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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兴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按照《承德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及所属三产企业销售货物(电力)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均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增值税,并缴纳。

第三条税款计算缴纳时应按规定准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对企业从事服务、运输、金融、建筑、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等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第二章纳税范围和纳税环节的确定

第四条分公司收取的电费收入由承德供电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供电站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电力产品增值税率为17%。

第六条电力产品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

分公司:按销售额全额上缴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集中计算缴纳。

第七条独立核算的三产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和劳务,按照国家规定税率计算应缴税金,应缴税金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金=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章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凡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有权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制: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新填制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与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分公司向承德供电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律把带有存根联的专用发票交回,不得缺号、少联。交回后由承德供电公司财务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有关栏填制方法

1、开局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2、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写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第十三条关于专用发票签章的问题

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篇2:隆兴供电公司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资产报废管理,理顺资产管理秩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承德供电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分公司所属各科室及有关资产管理单位。

3、凡已划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机器、机械设备在进行报废管理中均执行本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具备的条件

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2、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3、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4、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7、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8、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上报程序

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情形的,应立即报告“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2、“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应立即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写出资产报废毁损报告,提交“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到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进行帐务处理。

四、管理标准

1、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应严格按我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进行。

2、准备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退出运行一个月之内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确定设备的报废及退出运行设备的调转。

3、各单位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应视为备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帐登记,设专人管理。

4、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残值回收的管理,对残值回收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如需变卖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负责及时回收变现资金,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5、分公司“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设备分析鉴定会。

6、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7、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3:供电企业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分公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管理的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切实把握企业理财的自主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兴隆供电分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运用的各种资金,包括生产成本、基建工程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资金、农电管理费及实业公司的重大项目开支等。

二、资金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辟资源,挖掘潜力,确保生产建设的需要;通过科学地预测、决策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调度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讲求效益。

四、建立分公司资金平衡会制度。

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科长组成,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都由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收支预算,项目有计划,消耗有控制,使用有监督。

年初由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分公司全年资金预算,可控费用预算,使用有监督。

可控费用预算额一经下达,各部门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突破,并将此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分公司每月召开资金平衡会,重点研究平衡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会议由主管财务的经理主持,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根据所属部门上报的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和平衡。通过后,由财务科资金调度平衡结果下达各科室,各部门据此执行。

五、资金调度的具体要求:

1、可控费用年初根据分公司下达的各部门预算定额,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控制,经主管财务经理签批后,财务科在预算定额以内据实列支,年终不予调整。

2、非可控费用及技改资金、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资金等由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事先写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开支项目,于每月二十日前上报各部门主管经理、主管财务经理及财务科各一份,在每月召开的资金调度会上进行审核和平衡,经调度会通过后由主管财务经理审批。

3、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调度制度,及时反映情况,上下沟通,杜绝无计划、无预算事项开支。

篇4:供电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分公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合理利用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资金收付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分公司经理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运作效益负责。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安排资金的收入、支付和内部监督控制事宜。

(二)建立资金领导小组,明确审批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重大或大额资金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三)建立、健全现金调度制度,对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华北电力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一)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只能选择一个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营业部门的电费专用账户,只允许存入电费(含价外收入)和上缴电费(含价外收入),不允许发生其他结算业务。

(三)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后相符。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条加强银行存款管理,要存放在国有控股银行。严禁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四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有关印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个人名章等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用完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应及时登记存档。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票据。作废支票应当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确保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不得以各种形式和手段,采取瞒报、漏报、虚报等方式,截留收入,转移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电费收入,收取的电费必须存入指定账户,及时上缴。其余额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限额。

(二)不得以预收账款方式调节应收账款余额,对于预收电费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以及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第九条涉及对外支付事项的经济合同,应当由主办部门会同法律、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支付的事项,不予办理付款。

(一)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二)对用款依据不足,不履行审批程序、手续不完整,以及原始凭证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不足的事项,应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条严禁擅自或超越权限对外投资、借款或担保。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5:供电分公司现金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运作,保持现金的流动性,增强现金的收益性,加强对现金的控制,依据有关经济法律规定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使用范围之外,均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出纳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二、办理现金收支的规定:

1、现金管理“六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

2、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一次性交付现金额较大的应当由用户直接送交银行存入。

3、职工因公外出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交主管财务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回单位后应立即报帐,不得拖欠。

4、除现金开支范围以内可以使用现金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往来,应当进行转帐结算。

5、出纳员严禁私自动用现金,也不准不经批准擅自借给他人。

6、严禁白条抵库。

7、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每日编制《现金收支日报表》,每日结算,做到帐、表、款相符。

8、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支取现金。

9、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库存现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每天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

2、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实完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

3、出纳员必须按日清点库存现金,保持帐实相符,一旦发现差错确实查不清原因,必须向领导声明,处理原则是余额归公,亏款自负,并视为工作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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