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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橡胶电缆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1、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电科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

2、设立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

⑴电缆在册总数;

⑵分规格数量;

⑶年度新领增加数;

⑷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数量;

⑸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3、设立低压电缆牌板,及时把井下使用情况反馈到地面上来,在牌板上应说明。

⑴电缆规格、长度编号;

⑵电缆使用地点;

⑶投入运行日期。

4、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发放,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电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

⑵电缆运行中,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责任者,并按制度赔偿(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⑶新安装或更换需有报告、计划,经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

5、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

⑴检查每根两端计量数与实际尽寸相符否。

⑵电缆护套是否完整。

⑶有无断线和损伤。

⑷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有使用单位或者原分管单位,无第二次移交者按价赔偿)。

6、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被剥和损坏一律由各单位照价赔偿。

7、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篇2: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办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使用条件1

4技术要求1

5试验2

6符号和代号4

7包装及运输4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推广应用20kV电压等级中压配电网的需要而编制。由于现行国标、行标和企业标准等一般未涉及20kV电压等级设备的内容,为保证20kV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满足要求,特此编制《20kV配电设备技术规范》。本标准是同时编制的16个20kV配电设备技术规范之一,这16个技术规范分别是:

20kV电力电缆技术规范

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

20kV中压环网开关设备技术规范

20/10kV油浸配电变压器技术规范

20kV油浸配电变压器技术规范

20kV干式变压器技术规范

20kV电压互感器技术规范

20kV电流互感器技术规范

20kV复合外套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技术规范

20kV户外柱上六氟化硫负荷开关技术规范

20kV户外柱上真空断路器技术规范

20kV户外柱上隔离开关技术规范

20kV柱上隔离负荷开关技术规范

20kV户外跌落式熔断器技术规范

20kV柱式绝缘子技术规范

20kV电力电缆附件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规则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DL/T600-2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苏州供电公司、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仲华、翁岳明、李鸿泽、费益军。

20kV架空绝缘电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20kV铝芯交联聚乙烯(*LPE)绝缘架空电缆的使用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20kV系统所需的交流额定电压U(Um)为20(24)kV架空电力线路用铜芯、铝芯、铝合金芯和钢线加强芯交联聚乙烯(*LPE)架空绝缘电缆。

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推荐采用橙色为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使用颜色。

2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分为二类,Ⅰ类: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Ⅱ类: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或不接地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文,当这些标准修订后,使用本标准者应引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条文。

GB14049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GB/T117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12706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GB/T3048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GB/T2951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GB3953电工圆铜线

GB3955电工圆铝线

GB/T3956电缆导体

GB/T4909裸电线试验方法

JB/T8137电线电缆交货盘

GB6995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3使用条件

3.1海拔高度1000m

3.2最高环境温度+40℃

3.3最低环境温度-25℃

3.4电缆导体的最高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交联聚乙烯绝缘90℃;

3.5短路时(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5s)交联聚乙烯绝缘250℃;

3.6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电缆外径D,小于20(D+d)。

D—电缆实际外径,mm;d—电缆导体的实际外径,mm。

4技术要求

4.1绝缘

4.1.1绝缘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绝缘性能应符合GB14049《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的要求,绝缘料应采用耐候料。

4.1.2绝缘应紧密地挤包在导体屏蔽层上,绝缘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

4.1.3绝缘厚度:不小于5.5mm,任意点厚度不小于标称值。

4.2导体屏蔽

电缆必须具有导体屏蔽,所用半导电料为交联型,半导电屏蔽层应均匀地包覆在导体上,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绞线凸纹,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半导电屏蔽料性能应符合GB14049的规定。

4.3导体

4.3.1导体应采用紧压圆形绞合硬铜、硬铝、铝合金或钢芯铝绞线导体,其中铜导体应采用TY型硬铜圆线,并符合GB3953规定;铝导体应采用LY8或LY9型硬圆铝线,并符合GB3955规定;铝合金和钢芯铝绞线导体应符合GB/T1179规定。导体的结构尺寸,机械拉断力及导体电阻应符合GB14049的规定。

4.3.2作为变压器引下线用的架空电缆应采用TR型软铜圆线,并符合GB3953的规定。

4.3.3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以及凸起或断裂的单线。

4.3.4导体绞合时节径比和绞向应符合GB/T3956和GB/T1179的规定。

4.3.5导体中的单线为7根及以下时,所有单线均不允许有接头,7根以上时,单线允许有接头,但成品绞线上两单线接头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5试验

5.1试验条件

5.1.1除非另有规定,电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0±15)℃,其他项目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0±5)℃。

5.1.2交流电压试验的频率为(49~61)Hz,电压波形基本上应是正弦波形。

5.1.3冲击电压试验波形规定波首为(1~5)µs,波尾为(40~60)µs。

5.2例行试验

5.2.1导体直流电阻试验

应对每一根电缆长度所有导体进行测量。成品电缆或从成品电缆上取下的试样,应在保持适当温度的试验室内至少存放12h后测量。电阻测量值应按GB/T3956规定的公式和系数校正到20℃下1km长度的数值。每一根导体20℃时的直流电阻应不超过GB/T3956规定的相应的最大值。

5.2.2交流电压试验,在成盘电缆上进行,在室温下,将电缆浸于水中不少于1h后施加42kV交流电压,维持时间为1min,电缆应不击穿。

5.3抽样试验

5.3.1抽样试验的数量

a)结构尺寸检查应在每批同一型号及规格的电缆段上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交货批电缆段数量的10%。

b)交货批中电缆总长度超过4km,可根据附表6确定抽取的试样数,或按客户要求制订抽样方案。

5.3.2结构和尺寸检查

a)绝缘结构应符合本标准第4.1条规定。

b)屏蔽结构应符合本标准第4.2条规定。

c)导体结构应符合本标准第4.3条规定。

5.3.34h交流电压试验

成品电缆试样应不少于5m,将电缆浸入水中,施加42kV交流电压,持续时间4h,试验过程中,绝缘应不发生击穿。

5.3.4热延伸试验

交联聚乙烯(*LPE)绝缘应进行热延伸试验,试验条件及要求应符合附表7规定。

5.4型式试验(试验类型代号T)

5.4.1试验长度及试验顺序

电气型式试验应在一段成品电缆试样上进行,试样长度为(10~15)m。

5.4.2弯曲试验

电缆应在室温下,按GB/T2951.2规定进行弯曲试验

弯曲试验用圆柱体直径为:20(D+d)±5%,mm;

D—试样的实际外径,mm;d—试样导体的实际外径,mm。

5.4.3冲击电压试验和交流电压试验

a)冲击电压试验

经过弯曲试验后的电缆试样上进行,冲击电压试验及随后的电压试验应在超过电缆正常运行时导体最高温度5℃到10℃的温度下进行。按GB/T3048.13规定的步骤施加冲击电压,其电压峰值为125kV。电缆的每一个绝缘线芯应在经受10次正级性和10次负级性冲击电压后不击穿。

b)交流电压试验

试样应在经过冲击电压试验的试样上进行。

在室温下,对电缆试样施加42kV交流电压15min,电缆试样应不击穿。

5.4.44h交流电压试验

对电缆试样施加42kV交流电压4h,电缆试样应不击穿,该项试验也可以另取试样进行,试验电缆长度不应小于5米。

5.4.5绝缘耐漏电痕迹试验

在4kV电压下,经101次喷水后,表面应无烧焦,泄露电流应不超过0.5A。

5.4.6导体拉力试验

导体拉力试验应在电缆试样上进行,拉断力GB/T1179规定。

5.4.7绝缘机械物理性能试验

老化前后交联聚乙烯(*LPE)绝缘机械物理性能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附表8规定。

5.4.8绝缘粘附力(滑脱)试验

试验方法按照GB14049附录B。

在10m电缆上取3个试样,试样置一个旋转滑脱机上进行,其滑脱力应不小于180N。

5.4.9交联聚乙烯(*LPE)绝缘热延伸试验

试验条件及试验要求应符合附表7规定。

5.4.10绝缘耐侯试验

试验方法按照GB14049要求。

在大气和光老化作用下,试样经42天老化后,绝缘的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变化率不应超过±30%范围,经21天老化后试样与经42天老化后试样对比,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变化率应不超过±15%范围。

5.5印刷标志耐擦试验

成品表面应连续凸印或喷印印刷厂名、型号、电压、导体截面、制造年份和计米长度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达到GB6995标准。

6符号和代号

6.1产品表示方法

JK—架空用系列;L—铝;YJ—交联聚乙烯绝缘。

6.2示例

额定电压20kV铜芯黄色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单芯标称截面为95mm2,表示为:JKYJ/Y-201×956.3绝缘电缆外表

绝缘外表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增加外护套,厚度1.5mm,颜色采用黄绿红相色。

(2)在绝缘最外层嵌入式挤包色带。

7包装及运输

7.1电缆包装应符合GB4005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

电缆端头应可靠密封,伸出盘外的电缆端头应钉保护罩,伸出的长度应不小于300mm。

7.2成盘电缆的电缆盘外侧及成圈电缆的附加标签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电缆型号规格及额定电压;

c)长度,m;

d)毛重,kg;

e)制造日期:年月;

f)表示电缆盘正确旋转方向或放线标志;

g)本标准编号。

7.3运输和贮存

a)电缆应避免在露天存放,电缆盘不允许平放;

b)运输中禁从高处仍下装有电缆的电缆盘,严禁机械损伤电缆;

c)吊装包装件时,严禁几盘同时吊装,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上,电缆盘必须放稳,并用合适方法固定,防止互撞或翻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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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

第三条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

第十一条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

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办法

1、井下所有掘进巷,回采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上帮,所有斜巷的电缆均敷设在巷道水沟侧;

2、井下电缆敷设时必须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钩悬挂点间距为1m,同钩电缆驰度一致,电缆钩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电缆钩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电缆吊挂高度,最下面一根电缆的钩头距轨道面的距离为1.8m;敷设的电缆距轨道水平距离不得低于600mm;

3、井下敷设的电缆、通讯信号电缆不得吊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路上方0.3m以上的位置,敷设的电缆必须与巷道内的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的两侧,井下带电电缆不得盘圈或盘“8”字形;电缆钩内电缆的排列:由上到下按照最上面的钩头为通信和信号等小电缆线,其次为高压电缆,低压电缆顺序,不得随意窜钩吊挂;

4、井下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5、井下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处、分岔处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均应悬挂电缆标志牌,并注明电缆编号、电压等级、截面积、长度、用途等项目;

6、井下敷设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必须使用吊皮吊挂统一刷白漆(吊皮白漆每季度重新刷一次),吊皮使用上下钢绞线固定,悬挂点间距为600mm,悬挂位置在巷道内电力电缆上方并保持0.1m以上距离,吊皮悬挂点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且同一巷道内的吊皮的规格尺寸必须保持一致;

7、吊挂通讯信号电缆的吊皮吊挂眼孔数无法满足现场通讯信号电缆吊挂时,多余通讯信号电缆需统一捆扎,吊挂在固定吊皮的上钢绞线上;

8、井下各巷道电缆及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保持表面清洁卫生,且每周必须进行不低于一次的电缆表面卫生清理工作;在喷浆施工段的电缆必须加设有效保护,避免被浆料覆盖;现场实际施工时开关负荷线需落地的,落地电缆必须加设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9、井下各巷道迎头综掘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30米、耙矸机随机电缆必须加设不低于15米的套管进行有效保护;

10、井下各配电点电缆吊挂:吊挂电缆至开关或电机的电源线以及各种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从巷道内整体敷设的电缆里侧沿巷道帮部进行敷设,各种负荷线、信号监测线必须从串线下方至电缆钩敷设,杜绝交叉缠绕现象;

11、井下过笼门电缆,应使用电缆钩托至巷道顶部沿弧形吊挂,过笼门通讯及信号电缆,应将通讯及信号电缆放入开口的橡胶软管内,并将橡胶软管沿巷道顶部弧形吊挂;

12、岩巷开拓进尺电缆钩必须使用开叉螺栓上下固定;

13、煤巷综掘进尺电缆钩使用上下钢绞线拉平敷设;

14、井下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等处信号线必须沿拉直钢绞线吊挂;

15、电缆、通讯及信号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不交叉,不落地,应有适当的弛度;

16、电缆接线盒应打眼平直固定或使用横杆架设两个电缆钩间平直吊挂,两端电缆留有的弧度保持一致,并使接线盒与主线路整体保持一致;

17、遇特殊情况如巷道断面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以总工办提供的巷道布置图为准;

18、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按刘庄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篇5:电缆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内电缆的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公司电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

1.3公司电缆敷设、检修、巡查等工作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机修分场、发电部、物业公司负责,以上分场主任(公司经理)为本分场(公司)电缆安装、检修、巡查专责人。

2.管理内容

2.1?电缆敷设

2.1.1?敷设电缆的一般要求

2.1.1.1选择电缆路径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1.1.1.1电缆路径要短;

2.1.1.1.2避免与其他管线交叉;

2.1.1.1.3避开规划中需要施工的地方;

2.1.1.1.4不接近易燃物及其他热源;

2.1.1.1.5便于施工及维修;

2.1.1.1.6不使电缆受到各种损坏(机构的、化学的、地下电流、水上锈锉、蚊鼠害等)。

2.1.1.1.7以下电缆应尽可能分开或分段敷设:

2.1.1.2.1不同机组之间;

2.1.1.2.2同一机组双套辅机之间;

2.1.1.2.3工作与备用电源之间:

2.1.1.2.4全公司公用负荷之间;

2.1.1.2.5动力与控制电缆之间。

2.1.1.3?电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2.1.1.3.1聚氯乙烯绝缘的电缆10倍电缆外径:?·

2.1.1.3.2交联聚乙烯绝缘多芯电缆15倍电缆外径:

2.1.1.3.3油浸纸绝缘多芯电缆(铅色、铠装)15倍电缆外径:

2.1.1.3.4铅包电缆、橡皮电缆和塑料绝缘电缆及控制电缆按制造厂规定。

2.1.1.4?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的2m部分,一般应采用金属保护管或保护罩保护,确无机械损伤场所的铠装电缆,可不加保护。

2.1.1.5电缆的金属外皮,支托架及保护管均应可靠接地。

2.1.1.6电缆布线的基本原则为:

2.1.1.6.1电缆在支、托架上从上到下排列顺序一般为从高压到低压,从强电到弱电,从主回路到次要回路,从近处到远处;

2.1.1.6.2同一层支(托)架电缆排列以少交叉为原则,一般为近处在两边,远处在中间,必须交叉时应尽量在始终端进行;

2.1.1.6.3不同单元的电缆尽量分开;

2.1.1.6.4隧道交叉口及电缆夹层人孔通道和出入口处的跨越电缆,应保证高度不小于1.4m。

2.1.1.7?电缆占用的支架长度:

电力电缆之间一般按有间距敷设,控制电缆可紧靠敷设,每把电缆占用支架长度可参考以下数值估算:

6KV电缆平均外径40-50mm,占用支架长度80-100mm;380电缆平均外径30-40mm,占用支架长度60-80mm;控制电缆平均外径20~30mm,?占用支架长度30-40mm。

2.2?电缆构筑物的要求

2.2.1电缆隧道

2.2.1.1隧道人孔出口数目及要求:

2.2.1.1.1长度小于7m,一个出口;

2.2.1.1.2长度在lOOm以内,应有两个出口;

2.2.1.1.3长度大于100m时,每两个人孔距离不大干75m;

2.2.1.1.4人孔直径应不小于700mm。

2.2.1.2电缆隧道的防火要求见2.2.2;

2.2.1.3对隧道防止地下水的入侵和积水的措施:

2.2.1.3.1严禁管沟水排入隧道;

2.2.1.3.2与管沟交叉处应密封好;

2.2.1.3.3应保证有0.5-1%排水坡度,应有排水小沟将水引至集水并排到下水道,必要时设自动启停的排水泵。

2.2.1.4与管沟交又方式:

2.2.1.4.1降低或提高隧道标高,但应考虑好排水:

2.2.1.4.2压缩隧道高度(不小于1.4m)及支架间距(不小于150mm)或增加隧道宽度及支架长度或减少支架层数。

2.2.1.5隧道人孔盖板应能用同一的钥匙从外面或里面打开,打开后不能自动关上,

盖板的重量应考虑一个人能开启。人孔内应有固定的铁梯。

2.2.1.6隧道内应装设36V照明。

2.2.2电缆沟

2.2.2.1屋内电缆沟:盖板与地面平,当容易积灰积水时,用水泥沙浆封死。

2.2.2.2屋外电缆沟:盖板高出地面并兼作操作走道。

2.2.2.3厂区电缆沟:为了不妨碍排水,其盖板一般低于地面300mm,上面铺以细上或砂。

2.2.2.4电缆沟从厂区进入厂房处及与隧道连接处应设置防火隔墙,详见(防火部分)。

2.2.2.5电缆沟底排水坡度不小于0.5%-1%,且不应排向厂-房内侧。

2.2.2.6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质轻强度高的角钢边框钢筋水泥板。

2.2.3架空桥架

2.2.3.1桥架底部距地面高度:厂内不小于2m;通过室外道路处不小于4.5m。

2.2.3.2固定托架的支吊架水平距离一般为2--3m,垂直间距为3-6m。转弯处的托架亦应固定,固定点宜取托架长度的四分之一处。

2.2.3.3桥架通过栅格通道下或室外布置时应加盖板。

2.2.3.4桥架的弯曲半径须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一般不小于300-600mm。

2.2.3.5桥架从室内穿到室外时,?向下倾斜坡度不小于1%。

2.2.3.6桥架系统应保证电气上的可靠连接并接地,当作为主接地导体时,托架每隔10-20m应重复接地一次。

2.2.3.7托架的路径应考虑安装维修的方便,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

2.2.3.8水平托架的电缆一般不必固定,为了保证电力电缆间净距,亦可每隔10m或转弯处加以固定;垂直敷设电缆每2m固定一次。

2.2.3.9电缆在托架上的充满度按下述要求确定:

动力电缆一般按散热要求布置,?即保持电缆之间净距不小于电缆外径;控制电缆可重叠堆放。

2.2.3.10架空托架与热管道及其防火阻燃要求见(防火部分)

2.2.4电缆竖井

2.2.4.1竖井位置应靠近墙或柱子,且便于跟电缆隧道或沟相连。

2.2.4.2不与周围管道、风道交叉。

2.2.4.3敷设检查方便,电缆路径要短。

2.2.4.4在多灰尘场所,应有密封措施。

2.2.4.5大型竖井在地面或楼板处应设有门,沿竖井全长装设固定的金属扶梯,以便从内部进行敷设检查。

2.2.4.6竖井底部基础应高出地面50-100mm,?以防水流入。

2.2.5?电缆夹层

2.2.5.1夹层净高不小于2m。

2.2.5.2支吊架最低一层格架距底一般为1000mm,但过道处人孔支架距底不应小于1400mm。

2.2.5.3支架的布置应使屏上电缆引接方便,应避免屏内端子受力。

2.2.5.4无关管道不得穿过电缆夹层。

2.2.5.5夹层内的防火要求详见(防火部分)。

2.3电缆的巡查

2.3.1巡查周期

2.3.1.1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三个月至少-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3.1.2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月至少一次。

2.3.1.3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运行分场每周一次,

检修分场每半月一次。

2.3.1.4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检修分场每1年停电检查一次,运行分场每次巡视时都应检查。

2.3.2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2.3.2.1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等。

2.3.2.2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2.3.2.3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2.3.2.4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有机械损伤。

2.3.3巡查结果的处理

2.3.3.1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薄中,据以编制计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2.3.3.2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薄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2.3.3.3巡视检查中,如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做好记录,填写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联系消除缺陷。

2.4?电缆防火及阻燃

2.4.1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因着火蔓延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

2.4.2在通往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之间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

取有效阻燃的封堵处理。楼板孔之间设置的阻燃封堵层,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重,否则应设有安全防护标志等措施。

2.4.3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电缆沟中,应沿下列部位设置阻火墙:

2.4.3.1公用主隧道,沟内引接分支通道处;

2.4.3.2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入口和厂外围墙处:

2.4.3.3长距离沟道内每相距200m范围处。

2.4.4阻火墙设置的基本要求:

2.4.4.1通道中的阻火墙,采用软质耐火材料构成。当不设置防火门时,应在靠阻火墙两侧电缆区段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由门洞窜燃的措施。

2.4.42在通向主控楼、主厂房(包括扩建墙端)和厂区围墙处的阻火墙部位,设置防火门。

2.4.5公用重要回路(如直流电源、消防、报警、事故照明、双重化保护和水泵房、化学水处理、输煤系统等)的非耐火型电缆,宜布置在两个互相独立或有耐火分隔的通道中。也可对其中一回路电缆作耐火处理(如采用耐火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6主厂房内易受到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如汽机机头或锅炉房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等),宜采取防止着火措施(如采用耐火或难燃槽盒、施加防火涂料、包带等)。

2.4.7在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电缆并行敷设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采用防火涂料,包带作阻止延燃的处理。

2.4.8靠近含油设备(如电缆终端或电压、电流互感器等)的电缆沟盖板、宜予以密封处理。

2.4.9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o.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

2.4.10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2.4.11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宣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调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2.4.12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别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用分段阻燃措施。

2.4.13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

2.4.14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或用耐火槽盒将其封闭。

2.4.15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

物,电缆夹层、锅炉、燃运分场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每月清扫两次,并做好清扫记录,时间为每月15日、30日,清扫部门为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燃运分场,清扫区域按公司设备分界执行。

3.检查与考核

3.1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3.2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3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电缆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3.4对电缆维护不及时,造成电缆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出考核意见。

3.5对因电缆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4.2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4.3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4.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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