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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4

清华大学学生守则

第二十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1979年10月30日)

一、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服从分配。

二、努力学习、认真思考、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

四、上课、开会不迟到,不早退,有秩序,守纪律,不做影响他人学习的事。

五、讲究卫生,不吸烟,不酗酒,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有礼貌,待人和气,不骂人,不打架斗殴。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热爱集体,助人为乐;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按次序买饭就餐,不夹塞。

八、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用粮,损坏公物要赔偿。

九、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十、谦虚谨慎,忠诚老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2015学年度第30次校务会议修订)

2015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清华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健康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临床医学专业学制八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学系(以下简称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九条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理。

第十条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学校按学期记载学生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

课程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以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六条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或者免修部分课程。

(一)课程自修:

1.平均学分绩3.0(含)以上,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2.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3.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当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课程免修:

1.学生本人在申请免修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内(前)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

2.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免修申请及所授课程免修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

3.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学生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学分绩计算;免修考核未通过的,学生成绩单不记载。

4.学生每门课程在校期间允许申请一次免修。

(三)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在申请自修或者免修范围。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修:

(一)课程重修成绩按学期记载。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允许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本学期课程学习。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能延期完成课程学习。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在线课程、创新创业、大学生研究训练(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学习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二十五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二十九条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三十五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凡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待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八章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列为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含)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一条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或者校内第二学士学位等专业要求者,另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或者第二学位专业者,不得因辅修或者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施行。2015级以前的在校学生仍施行原《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7月14日清华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清校发〔2005〕34号文件发布)。

篇2:中山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1】

1、遵守宪法法律,不危害国家安全,不破坏公共秩序

2、遵守公德,不损人利己,不造谣传谣

3、尊师爱校,不损害学校声誉,不侵犯师生利益

4、善待同学,不失信无礼,不打架斗殴

5、敬畏学术,不作弊造假,不抄袭剽窃

6、尊重课堂,不迟到早退,不逃课旷考

7、遵守舍规,不影响他人作息,不破坏环境卫生

8、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损坏公物

9、珍爱生命,强健体魄,不自暴自弃

10、健康生活,不吸烟酗酒,不沉迷网络

中山大学学生准则【2】

爱国荣校,循法守正。

忠于国家利益,爱护学校荣誉,

遵守法治,弘扬正气,

不参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

和校规校纪的活动。

孝亲尊师,诚信知礼。

孝敬父母,尊敬师长,

诚实守信,注重文明礼仪,

待人友善宽容,不违背社会公德,

不放弃做人底线。

勤学善思,求真求精。

勤学好问,独立思考,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

不作弊造假,不抄袭剽窃。

强健体魄,热爱生命。

坚持锻炼身体,磨砺顽强意志,

保持阳光心态,不沉迷于享乐,

不畏困难挫折。

敬业乐群,创新超越。

专注学习研究,乐于团结合作,

勇于开拓创新,不断追求卓越,

不墨守成规。

心怀天下,敢于担当。

树立远大志向,勇担社会责任,

努力为国栋梁,增进人类福祉,

不甘于平庸。

中大简介【3】

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创办,有着一百多年办学传统,是中国南方科学研究、文化学术与人才培养的重镇。

作为中国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部省共建,中山大学已经成为一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综合性大学。

现由广州校区、珠海校区、深圳校区三个校区、五个校园及十家附属医院组成。

中山大学正在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努力成为全球学术重镇。

中山大学具有人文社科和理医工多学科厚实基础,不断追求学术创新,以国际视野开放办学,现已形成了“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的特色。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以“面向学术前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基本导向;树立了“三校区五校园”错位发展、合力支撑的发展思路。

学校正在努力推进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由常规发展向主动发展转变,由文理医优势向文理医工各具特色、融合发展转变。

现在,中山大学正站在新的起点上,为建设成为“国内高校第一方阵、世界一流大学行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篇3:老年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老年大学规章制度【1】

(一)在正通一社区居委会和党总支的指导下,开办各类社区居民所需求的教育、培训及讲座,并且围绕“六个老有”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学校的自身建设。

(二)积极支持并配合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中心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带领全体老年人为正通一社区的建设献计献策。

(三)聘请有教学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志愿者担任教师,充分合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

(三)充分发挥学校内部设立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小组、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小组、维护治安小组、环境卫生小组、纠纷调解小组、文体活动小组、关心下一代小组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落实好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按时完成社区居委会和党总支安排的各项任务。

学习制度:

(一)每月10日,学校委员会和各协会活动小组组长,进行集中学习。

(二)主要学习内容:时事政治,有关法律法规,老龄工作基础知识、经验和方法,文化科技、医疗保健等方面知识,以及上级统一布置的学习文件和资料。

老年大学简介【2】

gg开放早期,中国社会的文化生活比较单调,退休后的老龄人口更是缺少娱乐活动。

随着中国老龄人口的增多,20世纪八十年代,老年大学在中国许多地方兴起。

1973年,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创办于法国。

1983年6月4日,山东省率先创立了中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山东省红十字会老年大学。

1984年3月1日,广东省建立了中国第一所民办老年大学———广东领海老年大学;中国的第一套老年大学教材于1987年秋出版发行。

老年大学的办学方式非常灵活,既有固定场所集中授课,也能远程授课。

老年大学的授课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健康、烹饪、艺术等方面。

作用【3】

老年大学是适应社会老龄化、建设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时代产物。

随着生活与医疗条件的改善,中国老龄化的步伐加快了,中国人口已进入老龄化阶段。

面对社会老龄化.党和政府以及学校领导十分重视老年人的工作。

*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尊重老年人就是尊重人生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是尊重历史。

党和政府多年来强调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老年人也要继续实现全面发展的目标。

老年大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是“终身学习”最恰当的体现。

老年大学面对老年群体.但是老年教育却是最年轻的教育。

所以,办老龄大学还缺乏经验和理论的总结。

要不断探索,认真总结,提高对老年大学办学规律性的认识。

老年大学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达到帮助老年朋友“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的目的,使清华老人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办老年大学,搞教学、抓管理.都要遵循教育的共同规律.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发挥学员的教学主体作用。

教师和管理人员既要从学员的实际出发,又要依靠学员来办学。

篇4:理工大学学生守则

北京理工大学(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一所以理工科为主干,工、理、管、文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守则,请参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行为准则【1】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管理办法【2】

为了妥善完成毕业申请与办理工作,特将有关毕业申请条件、毕业办理及流程说明如下:

一、毕业申请条件

1、本科生(高升本、专升本、本科二学历)毕业申请条件

1)高升本的学生在5―7年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125学分(理工)、110学分(其他)?,毕业论文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2)专升本、本科二学历的学生在2.5-4.5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学分(80学分(理工)、75学分(其他)?。

3)学籍批次为200409批次及以后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还需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2、专科生(高升专、专科二学历)毕业申请条件

在2.5-5年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规定的学分。(80学分(理工)、75学分(其他)。

二、毕业申请与办理流程

1、学生须填写1份《毕业生登记表》,并交纳图像扫描费、2寸同底免冠彩色近期照片4张。

2、学院将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认真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批准毕业,并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成绩单和毕业生档案,由学生自己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所有毕业生学院都上报北京市教委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on)查询相关信息。

4、对于在学习过程中或毕业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毕业申请资格,已批准毕业的学生,学院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并撤消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篇5:中南大学学生守则范文

中南大学学生守则【1】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实验室要求着装,维护实验室环境卫生,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扔杂物。

二、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保密教育,认真预习实验内容,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与材料,否则指导、管理人员有权中止其实验。

三、实验中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听从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认真观测、分析实验,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或伪造实验结果。

四、加强安全、环保意识,谨慎使用、存放和妥善处理生化、放射、有毒、动植物等实验材料、用品。

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试剂、药品、元器件等实验材料。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安全、责任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赔偿。

六、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或仪器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实验并报告实验指导人员妥善处理,减少事故影响和损失。

七、实验完成后,应主动清理好实验场地,按要求将实验仪器、工具及材料等放还原位,并协助指导和管理人员切断水源、电源、气源等,严禁将仪器、工具、材料等带出实验室。

八、按教学要求及时、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参加实验教学环节考核。

九、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学生校园卡使用管理办法【2】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保障学校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以及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校园卡(以下简称学生卡)是学校发行和管理的非接触式IC卡,集学生证、借书证、餐卡、电子钱包等功能于一体,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学生卡可在校内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同时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二、信息中心是学校对校园卡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应用系统进行综合协调的部门。

三、经学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等学籍管理部门认证,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新高职等学生,可领取和使用学生卡。

四、学生卡表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姓名、学号、学院及校园卡帐号。学生在校期间如这些信息发生变更,可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信息中心换领新学生卡。

五、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限设置学生卡的有效期。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发生变更,应持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批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卡到信息中心进行变更。

六、学生卡的校内消费功能在有效期内一直有效。身份认证功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定,只有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正常注册手续的学生卡才具有全部的身份认证功能。

七、学生卡自发卡之日起15日内,如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明显弯曲、压痕、折痕、穿孔等物理损坏痕迹、无电子攻击等人为破坏迹象,信息中心负责免费更换。

八、学生可使用自动充值、自助充值和现金充值三种方式为学生卡注入资金。学生卡内资金不计利息,原则上不能提取现金。

九、学生卡不能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信息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冻结学生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学生卡可恢复使用。

十、学生采用自动充值或自助充值方式前,应先建立学生卡与合作银行发行的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关系。学生卡默认采用自助充值方式。

十一、信息中心可接受学校有关业务部门要求或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学生卡或绑定的银行卡上进行代扣或代发业务。

十二、学生卡仅限于学生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抵押或转借学生卡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三、任何人不得涂改学生卡,涂改学生卡,造成的消费不能和身份识别不能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十四、严禁破解、仿冒、伪造学生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移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拾获他人学生卡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拾获他人学生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真实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其他类型的校园卡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施行。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学生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的通知【3】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营造和谐寝室文化氛围,创建文明健康的寝室环境,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生活、学习习惯,提升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和学习效率,现就加强学生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依照“自律自治先行、教育管理并重、依法依规治理”的基本思路,对照《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长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南大学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等内容,重点围绕学生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寝室不文明行为特别是寝室深夜上网玩游戏、唱歌喧哗、不熄灯、晚归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推动形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二、具体安排

(一)学习宣传教育阶段(时间:5月20日前)

各学院组织全体学生深入学习《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长令第12号)、《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南大学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内容,通过新媒体、寝室文明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教育宣传和学习,做到学习过程人人参与,学习内容人人知晓;认真学习《中南大学学生寝室文明公约》,寝室全体成员签字并共同遵守。学习宣传教育过程要以班为单位形成详细文字记录,由学院存档备查。

(二)学院自查自纠阶段(时间:5月20日—本学期期末)

此阶段要求学院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开展学院内自查自纠。学院要充分发挥学生会自律机构、文明志愿服务队等学生组织的自律自治作用,切实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自查自纠。特别要求寝室做到23:30前自觉熄灭大灯,并不做影响其他人休息事宜。

学院要建立学生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常态化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文明行为,对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发生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以常态化检查督促学生良好习惯养成。6月18日前,请各学院将学生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管理自查自纠情况发到邮箱:。

(三)学校专项督查阶段(时间:下学期开学初)

在各学院宣传教育、学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会同学院对学生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管理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与学院年度考核评优挂钩。各学院要将学生在寝室日常行为表现纳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考评要素。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落实规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年级辅导员为具体责任人。请各学院要做到广泛动员,务实推进,确保尽快取得实效。

2.要将加强学生寝室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学风建设、身心素质提升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升体育锻炼达标率、课堂到课率,大力降低挂科率、学业警示率。

联系人:刘老师杨老师,联系电话:。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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