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岗位说明书
范文一
1、负责企业申报有资金支持的政府类项目、基金、计划、专项,能够掌握较多部委、科委信息,为公司争取有利资源;
2、负责对相关申报项目进行跟踪维护,保证检查顺利通过;
3、协助公司建立并保持与重要政府部门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政府的有力支持;
4、根据公司项目情况,申请各类知识产权、专利、认证等。
范文二
项目管理是指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1、对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制定初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层提供建议。协同配合制定和申报立项报告材料。
2、对项目进行分析和需求策划。
3、对项目的组成部分或模块进行完整系统设计。
4、制定项目目标及项目计划、项目进度表。
5、制定项目执行和控制的基本计划。
6、建立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
7、项目进程控制,配合上级管理层对项目进行良好的控制。
8、跟踪和分析成本。
9、记录并向上级管理层传达项目信息。
10、管理项目中的问题、风险和变化。
11、项目团队建设。
12、项目各部门、成员的职责、权限制定
13、各部门、各项目组之间的协调并组织项目培训工作。
14、项目运行的过程控制
15、项目及项目经理考核。
16、理解并贯彻公司长期和短期的方针与政策,用以指导公司所有项目的开展。
篇2:铁路项目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铁路项目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1工程实施过程中,工区应严格遵守施工过程中验收“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2每道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长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质量评定表并提交现场质检员。
(3后续工序施工前,应对上道已自检工序进行交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道工序施工作业;如验收不合格,则应及时通知现场质检员,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各工序完成后,由工区质检工程师进行专检,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报验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请监理验收。
(5未经质检工程师、监理签认的,工区不予计价、拨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检工程师不予签认: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不合格构成安全、质量事故尚未处理的项目。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责任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3、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各种试验报告资料。
4、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没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试验鉴定资料。进场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使用建筑材料替代品。
5、未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的项目
篇3: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按照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向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工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工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④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出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篇4: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