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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南开大学学生守则【1】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校训,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学校各项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远程教育各层次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一、总则

1.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的有关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招生考试和免试录取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册学生。

二、学制、学分、修业年限

1.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各层次学生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修业年限期满仍未完成规定学分者,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1)专科(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学制2.5年,修业年限2.5-4.5年。毕业要求学分为80学分。

(2)专升本(专科升本科)层次:学制2.5年,修业年限2.5-4.5年。毕业要求学分为80学分。

(3)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学制5年,修业年限5-7年。毕业要求学分为150学分。

2.各层次新的修业年限自2011年春季批次开始执行,2011年春季批次之前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专科和专升本层次:2008秋季以前批次学制2年,学习期限2年-4年;2008年秋季至2010年秋季批次学制2.5年,学习期限2.5年-4年。

三、入学与注册

1.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南开大学学生入学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新生第一次需缴纳第一学年全部费用)。缴费后,学习中心管理人员为其办理网上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属学习中心请假,假期不超过2周。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学费不予退还。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4.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均须按时到学习中心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逾期未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成绩考核

1.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凡经过考核合格(即期末总评成绩为60分以上或及格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成绩考核由期末考试成绩和过程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总评成绩。课程按百分制计成绩。毕业论文(申请学位的学生需选做毕业论文)成绩以学生答辩后,答辩委员会评委给出的成绩计算最终成绩。

3.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4.课程实行重修制,不设补考。凡必修课,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自行参加重修考试,重修不及格者必须再重修。成绩以重修后及格成绩记录。

5.课程考试实行预约制度,凡不进行课程考试预约的,一律不安排课程考试。

6.预约了考试课程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记录,学生可以在以后的考试中预约重考。

7.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有违犯考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现代远程教育执行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学习规定的课程,完成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

五、转专业与转学习中心

1.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完成被录取专业的全部学业,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应在正式注册学籍之前,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到其它学习中心的,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习中心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须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休学期间将关闭学生学习平台。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4.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假期,则提前到假期前一个月),须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2)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3)学生应随原学籍批次及专业层次学习。

七、退学

1.学生退学,须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2.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委《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389号)要求,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应根据下列规定退还学费。未开学退学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退学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不予退还学费。

3.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历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未经批准自行退学者不发任何学历证明,不予退学费。

4.学生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不得申请复学。

5.对按本章规定处理的学生,可重新在学院报读。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1)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2)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或其它不能继续学习的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1.凡具有正式学籍(以学籍批次为准)的本科和专升本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通过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网络教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南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2.凡具有正式学籍(以学籍批次为准)的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网络教育)。

3.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之前,毕业时不发毕业证书;处分解除后,经批准再发毕业证书。

4.修业年限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10学分,颁发南开大学结业证书(网络教育),不得再换发毕业证书。

5.对修学1年并学满20学分(含)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做肄业处理,核发南开大学肄业证书。

6.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进行学历注册。

7.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8.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能补发原证书。经本人申请,南开大学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10.本科和专升本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南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11.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2)在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通过天津市或学习中心所属省市学位办举行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毕业论文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

(5)已通过三门学位主干课考试,三门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12.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天津市学位办要求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是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因此,春季及秋季毕业的学生均可在提出毕业申请的同时提交学位申请,凡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已经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本人在毕业时未按规定提出学位申请的,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当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之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也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学院不得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九、奖励与处分

1.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其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2.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五级。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5)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4.对学生给予处分,须由学习中心提出处分报告,报学院批准。

5.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允许本人对处理结论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院对本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6.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决定,由学院正式行文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7.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读学院学历教育。

8.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十、附则

1.本办法由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在今后使用中,将根据教育部、学校文件进行补充和调整。

篇2:湖南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每个大学都有自己的学生手册,作为学生我们要遵守这些规定!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湖南大学学生手册,欢迎阅读!

湖南大学学生手册目录【1】

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录)··············3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

四、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6

学校规章制度

五、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18

六、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课办法····················27

七、通识教育(文化素质教育)课程选修办法··················29

八、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31

九、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34

十、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37

十一、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45

十二、湖南大学关于高水平运动员学籍与修课管理规定················46

十三、湖南大学关于少数民族学生学籍与修课管理规定·················48

十四、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50

十五、湖南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管理办法(试行)················54

十六、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预警实施办法·················57

十七、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59

十八、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64

十九、湖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70

二十、湖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75

二十一、湖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81

二十二、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89

二十三、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94

二十四、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106

二十五、湖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113

二十六、湖南大学学生维护校园秩序和建设文明校园的若干规定··················118

二十七、湖南大学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121

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2】

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生成才环境,完善研究生培养竞争机制,根据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定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进入硕士学习阶段超过3年和进入博士学习阶段超过4年的研究生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思想品德好。

(二)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科研、论文工作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已修满24个学分,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基础英语成绩不计入,下同)规格化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单科规格化成绩不低于70分。攻读学位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含已接收,下同)1篇及其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1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1作者,本人为第2作者,下同)。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课程学分,规格化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单科规格化成绩不低于70分。攻读学位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1篇及其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第1作者。

博士研究生:

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课程学分,规格化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80分,单科规格化成绩不低于70分。攻读学位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湖南大学名义发表4篇(工科3篇)及其以上(排名前2位)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本人为第1作者。

攻读学位期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5),或在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或有1项以上个人发明专利者(排名第1),规格化加权平均分数不低于75分,单科规格化成绩不低于65分。

所修课程规格化成绩加权平均分数的计算办法为:

(单门课程规格化成绩×该门课程学分数)累加之和/总学分数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评选:

1、全国“挑战杯”竞赛获奖者;

2、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收录者;

3、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或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称号者。

三、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者到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如实填写申请表(要求打印),并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科研计分办法》(附后)进行自评分,于10月28日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北楼202办公室。

(二)学院初评、推荐

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对研究生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各学院推荐人选限额见各学院推荐人选限额一览表(附后)。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获奖名单报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审批并公布。

四、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特殊问题交由校专项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附:湖南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定科研计分办法

附:各学院推荐名额一览表

篇3:清华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清华大学学生守则

第二十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1979年10月30日)

一、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服从分配。

二、努力学习、认真思考、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

四、上课、开会不迟到,不早退,有秩序,守纪律,不做影响他人学习的事。

五、讲究卫生,不吸烟,不酗酒,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有礼貌,待人和气,不骂人,不打架斗殴。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热爱集体,助人为乐;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按次序买饭就餐,不夹塞。

八、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用粮,损坏公物要赔偿。

九、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十、谦虚谨慎,忠诚老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2015学年度第30次校务会议修订)

2015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清华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临床医学专业学制八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学系(以下简称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九条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学校按学期记载学生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

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以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六条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或者免修部分课程。

(一)课程自修:

1.平均学分绩3.0(含)以上,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2.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3.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当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课程免修:

1.学生本人在申请免修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前)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

2.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免修申请及所授课程免修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

3.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学生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学分绩计算;免修考核未通过的,学生成绩单不记载。

4.学生每门课程在校期间允许申请一次免修。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在申请自修或者免修范围。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修:

(一)课程重修成绩按学期记载。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允许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本学期课程学习。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能延期完成课程学习。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在线课程、创新创业、大学生研究训练(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学习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二十五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二十九条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三十五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凡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待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八章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列为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含)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一条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或者校内第二学士学位等专业要求者,另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或者第二学位专业者,不得因辅修或者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2015级以前的在校学生仍施行原《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7月14日清华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清校发〔2005〕34号文件发布)。

篇4:中山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1】

1、遵守宪法法律,不危害国家安全,不破坏公共秩序

2、遵守公德,不损人利己,不造谣传谣

3、尊师爱校,不损害学校声誉,不侵犯师生利益

4、善待同学,不失信无礼,不打架斗殴

5、敬畏学术,不作弊造假,不抄袭剽窃

6、尊重课堂,不迟到早退,不逃课旷考

7、遵守舍规,不影响他人作息,不破坏环境卫生

8、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损坏公物

9、珍爱生命,强健体魄,不自暴自弃

10、健康生活,不吸烟酗酒,不沉迷网络

中山大学学生准则【2】

爱国荣校,循法守正。

忠于国家利益,爱护学校荣誉,

遵守法治,弘扬正气,

不参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

和校规校纪的活动。

孝亲尊师,诚信知礼。

孝敬父母,尊敬师长,

诚实守信,注重文明礼仪,

待人友善宽容,不违背社会公德,

不放弃做人底线。

勤学善思,求真求精。

勤学好问,独立思考,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

不作弊造假,不抄袭剽窃。

强健体魄,热爱生命。

坚持锻炼身体,磨砺顽强意志,

保持阳光心态,不沉迷于享乐,

不畏困难挫折。

敬业乐群,创新超越。

专注学习研究,乐于团结合作,

勇于开拓创新,不断追求卓越,

不墨守成规。

心怀天下,敢于担当。

树立远大志向,勇担社会责任,

努力为国栋梁,增进人类福祉,

不甘于平庸。

中大简介【3】

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创办,有着一百多年办学传统,是中国南方科学研究、文化学术与人才培养的重镇。

作为中国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部省共建,中山大学已经成为一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综合性大学。

现由广州校区、珠海校区、深圳校区三个校区、五个校园及十家附属医院组成。

中山大学正在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努力成为全球学术重镇。

中山大学具有人文社科和理医工多学科厚实基础,不断追求学术创新,以国际视野开放办学,现已形成了“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的特色。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以“面向学术前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基本导向;树立了“三校区五校园”错位发展、合力支撑的发展思路。

学校正在努力推进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由常规发展向主动发展转变,由文理医优势向文理医工各具特色、融合发展转变。

现在,中山大学正站在新的起点上,为建设成为“国内高校第一方阵、世界一流大学行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篇5:老年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老年大学规章制度【1】

(一)在正通一社区居委会和党总支的指导下,开办各类社区居民所需求的教育、培训及讲座,并且围绕“六个老有”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学校的自身建设。

(二)积极支持并配合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中心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带领全体老年人为正通一社区的建设献计献策。

(三)聘请有教学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志愿者担任教师,充分合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

(三)充分发挥学校内部设立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小组、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小组、维护治安小组、环境卫生小组、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小组、关心下一代小组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落实好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按时完成社区居委会和党总支安排的各项任务。

学习制度:

(一)每月10日,学校委员会和各协会活动小组组长,进行集中学习。

(二)主要学习内容:时事政治,有关法律法规,老龄工作基础知识、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医疗保健等方面知识,以及上级统一布置的学习文件和资料。

老年大学简介【2】

gg开放早期,中国社会的文化生活比较单调,退休后的老龄人口更是缺少娱乐活动。

随着中国老龄人口的增多,20世纪八十年代,老年大学在中国许多地方兴起。

1973年,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创办于法国。

1983年6月4日,山东省率先创立了中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省红十字会老年大学。

1984年3月1日,广东省建立了中国第一所民办老年大学———广东领海老年大学;中国的第一套老年大学教材于1987年秋出版发行。

老年大学的办学方式非常灵活,既有固定场所集中授课,也能远程授课。

老年大学的授课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健康、烹饪、艺术等方面。

作用【3】

老年大学是适应社会老龄化、建设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时代产物。

随着生活与医疗条件的改善,中国老龄化的步伐加快了,中国人口已进入老龄化阶段。

面对社会老龄化.党和政府以及学校领导十分重视老年人的工作。

*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人生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是尊重历史。

党和政府多年来强调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老年人也要继续实现全面发展的目标。

老年大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是“终身学习”最恰当的体现。

老年大学面对老年群体.但是老年教育却是最年轻的教育。

所以,办老龄大学还缺乏经验和理论的总结。

要不断探索,认真总结,提高对老年大学办学规律性的认识。

老年大学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达到帮助老年朋友“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的目的,使清华老人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办老年大学,搞教学、抓管理.都要遵循教育的共同规律.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发挥学员的教学主体作用。

教师和管理人员既要从学员的实际出发,又要依靠学员来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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