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1.0目的为改善公司作业条件,保护公司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2.0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员工(含外派人员)3.0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病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的总称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0权责4.1环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区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4.2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3各部门、工段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4.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5.0内容说明5.1生活区5.1.1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5.1.2为生产所需要的坑、壕、池子应该有围栏和盖板;5.1.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与安全;5.1.4生活区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并且定期清除;5.1.5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该立即修理;5.1.6电网内外,包括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5.2工作场所5.2.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5.2.2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口罩;5.2.3操作行车、电动葫芦和涉及搬运的人员要穿防砸鞋;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1#、10#车间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5.2.4危险化学品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志;5.2.5磷化在脱水区地面上要放置胶垫、避免产品掉落地面产生火花,发生火灾;5.2.6物品堆放要根据物品大小、重量设置堆码高度;5.2.7机器与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的安全舒适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m;5.2.8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小于1m;5.2.9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5.2.10地面、墙壁和天花板应该保持完好;5.2.11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5.2.1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5.2.13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5.2.1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应遮蔽;5.2.15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5.2.16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5.2.17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5.2.18人工照明设备应该清洁完好;5.2.19室内工作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取暖措施;5.2.20对于与取暖无关的油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并需采取保温或隔热措施,并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5.2.21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的措施;5.2.22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5.2.23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员工,车间应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场所5.2.24车间要供给员工足够清洁的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器具应该每日进行消毒;5.2.2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员工,公司应提供凉茶和要配备防暑药品;5.2.26禁止在有粉尘或散放有毒气体的地方用膳或饮水;5.2.27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池或其他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洗衣粉或肥皂、洗涤液等清洁用品;5.2.28工作场所不得随地吐痰;5.2.29工作场所应备有急救箱。3.1机械设备3.1.1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器、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3.1.2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应加设防护装置,可设置自动加油的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加油;3.1.3起重设备应该标明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3.1.4起重设备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3.1.5起重设备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经常检查;3.1.6起重设备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起吊或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品上或者在吊运的物品下面停留、行走;3.1.7起重设备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清理。4.1电气设备4.1.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场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4.1.2电气设备应装有合格的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4.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用保护接地和接零的措施;4.1.4行灯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36V;4.1.5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的工作电压不能超过12v;4.1.6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者接零措施;4.1.7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的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4.1.8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和国家标准,并且要定期检修;4.1.9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4.1.10所有电气设备都要有接地装置、制氢站必须要有防雷装置;4.1.11电气接线接口部位要错开,接线要标准规范;4.1.12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切断电源,通知专业人员维修;4.1.13配电房配电室带电危险设备地面上要配有绝缘垫、以防人员触电。5.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5.1.1所有压力容器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并且要定期按照规定校验,保证其准确有效;5.1.2所有压力容器都应该有保养、检修、管理制度;5.1.3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作。6.1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6.1.1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6.1.2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6.1.3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内进行;6.1.4散放有害健康的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设备,吸尘与净化设备;6.1.5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或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6.1.6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贮藏在专设的场所,并且应该严加管理;6.1.7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该设有冲洗设备;6.1.8对于有毒的和有传染危险的废料的处理,应外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6.1.9废料、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得使它危害工人或者附近的居民。7.1供水7.1.1公司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许可,不得使用;7.1.2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8.1生产辅助设施8.1.1公司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以上所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8.1.2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必须分开;8.1.3厕所应有防蝇设备,并且定期清扫,保证厕所的干净卫生;8.1.4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和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9.1个人防护用品有下列情况的一种,车间必须供给工人工作服和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9.1.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的危险操作;9.1.2在强烈辐射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9.1.3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9.1.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9.1.5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9.1.6工作中发现有毒的粉尘或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车间供给工人防护药水和清洗的物品;9.1.7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的火花,碎片刨削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头盔等防护用品;9.1.8经常在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操作的工人,应该由车间供给防水靴和防水鞋;9.1.9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该配备安全带;9.1.10电气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9.1.11经常在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公司供给防晒和防雨的用具;9.1.12车间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的防护用品,并且保证他们的良好有效;9.1.13车间对其他的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9.1.14车间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工,钳工)应该教会急救方法。7.0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之5.9条款8.0表单记录《工伤呈报表》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受控印章****编制日期生效日期

篇2:职业危害检查奖惩制度

(一)、检查人员及时间

1.矿领导牵头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进行检查一次。

2.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3.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专业、区队作业范围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2.基层区对现场检查:基层区队的总体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章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执行情况。

(三)、严格考核处罚

1.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和其他法规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2.自查自纠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和有关职业健康的标准,对自查自纠的资料,特别是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要归档管理。

3.各相关部门每季首月5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罚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100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控制计划和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矿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矿每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全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进行专项检查。对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劳动保护的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将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5.对职业危害因素涉及和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部门要建立个体劳保发放台帐,同时申报领用计划,并督促职工自觉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的防治水平。

篇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掌握企业内部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管理工作。

2、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检测点分布、检测周期及检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5、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7、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8、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9、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10、委托检测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篇5: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