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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供电公司合同管理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合同工作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术语解释

3.1本标准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依法对外及相互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3.2本合同所指重大合同包括:

3.2.1涉外合同;

3.2.2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3.2.3担保合同;

3.2.4具有全公司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2.5其他重大合同。

4职责

4.1合同管理归口公司企划部管理。企划部设置合同管理岗位,配备合同专责人,依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合同工作,并接受济南市供电公司企划部的监督、指导和帮助。

4.2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3参与重大合同项目谈判。

4.4依本办法规定审查会签合同。

4.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4.6负责合同备案、台帐、汇总统计。

4.7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8管理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会签单。

4.9协助解决合同争议。

4.10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4.1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归档。

5工作程序

5.1合同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5.2合同订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5.2.1合同立项;

5.2.2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资质审查;

5.2.3合同谈判;

5.2.4合同起草;

5.2.5合同审查会签;

5.2.6合同签署盖章。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企划部主任按月进行检查与考核。

6.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部分。

6.3考核情况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篇2:热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新疆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公司所管单位。

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所管单位经公司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定合同。

2术语

本规定所称合同,包括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管单位签订的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职责

3.1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企划部为合同的管理机构。

经营企划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3.2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3.2.1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

3.2.2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3.2.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3.2.4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3.2.5代表本企业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3.3合同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合同业务:

3.3.1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3.3.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及统计报表;

3.3.3对起草和审核的合同进行归档;

3.3.4宣传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合同业务人员;

4工作程序

4.1承办人制度

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机构确定一主要承办人。

承办人不得是临时性借调人员。

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报告,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a)代理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变更、解除合同;

b)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c)检查所签定合同的履行情况;

d)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合同管理人员归档;

4.2合同的审查与签定

4.2.1合同的签定必须要有合同审批会签单、廉政责任协议书。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电力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计划单、调拔单、任务单(书)等一类的文件可以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4.2.2合同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4.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a)担保合同;

b)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c)资产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d)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e)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4.2.4供应部、昌能公司在得到授权,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可以签定

金额为五万元以下的合同。签定完毕后应交经营企划部存档.

4.2.5合同签定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定合同。合同签定前承办人必须按照合同审批会签单上所类程序依次审批,金额为五万元以上的应预先交经营企划部审核,再依次会签。

业务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业务、财务、审计及法律机构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意见书。意见书必须有有关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书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以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4.2.5业务机构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b).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c).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a).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机构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4.2.6审计机构、财务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机构、财务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2.7:合同管理机构机构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c).形式合法;

d).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a).条款齐备、完整;

b).文字清楚准确;

c).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准确;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a).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b).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5、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a).承办人无误;

b).符合规定程序;

c).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6、法律机构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2.8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办法。

4.2.9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4.2.10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3(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具体时间由承办人与有关机构协商。

各审核机构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15个(含本数)工作日。

4.2.11各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机构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合同管理机构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书、其他审核机构意见书连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

4.2.12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机构及法律机构的审核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4.2.13合同管理机构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2.14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4.2.15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2.1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4.3合同的履行

4.3.1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4.3.2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经法律人员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

4.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4.1合同变更与解除需先由承办人向经营企划部提交审核,再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最后盖章附原件存档。

4.4.2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法律机构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a)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b)有关票据、票证;

(c)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d)证人证言;

(e)其他有关材料。

4.4.3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法律机构备案。

4.4.4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向法律机构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4.5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合同管理机构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

4.4.6合同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承办人按照合同审批会签单的顺序签完后,盖章,交经营企划部存档。存档必须为合同及合同审批会签单、廉政责任协议书的原件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承办人登记;

(c)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d)履行情况记载;

(e)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4.7对方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向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5检查与奖惩

4.5.1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企划部对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所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4.5.2在合同签订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4.5.3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不按本规定规定签订合同的;

(b)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c)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d)承办人、审核人员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e)未依法律和本规定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f)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h)提供虚假资料的;

(i)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j)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k)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l)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m)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n)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o)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p)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约的;

4.5.4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6附则

4.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者自动失效。

4.6.2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并向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4.6.3本规定由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企划部负责解释。

篇3:工程监理施工合同执行管理规程

1、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严格控制

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工程分包要进行严格管理。承包单位出于自身能力考虑,可能将部分自己没有实施资质的特殊专业工程分包,也可能将部分较简单的工作内容分包。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单位完成。

承包单位选择分包人需要提请监理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未通过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分包人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

2、按合同质量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

(1)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建设单位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合同约定外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与顺延。

(2)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的,则与聚首,并要求承包单位返修。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立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单位承担翻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建设单位原因达不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向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标准的,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3)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按合同工期进行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工程开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这一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1)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承包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单位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监理工程师还要进行现场的实地检查。无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监理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单位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出相应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由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监理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单位在合理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由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Ⅰ建设单位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Ⅱ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Ⅲ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及危及人身安全。

Ⅳ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Ⅴ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无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在发生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单位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h内给与相应的答复。

停工责任在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延期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由于社会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是否应给与承包单位合理延长工期,应根据合同责任来判定。

①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承包单位因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工程延期事件终了之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

②监理工程师评估工程延期的原因:

工程延期事件属实;工程延期申请依据合同条款准确;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最终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是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经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单位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单位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

(1)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经项目监理部签转。必要时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签转项目监理部。

(2)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变更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并签转项目监理部。

(3)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报送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后专程建设单位,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转项目监理部。

(4)承包单位只有收到项目监理部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5)如有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6)导致合同工期延长的,工期相应顺延。

(7)工程变更的工程完成并经项目监理部验收合格后,应按正常的计量和支付程序便于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

(8)确定变更费用价款的程序

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单位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单位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14天内,对承包单位的要求以与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资承包单位的报告送达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因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单位报价单内的竞争水平。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确认后执行。

5、工程量的确认

由于签订合同时在工程量清单内开列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实际施工可能与其有差异,因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对承包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或核实,按照承包单位实际完成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1)承包

单位提交工程量报告

承包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阶段(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说明本期完成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程量。

(2)工程量计量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单位的报告7天内,按设计图纸和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h通知承包单位共同参加。承包单位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承包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量计量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对照设计图纸,对承包单位完成的永久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因此,属于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包括超挖、涨线)的工程量不与计量。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与计量。

6、支付管理

(1)合同价款的情况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合同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Ⅰ投标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5%的部分。

Ⅱ单份洽商造价超过3000元或者单份设计变更造价超过1500元进行调整。

(2)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单位应在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的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算情况和修复情况。建设单位应尽力协助承包单位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单位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期间不同,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责任。

篇4: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方法措施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措施

1合同管理的原则

1.1事前预控: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对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1.2及时纠偏:随时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的形式,督促违约方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设备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工程师及时了解与跟踪厂商执行供货计划的过程,尽量避免设备实际到场时间提前或滞后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

1.3充分协商:在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有关各方意见,与合同双方充分协商。

1.4公正处理: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其他事项。

2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2.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投标

根据业主的需要,参加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内容和标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业主选定承包单位及供应商。

2.2协助业主确定本项目的合同结构

本工程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加工合同、材料与设备供货合同、运输合同、业主指定分包合同等。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合同的框架、类型、主要部分和条款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工程的合同结构,确定合同内容符合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投资概算。

2.3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和检查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对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合同履行进行全过程的监控、检查和管理。

2.4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

协助业主和公正处理建设工程各阶段中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合同的纠纷。

2.5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鉴证、处理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关系以及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3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3.1合同分析

3.1.1对合同类型和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归纳,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结构。对工程承包、材料设备采购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条款、法律条款分别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合同条款的更换、延期说明、投资变化等及时分析、备案。

3.1.2对业主有关的活动分别存档,以防漏项。合同分析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与过程控制紧密相连,过程中的变化应及时总结、归纳,实现合同管理的动态控制。

3.1.3分析合同中易产生风险和变更的条款,并分析这些条款与设计、总包、分包、监理等单位以及与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的关系,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2制定预防措施

在合同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变更情况等作出预测,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及时提交给业主。在此基础上,要求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根据各自的合同内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提交监理审核。预防措施的制定,可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变更及索赔等现象。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在本项目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建立合同管理子系统,形成本工程合同管理,其主要功能为:

3.3.1提供合同结构模式和选用;

3.3.2合同文件、资料登录、修改、删除、查询和统计;

3.3.3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及处理过程和管理;

3.3.4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表;

3.3.5为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提供有关数据;

3.3.6现行经济法规、资料的查询。

4合同争议与违约的管理

4.1合同争议的调解

4.1.1项目监理部接到调解合同争议的书面要求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对调解方案没有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均应执行。

4.1.2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部应要求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1.3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监理部调解决定时,可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监理部有资格和义务作为证人,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4.2违约处理

4.2.1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项目监理部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4.2.2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监理部应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公平合理地处理。

4.2.3处理违约事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

4.2.4由于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应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4.2.4.1对合同终止的原因进行记录备案;

4.2.4.2确定至合同终止日已完工作的价款;

4.2.4.3要求承包单位移交工程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

篇5: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方法措施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方法--合同管理的方法与措施

1、合同分析

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分包合同,对每个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分析。掌握合同履行的要点、难点,考察合同实现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纠纷的地方。做到事事在先、胸有成竹。

2、合同跟踪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时刻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将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的内容相对照,找出偏差并采取纠正措施。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实现项目的总目标服务。

(1)在工程工期方面: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在开工前提出包括分月、分段进度计划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加以审核;并照分月、分段进度计划进行实际检查,对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及时主动解决,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审批承包方修收的进度计划,确认竣工日期的延误。

(2)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检验工程使用材料、设备质量;检验工程使用的半成品及构件质量;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监督检验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程序,验收隐蔽工程中需要的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单项竣工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等。

(3)在工程费用管理方面,严格进行合同约定的价款管理;当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对预付工程款进行管理,包括批准和扣还;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对变更价款进行确定;对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如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专利技术等涉及的费用,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处理;办理竣工结算;对保修金进行管理等。

(4)变更处理

a)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如附图所示。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控框图

b)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

由建设单位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处理流程,如附图所示。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框图

3、监控措施

(1)监督合同各方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图纸、政府批文、场地、资金等;施工单位按合同条款积极施工。

(2)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做好隐蔽签证,如实记录施工全貌。同时,监理工程师将独立做好日志及其它记录工作。当发生合同纠纷时,监理工程师将以详实的资料对工程作出客观的评价。

(3)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或偏离合同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将采取必要手段实行纠偏,采取下达指令、质量否决,建议建设单位停付、缓付预付款、直至停工等各种经济、组织手段。对技术原因引起的偏差,监理工程师将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帮助施工单位克服困难。

(4)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方关系,分析存在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偏差。

(5)把好工程变更关,按正确的程序处理工程变更,当涉及合同条款的变更或需增补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将及时协调合同各方重新取得协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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