须经过严格训练,掌握操作要领,能迅速准确地使用。

c)使用前要检查气密性,在危险场所时,必须有第二者监护,保证一定的供气量。

d)呼吸器应有专人管理,用毕要检查、清洗,定期校验保养,妥善保管,使之处于备用状态。

7.1.4听力保护用品

7.1.4.1我公司使用的听力保护用品主要为耳塞、耳罩及防噪声帽三类。

7.1.4.2听力保护用品的选择与使用

7.1.4.2.1工作现场的噪音值高于85分贝时可采取以下的措施:

l?张贴标有“佩戴听力保护装置”的警示标志;

l?限制人员进入该区域;

l?在此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指导并使用有效的听力保护装置。

7.1.4.2.2当员工在8小时加权平均时间噪音值大于85分贝的环境中工作时(等价于在大于82分贝的环境中工作12小时)应强制执行听力保护管理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l?噪音平均值超过90分贝时采用工程措施或者管理控制措施来降低噪音;

l?定期检查工作场所、评估人员所受噪音的伤害;

l?张贴警示标志;

l?培训听力保护装置的使用;

l?按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测定和评估相关人员听力状况。

7.1.4.2.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组织测量每个工作场所实际的噪音程度,在要求戴上听力保护用品的区域挂上标志,并根据作业现场噪声的大小强制所有在这些区域工作的员工使用听力保护用品:一般总噪声级不超过100dB时,应选用防噪声耳塞;总噪声级在100dB-125dB时,应选用耳罩;总噪声级超过125dB时,除采用耳塞外,还应佩戴防噪声帽。

7.1.4.2.4佩戴耳塞时要轻轻推入外耳道内,不能用力过猛或塞得过深,以感觉舒适为度。患中耳炎的人不能用耳塞,应用耳罩或防噪声帽。

7.1.4.2.5使用耳罩时应先检查外壳有无裂纹和漏气现象,调节弓架在头顶的适当位置,务必使耳罩软垫与皮肤贴紧。

7.1.5手部保护用品

7.1.5.1我公司使用的手部保护用品主要为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及焊工手套三类。

7.1.5.2手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使用

7.1.5.2.1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员配备手部防护用品:

a)从事电气作业时,应该佩戴绝缘手套;

b)手接触化学药品有被药品烧伤的危险作业时,需使用防护手套;

c)从事焊接作业时,应该佩戴焊工手套。

7.1.5.2.2每次使用前,应参考制造商的技术规格说明,以确保要使用的手套类型适合于要进行处理的材料或化学品。而且对用于处理化学品的手套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如怀疑其内表面受到污染时,也应将其丢弃。

7.1.5.2.3由于原油或其它腐蚀性液体可以渗透穿过手套并到达人体的皮肤,因此在处理原油或其它腐蚀性液体时,应把保护霜涂抹在皮肤上以起到保护皮肤的作用。处理不知名的物质时,必须在一种材料制成的手套上再戴上由另一种材料制成的手套,以便提供保护。

7.1.5.2.4乳胶工业手套只适用于弱酸,浓度不高的硫酸、盐酸和各种盐类,不得接触硝酸等强氧化酸。

7.1.5.2.5使用防酸碱手套时应防止与汽油、机油、润滑油等各种有机溶剂接触,防止锋利的金属刺割及与高温接触。

7.1.5.2.6耐酸碱手套使用后应将表面酸碱液体或污物用清水冲洗、晾干,不得曝晒及烘烤。

7.1.5.2.7在运转的机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手套。

7.1.6足部保护用品

7.1.6.1我公司使用的足部保护用品主要为防砸鞋、防砸靴及绝缘鞋三类。

7.1.6.2足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

7.1.6.2.1从事电气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7.1.6.3.2防护鞋要有防滑的设计。

7.1.6.3.3使用防护鞋前要认真检查或测试,在电气和酸碱作业中,严禁穿破损和有裂纹的防护鞋。

7.1.6.3.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带铁钉的防护鞋。

7.1.6.3.5为了确认防护鞋是否出现损坏或过度磨损,应定期对它进行检查。

7.1.6.3.6损坏或过度磨损的防护鞋,要立即更换。

7.1.7全身保护用品

7.1.7.1我公司使用全身保护用品主要为防静电服、防静电蓝(白)大褂两类。

7.1.7.2我公司全身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要求如下:

7.1.7.2.1禁止使用严重破裂或破损的工衣。

7.1.7.2.2不得更改公司配备的防护服,如:割掉袖子,裤腿或去掉标志等。

7.1.7.2.3在生活区或办公室以外,禁止卷起袖子或裤腿。应确保袖口和系带被正确使用,以免缠绕设备而引起事故。

7.1.7.2.4易燃易爆场所不得穿、脱工服,且禁止佩戴金属物件。

7.1.7.2.5防护服应妥善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洗。

7.1.8高空作业保护用品

7.1.8.1我公司使用的高空作业保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

7.1.8.2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

7.1.8.2.1必须选用国家允许的制造商和经销商经营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8.2.2安全带不得使其接有其它负荷或用于与保护人身安全无关的作业。

7.1.8.2.3高空作业前,使用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前必须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l?吊带表面是否受损。将吊带主体部分朝向自己,从开始端处弯曲成“U”型,注意磨损的边缘、破损纤维、扯断的缝线、切痕或化学品损伤、烧烫、磨损或松线、太阳辐射损伤、盐水腐蚀、染料损坏等。损坏处通常可见到毛丛状。

l?金属扣的松懈、变形和破损。

l?扣带处以防变形或出现锐边现象。外部和中部的齿纹要垂直。仔细检查转角等处的接缝,在扣带处应重叠缝合,并可前后自由滑动并扣在扣眼上。滑轮可自由运转。

l?铆钉是否固定不动,并保持与周围边缘的平滑一致。确保铆钉不变形和弯曲。

l?检查有凹痕和裂缝,有化学锈蚀现象的铆钉。

l?检查可能出现的钩和螺旋扣眼的变形和折断。扣卡可直接卡入扣眼处而无需变形或出现受阻现象。卡扣的弹簧弹力充分。

l?由头到尾检查绳索是否有起毛、磨损或断裂的纤维。

l?绳索的直径大小明显不同应及时更换。

7.1.8.2.4要正确系挂安全带:

l?安全带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l?安全带必须装配两条系索,系索的自由端牢靠固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始终扣挂在悬挂支撑装置上应高挂低用。其自由端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该构件应能承受人员跌落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并且不得损坏安全带或安全绳。

l?系挂安全带时,其安全绳要系戴牢固,不得打结。安全绳的长度应考虑下方障碍物与系挂点之间的距离,保证人员跌落时不会产生危险。

l?高空作业应使用全身式防坠落型安全带,进入限制空间必须佩戴带有尾绳的安全带。

7.1.8.2.5安全带要定期进行抽样试验,如有破断,则这一批安全带要全部更换。

7.1.8.2.6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维护保管,经常检查挂钩和接缝部分,及时发现断裂和磨损,使安全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系索和救生索不可与锐器、酸性、腐蚀性物质和溶剂接触。

7.1.8.2.7防止坠落装置的悬挂支撑安全负荷应大于2.5吨,自动回缩救生索和起重链条保护悬挂支撑装置,自动回缩救生索一次只能挂一个安全带。人员坠落进要及进营救,延迟营救悬挂在防止坠落装置上的人员可能会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

7.1.8.3安全网

7.1.8.3.1必须严格地根据使用目的,使用区域选择安全网的类别,立网不能代替平网。

7.1.8.3.2使用时,新网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许可证);

旧网必须有允许使用的证书(或试验记录)。

7.1.8.3.3使用前,必须对安全网及其支撑(架)进行下列检查:安全网的标牌与所选择的是否相符,外观质量有否影响使用的疵点,支撑物(架)、边绳有否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且系网处有无撑角及尖锐处。

7.1.9紧急洗眼冲淋设备

7.1.9.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现场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用以紧急处理被化学物质意外喷溅的患者,降低化学物质对于眼睛、皮肤可能造成的伤害。

7.1.9.2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设置要求

7.1.9.2.1应设置不会再有意外喷溅风险的位置。

7.1.9.2.2应设置于容易接近且可10秒钟内到达的位置,离开危害点的步行距离亦不得超过30米。

7.1.9.2.3在设置时应注意使用时员工的活动空间,不可限制员工的冲淋动作,包括将衣服脱除、翻开遮蔽处等。洗眼设备距墙壁或障碍物应至少15厘米,冲淋设备距墙壁或障碍物应至少40厘米。

7.1.9.2.4危害点、途径、紧急洗眼冲淋设备应该都在同一平面,行进途径不可有障碍物,包括任何阻碍物、过多转弯、上下阶梯等。

7.1.9.2.5应该避免设置在角落里,如已设置在角落,则应考虑辅助照明设备,加强灯光的改善。

7.1.9.2.6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喷淋范围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及其它电源,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感电或因潮湿而产生的漏电风险。

7.1.9.2.7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位置应有明显标示,以便于员工在紧急状况下,仍能清楚设置位置,进行应急处理。

7.1.9.3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水源要求

7.1.9.3.1紧急洗眼冲淋的水压不能太高,以防伤害受伤者的皮肤,水量要足够冲淋15分钟以上。

7.1.9.3.2应该尽量使用自来水等干净的卫生水源。

7.1.9.3.3应避免水管内的水结冻,影响设备性能。

7.1.9.3.4应定期检查维护,让水能够流动,防止水中出现铁锈、沙子等杂质。

7.1.9.4培训与检查

7.1.9.4.1设置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单位应教育员工,告知设备的设置位置,设备的使用时机,设备的使用方法(最好能够实际操作),让员工清楚物质的危害及紧急处理方法,教育训练后应保存相应记录。

7.1.9.4.2设置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点检制度,对紧急洗眼冲淋设备进行检查。检点的项目应该包括:

a)由各个可能使用此设备的作业现场观点,来评估设备的标示是否被遮蔽;

b)前往设备的通道、设备本身空间是否被堆积杂物,阻碍行动甚至妨碍功能;

c)洗眼冲淋设备上是否堆积灰尘,是否阻塞出水口(特别是洗眼器出水口),紧急使用时灰尘是否可能造成水质污染;

d)设备外观是否有生锈或损坏分散,是否造成功能影响;

e)测试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性能:

实际测试开关顺畅与否

是否可以持续出水

高度是否恰当

水质外观是否良好

所产生的水幕是否分配均匀

水幕范围是否足够包括双眼或双肩宽

冲淋的水速是否会刺痛皮肤

是否可连续出水一段时间

7.2具体管理要求

7.2.1各基层单位HSE管理人员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储存和发放、使用、维护及检查/检测、更换与报废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在HSE管理信息系统上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及《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7.2.2各直属单位HSE部门根据本管理细则第7.1条款中个人劳动防所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以及《工程技术公司常规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10.3),为本单位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3公司委托资质单位统一实施公司头部、躯干、足部及手部的安全帽、冬头帽、工服、工鞋及海员半皮手套、线手套、羊皮手套等大宗防护用品的采办和配送工作,各直属单位HSE部门根据需求向其提出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其它劳动防护用品由各直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采购立项。公司采办部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向各直属单位HSE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采购,以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7.2.4安全帽及工服的设计样式应符合海油发展视觉识别系统要求,并按下表进行颜色配置:

劳保类别岗位类别?安全帽?工?服?

管理及技术人员?白色?白色(分体)?

陆地作业人员?黄色?蓝色(分体)?

出海作业人员?黄色?橙色(连体)?

安全管理人员?红色?红色(分体)?

外来人员?蓝色?蓝色大褂?

实习人员?蓝色?与相应岗位类别对应?

7.2.5各直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更不得以其他形式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7.2.6使用与更换要求

7.2.6.1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后的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要求进行清洁,并经保管人员检查。

7.2.6.2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变个人防护用品属性,包括外观、形状、功能、颜色等。任何人员不得对防护用品自行更改或添加装饰物,也不能进行有损其防护性能的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7.2.6.3对于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旧换新、以破换新”的原则,及时为作业人员更换,并对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破坏性处理,以防止他人误用,造成不必要伤害。

7.2.6.4任何人发现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其它影响防护性能的异常情况时,均要报告相应的HSE管理人员,由其联系更换。HSE管理人员可视实际情况随时要求使用人员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7.2.7回收要求

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后的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要求进行清洁,并经保管员检查。若使用人员或保管员检查出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受污染较严重而影响其防护性能,应报告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更换。

7.2.7.1安全带的保管人员对回收的安全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将其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库房中保存,对不合格的安全带或经受过冲击的安全绳应进行更换并记录。

7.2.7.2所有废弃的防护用品,包括在过期限的防护用品或更换附件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统一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7.2.8保管要求

7.2.8.1保管人员每间隔三个月对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有关技术标准检查一次,以确保其防护性能。

7.2.8.2保管人员要按照制造厂家说明保存防护用品,不允许与腐蚀性物质混放,并避免受压变形。

7.2.8.3空气呼吸器的压缩气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瓶体锈蚀或碰撞变形时,应提前进行检验;空气呼吸器的压缩气瓶应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填写记录。气瓶内的气体应该是不受污染的空气,由主管人员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更新一次,并保存记录。

7.2.8.4安全带的保管员应每季度检查安全带的安全状况、合格证和标记,正确维护并保证其随时完好可用,若发现损坏应按要求及时更换,未达到更换条件的要做好保养,并记录。

7.2.9各直属单位按照《HSE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储存等内容作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承包商及外来人员的劳保用品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承包商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7.2.10安全生产部按照《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与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或问题,严格按照《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7.2.11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按照《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时,按照《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8?附则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9?相关文件

9.1HSE-01-07?《HSE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9.2HSE-01-12?《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

9.3HSE-01-15?《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9.4HSE-01-10-15?《承包商管理细则》

10?相关附件

10.1HSE-01-10-08-C0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0.2HSE-01-10-08-C02?《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10.3工程技术公司常规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篇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放,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制定本制度。

1、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防尘口罩、护目镜、防毒面具、电工用具、手套等。

2、车间、科室负责提出所需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安环科。

3、环科负责编制全厂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矿长批准后,采购员负责采购,车间负责按规定期限及时补充发放。

4、购员必须按计划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所购厂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格按规定核发给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

6、车间、科室负责按岗位和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7、司安全领导组、安环科负责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车间、科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及使用情况。

篇3: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准则。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执行原则

本办法根据《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3.2?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管理职能

3.3.1?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3.1.1?安全管理部是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1.2?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进行审查。

3.3.1.3?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材料部管理职能

3.3.2.1?材料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3.2.2?负责建立季、年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3.2.3?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3.3.3?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

3.3.4?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管理规定

3.4.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3.4.1.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着装的原则,按照不同工种的具体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1.2?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UDC657-682),对于高温作业岗位职工劳动防护服装统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各部门必须按照《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3.4.2?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生产、管理、科研工作的全民合同工、劳务工、农民合同工、计划外临时工等按不同工作岗位需要配发相应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3?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3.4.3.1?凡进入公司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其单位及产品必须有“三证一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

3.4.3.2?安全管理部负责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每季对在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安全管理部留存复印件备查。

3.4.3.3?安全管理部、材料部、工会和监察室负责对供货单位进行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确定供货单位。每年对供货单位筛选一次,优胜劣汰;对供货质量低劣的单位随时取消供货资格。

3.4.3.4?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各供应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及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材料部查验合格后方准采购,把好入库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质量关,安全管理部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随时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低劣的,由安全管理部通知材料部取消供货合同。

3.4.3.5?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本部门审查后报材料部,根据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和供货。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或商店购进。凡需购发标准以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材料部统一组织供货。

3.4.4?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3.4.4.1?公司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下月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上报材料部,材料部汇总后,统一组织采购供货。

3.4.4.2?凡根据需要配备的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齐全,对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失效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护品,一律不能使用。

3.4.4.3?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将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给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核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4.4.4?安全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部调配的工种,核定各工作岗位发放标准;由材料部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材料部按签证的标准发放。

3.4.4.5?材料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时,对季、年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在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上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规格、数量,领用人签字、盖章;月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班组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3.4.4.6?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职工,必须配齐岗位必须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同的不得重复领用。

3.4.4.7?职工调换工种,由各部门填写工种变更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转送安全管理部审签后,按新工种标准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伤、疾病、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原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各部门在本人防护用品登记卡上注明,材料部延期发放。

3.4.4.8?职工因工负伤,需配备特殊用品,经安全管理部特批后方可执行。

3.4.4.9?各类学校的学生到我公司实习劳动必须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学校配发。

3.4.4.10?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以及公司内部相互借用人员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3.4.4.11?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其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受部门分配的工种、由安全部门在发放登记卡上核对签字后,按标准发放,接收部门未接到调出部门的发放登记卡时,不发任何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2?凡调出我公司人员和办理退职、退休和离休的职工,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不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3?职工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公司内存放被盗(持保卫部证明),经主管领导(厂、部级)的批准,可补发,期限从新领之日起计算。

3.4.4.14?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者,凭部门证明,本人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原价值50%以上)后,给予补发。

3.4.4.15?所领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不得转卖。

3.4.5?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计划,并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进行考核。

3.5?检查与考核

3.5.1?公司监察室、工会、安全管理部、财务部及材料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安全管理部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负责,材料部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和供货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人力资源部对人员调配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对责任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3.5.3?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按违章考核。

3.5.4?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4: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篇5: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2术语和定义2.1劳动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2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3职责3.1安全主管部门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装备部办公室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3.3各科室车间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安全管理作业文件编号:G/DSJ*-AQ-18-2014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修改状态:B/0共3页第2页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4工作内容和要求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5相关文件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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