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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爆发试验安全技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做煤气爆发试验的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并且要煤气岗位专人负责进行此项工作。

3.取煤气样时,一定要把煤气取样筒的放散口打开,以便将煤气取样筒内的空气全部排除干净,否则试验就不真实,就会造成煤气取样工作的误判。

4.做煤气爆发试验的工作必须在安全区域内。

注:观察煤气取样筒内的煤气样的燃烧情况来判断煤气样的煤气是否纯洁。如果试验筒内的煤气样点燃后有爆音产生并迅速烧光,说明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内有可爆炸的混合物。当煤气取样筒中的煤气燃烧不稳定或燃烧不到煤气取样筒底时,说明还不正常,也可能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中残留有空气。如果煤气取样筒中的煤气在筒内平稳的燃烧并一直燃烧到煤气取样筒底才熄灭,说明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中的煤气是纯煤气。

5.做煤气爆发试验时,操作人员的面部应避开煤气爆发试验筒口,以免煤气燃烧时,烧伤操作人员的面部。

6.煤气爆发试验要用煤气爆发试验筒从煤气设施或煤气管道的末端取样口取样。

7.做煤气爆发试验必须三次全部合格,其中一次不合格,应重新做三次,直到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煤气。

8.煤气区域作业,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篇2:置换净煤气送净煤气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l.置换净煤气

1.1热风炉全部撤炉停止燃烧。

1.2关煤气调节阀及煤气闸板。

1.3通知煤气调度室关净煤气开闭器。

1.4开煤气管道上的放散阀,管道内通入蒸汽。

1.5全开管道上的压力调节。

1.6开管道上的人孔。

1.7开热风炉煤气调节阀及煤气闸板。

2.送净煤气

2.1检查煤气管道各人孔是否封好。

2.2煤气调节阀及煤气阀必须关严。

2.3管道内通蒸汽。

2.4通知调度室煤气开净煤气开闭器。

2.5煤气送来后,停蒸汽,经爆发试验合格后,关放散管上的阀门。

2.6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使用煤气。

3.注意事项:在驱除净煤气和装净煤气时,煤气管网附近严禁动火。煤气区域作业,预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篇3: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燃烧器(以下称'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气设备安全事故,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生命安全,为燃气设备的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安全技术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编制。

关联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锅炉用燃气燃烧器,其它用途用燃气燃烧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规定了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

(三)双燃料燃烧器应该同时满足本规定和TSGGB002-2006《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燃烧器的电气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应该符合GB3797-89《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的规定。

第二章?结构与设计要求

第五条?设计

(一)燃气燃烧器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燃气喷嘴、燃气阀系、风机、燃气流量调节阀、空气调节装置、点火装置、燃气压力检测开关、空气压力检测开关及火焰监测装置等。

(二)燃烧器的设计应该能保证燃烧器达到规定的输出功率及性能要求。燃烧器的结构应该保证不会发生不稳定、变形或开裂等危及安全的问题。

(三)燃烧器各部件结构和尺寸的设计不仅必须保证燃烧器可靠经济运行,还要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四)燃烧器上应当有火焰观测孔,为防止火焰喷出或烟气外漏,观测孔配件应当具有足够强度并且被有效密封。

(五)对于燃烧器的运动部件(皮带传动、风机)必须设计防护装置。

(六)为防止异物吸入,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燃烧器风机入口应该装有金属防护网罩。

(七)设计额定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50kW的燃烧器,需配置燃气流量调节装置,使其输出功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调。连续调节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节装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八)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流量调节装置。设置调节挡板的,空气挡板的位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九)对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的燃烧器,空气和燃气调节装置应该通过机械、电动或其他方式实现联动。

(十)燃气控制阀的入口处应该装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可以与下游的燃气控制阀成为整体。过滤器的孔径应该不大于1.5毫米;过滤器的入口及出口处均应当设有永久性压力测试点。

(十一)燃烧器内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25m/s;燃烧器前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15m/s。

第六条?材料

燃烧器所有部件应该选择合适的材料,确保燃烧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结构特性和工作特性的下降。燃烧器的制造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器所有部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机械载荷、热负荷或化学负荷,适应环境操作条件。

(二)与燃气接触的各种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防腐材料,应该能承受设计工况下可能与燃料发生的化学腐蚀;所有密封面处的密封材料,在燃烧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该保持有效。

(三)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该采用耐热材料制作。

(四)燃烧器所有部件不宜使用含有石棉材料的制品。

第七条?连接与密封

燃烧器的连接与密封包括燃烧器部件之间及燃烧器与供热设备之间连接与密封。

(一)燃烧器必须做到能把它可靠地固定在供热设备上。燃烧器的布置和固定必须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位置。需要定期维护的零部件应该满足便于拆装的要求。

(二)螺纹密封连接与法兰连接必须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燃烧器的燃气管道通径大于等于100mm时,应当采用法兰连接。

(三)燃烧器燃气管系在1.5倍设计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下进行测试时,应该无泄漏或变形,试验介质可以是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四)对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应该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五)燃烧器出厂前,凡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人员操作的部件,应当由制造单位设置调整好并且被有效密封或固定(包括各种安全控制设置值)。

第八条?燃烧器及其辅助设备应该能在高于其额定电压10%或低于其额定电压15%的范围内安全运行。电压波动超过上述范围时,燃烧器应该能继续正常运行或安全关闭。

第九条?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该不低于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44。

第三章?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第十条?点火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点火装置,其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二)点火装置(电火花等)工作之前,点火燃气控制阀不得打开。

第十一条?火焰监测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火焰监测装置,验证火焰是否建立。

(二)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该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三)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应该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第十二条?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检测装置,该装置能够在燃烧器前吹扫、点火与运行期间对风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主燃气控制阀系

(一)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配置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或组合阀。

(二)燃气控制阀关断时,规格小于等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规格大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

(三)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设置有阀门检漏装置。

(四)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上游应该至少设置一只压力传感器。

(五)设有独立点火燃烧器时,点火火焰已经建立并经火焰监测装置验证后,主燃气控制阀才能开启,建立主火焰。

第十四条?各种安全时间的要求

(一)燃烧器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二)燃烧器主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三)燃烧器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1秒。

第十五条?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

燃烧器启动点火之前,必须对燃烧室及烟道进行前吹扫。

(一)以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的时间应不少于20秒;

(二)以小于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时,吹扫时间与空气流量成反比例增加,最小空气流量应该不低于额定空气流量的50%。

除了上述(一)、(二)条要求外,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必须满足配套供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额定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20kW的燃烧器可以直接点火;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kW的燃烧器,点火功率应该不大于120kW或不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20%。

第十七条?燃烧器安全联锁保护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油供应并且系统安全联锁:

(一)燃烧器在启动时,在前吹时间内检测到火焰和在点(主)火安全时间内没有检测到火焰。

(二)燃烧器在运行时火焰突然熄灭。

(三)出现空气监测异常信号(供风系统故障)时。

(四)当出现燃气压力低于或高于设定值时。

(五)燃烧器在运行时当不使用工具使燃烧器乃至其喷枪被旋转或移动时。

(六)与供热设备有关的限位器超限时(如:压力、水位、温度等)。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且系统安全关闭,只有人工复位或切断、恢复电源燃烧器才允许重新启动。

(一)燃烧器主开关被触动时。

?

第十八条?对于空气流量与燃气流量不同时改变的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燃烧器,其空气/燃气控制应当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一)调大火先调空气,调小火先调燃气。

(二)调节过程不能出现燃气过剩的情况。

第十九条带放散装置的燃气控制阀系,放散管的直径应当不小于上游主燃气控制阀有效孔径的25%。

第二十条?燃烧器系统关闭过程中,在点火器和主燃气控制阀关闭之前,供风系统不能自动关闭。

第二十一条?采用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应该设位置验证开关等联锁装置。燃烧器在铰链旋开位置时,应该不能启动。

第二十二条?燃烧器在启动及运行过程的任何时候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安全关闭,进入暂时性锁定状态。

第二十三条?在设有高压点火装置的部位,应该设置'高压、危险!'的标记。

第四章?安装与系统要求

第二十四条?燃烧器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图和说明书进行安装。外部接线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接线图施工。

第二十五条燃烧器及其部件的搬运和安装过程要平稳进行,避免冲击和碰撞;燃烧器各部件应当以正确的方法安装和固定到位。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二十六条?燃烧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弹性软管,应该有金属材料包裹。弹性软管及其安装接头应当至少能承受燃气正常工作压力3倍的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

第二十七条?燃烧器安装法兰与供热设备安装法兰之间应该设置由隔热材料制作的密封垫,密封垫的厚度不小于5mm。

第二十八条?主燃气控制阀系应当尽可能靠近燃烧器安装。为便于燃气阀的维修,安装位置应该留出相应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燃气控制阀系带放散阀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第三十条?采用可退出或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安装位置必须留有足够的燃烧器退出或旋转空间。

第三十一条?燃烧器风机入口处,不得有影响空气流通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进风量。

第三十二条?在主燃气控制阀系的所有自动控制阀的上游,应该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以便能够快速切断燃烧器气源。手动快速切断阀应该装在不易发生意外操作,但需要时又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国家级的燃烧器检测机构每四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才能投入使用。

对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每四年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国家级的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产品监督检验抽查项目应不少于型式试验项目的50%,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燃烧器运行控制方式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自动方式下燃烧器按预定的程序自动运行,具有安全保护功能。手动方式需人工操作,并监视运行状况。

正常情况下,燃烧器应当以自动方式运行,手动方式仅限于短时间内应急运行。

第三十五条?燃烧器运行过程中,进入燃烧器的燃气压力波动,引起燃气流量的波动应该不超过规定值的±5%。

第三十六条?燃烧器的点火必须正确、迅速,运行时火焰应当稳定,没有抖动现象。

第三十七条?燃烧器在额定输出功率下运行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2,在最小功率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5。

第三十八条?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烟气中的CO含量应该不大于125mg/m3,NO*含量应该不大于300mg/m3,CmHn含量应该不大于20mg/m3,含尘量应该不大于50mg/m3,烟气黑度应该不大于林格曼Ⅰ级。

第三十九条?燃烧器的运行噪音应该不大于85dB(A)。

第四十条?燃烧器部件表面温度要求

(一)燃烧器配套的调节装置、控制装置与安全装置的温度不应该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数值且其工作可靠。

(二)燃烧器上被操纵的按扭和拉杆的表面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不应该大于:35℃(金属材料)、45℃(陶瓷或类似材料)、60℃(塑胶或类似材料)。

第四十一条?燃烧器输出热功率要求

?在额定输出功率和规定燃料条件下,燃烧器输出热功率应当满足燃烧器制造单位铭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燃烧器启动时,不得连续两次以上重复点火。点火不成功时需查明原因,作适当的调整后再启动燃烧器。

第四十三条?燃烧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报警或熄火故障时,需查明故障原因并予以排除后才能重新启动。

第四十四条?定期维护及需要更换的部件

(一)为了使设备各方面的特性处于最佳状况,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

(二)维护保养之前,必须使燃烧器处于停机状态,并切断全部电源,关闭燃气控制阀系上游的手动控制阀。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三)凡是具有安全联锁功能的元件,如控制器、火焰监测器、燃气控制阀、检漏装置、风压开关、燃气压力开关等,损坏后都不得修理,必须以原型号或功能相同的元器件直接更换。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四十五条?在长期停机后重新启用,或例行的保养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需要对燃烧器进行再调试。

第六章?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第四十六条?燃烧器产品出厂时必须至少提供以下随机资料:

(一)产品外形及安装尺寸图;

(二)电气接线图;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产品合格证书;

(五)产品装箱清单。

第四十七条?产品使用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结构和工作原理;

(二)产品性能说明(含工作曲线);

(三)安装要求;

(四)操作方法的详细说明;

(五)维护保养说明;

(六)警告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燃烧器应该在其显著位置固定一块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型号;

(二)产品编号;

(三)燃烧器输出功率范围;

(四)适用的燃料品种;

(五)燃烧器供气压力或供气压力范围;

(六)适用的电源参数;

(七)制造单位名称;

(八)出厂日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

(一)燃气燃烧器

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城市煤气等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燃烧装置。

(二)双燃料燃烧器

能够同时或单独燃烧油/气两种燃料的燃烧器。

(三)两级(多级)调节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阶跃式变化的方式来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节方式。

(四)连续调节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连续、平滑变化的方式来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节方式。

(五)输出功率

在一定背压下,燃烧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六)额定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额定热量。

(七)最大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最大热量。

(八)最小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最小热量。

(九)火焰监测装置

用于监测火焰是否存在的装置。

(十)主火焰

在主燃烧喷嘴上燃烧的火焰。

(十一)点火火焰

为点燃主火焰而首先点燃的火焰。

(十二)安全时间

当无火焰出现时,控制装置允许释放燃料的最长时间。

(十三)点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点火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即无点火火焰形成时,允许点火燃料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的最长时间。

(十四)主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主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即无主火焰形成时,允许主火燃料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的最长时间。

(十五)熄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运行过程中火焰熄灭时,从火焰熄灭的瞬间至主燃料控制阀开始关闭的时间间隔。

(十六)吹扫时间

在没有燃料供应的情况下,燃烧室被强制通风的时间。

(十七)前吹扫时间

燃烧器风机启动到点火燃烧之前,空气吹扫过程持续的时间。

(十八)过量空气系数

燃烧实际使用空气量与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十九)安全联锁

由于安全装置动作或监测到燃烧控制系统出错而瞬时作出反应并立即切断燃料供给、点火装置电源而使燃烧器中断运行,形成的系统关闭并锁死,只能通过人工复位才能重新启动。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篇4:中试试验装置安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1基本要求

1.1为规范院中试装置安全管理,识别研发过程存在的风险,避免中试装置在投用、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1.2中试实验装置是指模拟工业化生产条件,由多台仪器、设备和管道组装的连续、半连续或间歇运行的一体化实验装置。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院所有中试及工业试验装置竣工验收后运行阶段的安全管理。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另有管理规定,不在此

管理规定范围内。

3职责

3.1技术开发处负责组织中试装置投用前安全条件审查和运行过程的安全监督。

3.2各部门负责中试装置开车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操作规程编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设备维护、相关文件资料存档。

4调试、运行与维护".

4.1中试装置开车前,部门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后向技术开发处提出装置投用申请,填写《安全工程研究院中试装置开车投用申请单)),技术开发处组织对装置安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投用。

4.2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中试装置开车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并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生效。

4.3部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

处置措施等,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

4.4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实验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情节严重时应立即停止实验;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4.5操作人员进行实验操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药品要做好个体防护、确保人身安全;严禁脱岗、串岗或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事宜。

4.6实验现场配备的喷淋、消防、急救等防护设施应完善、齐全,实验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等条件。

4.7实验完毕或中止时,应按规定停水、停电、停气;节假日和夜间实验时必须经技术开发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实验。

4.8中试装置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和疏散通道,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现场禁止放置与实验无关物品。

4.9当实验方案变更时,应重新对实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4.10实验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实验需求量领用。实验完F气,成后,剩余部分退回仓库存储,也并做好使用记录。

4.11废弃或过期化学品应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中飞标识清楚,存放于规定位置,严禁随意倾倒。定期送交综合处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检查与考核

5.1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5.2技术开发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责令限期整改。

5.3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5.4对于遵纪守法、按章操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保证实验设备安全运行、避免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人员,按照院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准则

1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杀菌、杀虫剂使用后可能对作物产生药害风险的室内试验及安全性评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适用于评价拟申请登记杀菌、杀虫剂对作物的直接药害风险,为其登记和合理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2术语和定义

2.1安全性:杀菌、杀虫剂在推荐使用剂量范围内及高于推荐剂量一定范围内使用,对处理作物不会造成严重不可逆伤害,不影响作物产量和品质。一般安全性越高,药害风险越低。

2.2药害:杀菌、杀虫剂使用后对作物产生的可视性伤害。

2.3苗前处理:药剂种子处理(包衣、拌种、浸种等)和播种前后的苗前土壤处理(撒施、浇灌、注射、熏蒸等)。

2.4生长期处理:指在作物出苗以后至收获之前的药剂处理。其中在出苗以后至孕穗或花蕾形成之前的药剂处理,称为营养生长期处理;在孕穗或花蕾形成后的处理称为生殖生长期处理。

2.5采后处理:指在采收以后对作物的果实(或种子等)进行的药剂处理。

3基本原则与要求

3.1试验药剂

3.1.1药剂。试验药剂采用与拟申请登记药剂组分或配方一致的样品,

即配方及加工工艺相同的制剂。注明通用名、含量和剂型。

3.1.2剂量设臵。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室内试验中,试验药剂的剂量以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最高剂量为最低试验剂量,按1倍、2倍、4倍剂量的梯度设计试验处理剂量,并设不含药处理的对照。

3.2供试作物

3.2.1适用靶标作物。本准则主要适用于杀菌、杀虫剂对粮食作物、瓜菜类作物、经济作物等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评价,及对果树类种苗或组培苗的安全性评价。

杀菌、杀虫剂对果树成株生长期的安全性评价及其他特殊作物的安全性评价,可以参考本准则有关规定在田间进行试验。

3.2.2供试作物的品种。由于不同品种或生物类型的作物对杀菌、杀虫剂的敏感性存在很大差异,杀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试验,须选用拟申请登记作物的3个以上不同常规品种(如:水稻的粳稻、籼稻、糯稻,白皮小麦和红皮小麦等)作为供试作物。

3.2.3供试作物的栽培。用于评价杀菌、杀虫剂安全性的每个作物品种,种质或生长势需要一致。选用干净饱满的种子,采用营养一致的土壤在气候条件可控的培养箱或温室内培养,保持良好的水肥管理。

4试验方法

根据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施药时期和施药方法选择。

4.1苗前处理

4.1.1仪器设备。人工气候培养箱或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室、电子

天平(精确度到0.1mg)、移液器、培养皿、种子或土壤处理的容器、直径150~200mm的盆钵等

4.1.2试材。种子:种质一致,去除空瘪粒,冲洗干净并晾干,对照发芽率应在90%以上。

土壤:试验用土壤经风干过筛,装入金属容器,烘箱中65℃下烘8小时,晾凉后备用。

4.1.3药剂处理。选用种质一致的3个品种的供试作物种子。按照拟申请登记的施药方法(种子处理或土壤处理)设计剂量和进行药剂处理,药剂处理时保证均匀一致。其中以浸种方法处理种子的药剂,应该具有水溶性,避免兑水稀释后沉淀或析出而处理不均匀。

浸种法:将种子浸泡在药液中,浸泡时间与生产常规一致。处理后捞出直接或经清洗后晾干,编号备用。

拌种和种子包衣法:按推荐方法将药剂与少量细土或少量水稀释后,在适当大小的容器内按无药对照和从低剂量至高剂量顺序将种子和药剂搅拌均匀,晾干后编号备用。

土壤处理:按推荐土壤处理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药剂土壤处理。如按处理剂量将药剂与土壤混合制成毒土备用。将无药的营养土装盆钵4/5,播种后撒药土覆盖10mm,或撒药土10mm厚后播种,再覆盖无药或含药土壤。

经种子或土壤处理播种后,每天喷水保持土壤湿润,利于种子发芽出苗。

4.1.4药剂对作物发芽或出苗的安全性试验方法

首先通过发芽试验检测药剂对作物种子发芽的安全性,如检测结果为严重抑制发芽,则不需再做出苗试验;如发芽试验无明显抑制,则需通过出苗试验进一步验证药剂对作物的安全性。

A:发芽试验:将各药剂处理的100粒种子,放臵于培养皿内保持湿润的滤纸上,根据不同作物种子的特性,放臵于适宜条件下培养,逐日观察发芽情况。记录并计算对照发芽50%、对照完全发芽及对照完全发芽3~5天后的各处理发芽率及根长和根数。

种子发芽的标准:

(1)禾谷类作物种子,正常发育主根长度超过种子长度,幼芽长度超过种子长度1/2。

(2)园粒种子幼根和幼芽长度超过种子直径。

(3)小粒豆类植物种子有正常幼根,并有一个幼根与子叶相连。

(4)林木种子的幼根正常,并长于种子长度1/2,小粒种子幼根长度超过种子长度的,均定为发芽。

B:出苗试验:将营养一致的土壤装于盆钵内,孔隙度相似,土壤含水量大约60%。将各处理的100粒种子分别播种于盆钵内平整的土壤表面,再覆土3~10mm(因种质而异),25℃光照培养箱中分别培养,于出苗后7、14、21天定期观察记录出苗情况。记载作物的生长状况和描述药害症状,检查和计算不同处理间的出苗率、出苗势(整齐度以株高标准差表示)、苗高、根长、根数、鲜重、干重、根茎重量和长度比。

4.2生长期处理

4.2.1仪器设备。人工气候培养箱、人工气候室或可控日光温室(光照、温度、湿度),可控定量喷雾设备,电子天平(精确度0.1mg),移液器等。

4.2.2试材。生长一致的同一种作物3个品种。

4.2.3药剂处理

4.2.3.1土壤处理。包括颗粒剂撒施、毒土撒施、浇灌、土壤注射等。按药剂各处理剂量将颗粒剂均匀撒施,或按剂量将药剂与225公斤/公顷细土混合后撒施于作物根围,或与水稀释后均匀浇灌或灌注于作物根围。

4.2.3.2喷施。包括喷雾、喷洒、喷粉等方法。按药剂处理剂量,以无药对照、低剂量/浓度至高剂量/浓度进行处理。

4.2.3.3熏蒸。将生长一致的作物放臵在塑料薄膜搭建的密闭空间内,按不同处理剂量将药剂放臵在密闭空间内自由挥发或加热挥发,对作物进行熏蒸。

4.2.3.4茎杆涂抹、注射。按处理剂量将药剂与水稀释调和后进行茎杆涂抹或注射。

4.2.3.5重复。每处理不少于4盆(4次重复),并根据植株苗大小每处理不少于4~8株。处理后移入温室培养,各处理生长管理条件一致。

对于果树成株生长期的安全性评价及其他特殊作物的安全性评价,如在田间进行试验,每处理不少于1株,至少3次重复。

5安全性评价内容

根据药剂处理时期确定作物安全性试验具体评价内容。

5.1苗前处理。种子处理的药剂安全性需要调查对种子发芽和出苗的影响,土壤处理的药剂只需调查对出苗的影响。主要评价药剂对种子发芽率、发芽势、出苗率、出苗势、苗高/长、根系数量和主根长度、根/茎鲜重比及植株形态和叶色的伤害等。

5.2营养生长期处理。包括苗后孕穗前或果蔬花蕾形成前药剂处理(喷施和熏蒸等茎叶处理、撒施和浇灌等根部土壤处理)。按照拟申请登记药剂推荐使用类似方法在温室对盆/钵栽3~5叶期作物苗进行药剂处理。主要评价药剂对作物株高(茎长)生长速率、植株形态和叶色的伤害等。

5.3生殖生长期处理。包括作物孕穗期和花蕾形成以后、幼果期至收获前的药剂处理(喷施和熏蒸等茎叶处理、撒施和浇灌等根部土壤处理)。在温室或田间按照拟申请登记药剂的推荐使用方法进行药剂处理。主要评价药剂对作物株高(茎长)生长速率、植株形态、叶/果色、结实率的伤害等。

6药害症状观察

6.1变色。包括褪绿、黄化、白化、花叶、锈斑、褐化、绿化等。

6.2坏死。斑点、枯斑、叶缘坏死、生长点或攀缘茎枯死、落叶、落花、落果、空秕粒等。

6.3生长发育延缓。矮化、节间缩短、叶片伸展受抑、出苗不齐、成熟期改变、生长发育停滞。

6.4萎蔫。植株失水萎蔫、青枯。

6.5畸形。分蘖异常、生长不定根、侧向生长、徒长、叶片卷曲或扭

曲变形、茎缢缩、花穗变形。

7药害程度观察记录

7.1抑制发芽或出苗

观察药剂处理后对作物种子发芽和出苗的影响,记录作物种子发芽或出苗受抑制的比率,或延缓出苗的天数等信息。

7.2变色

观察施药后作物叶片等部位变色情况,记录变色程度和变色叶片占供试作物全部叶片的比率,以及变色是否可恢复和恢复所需的天数等信息。

7.3坏死

观察施药后作物不同部位器官坏死情况,记录出现斑点或坏死的器官占供试作物全部器官的比率,以及斑点或坏死面积占作物器官面积的比例,或落叶、落花、落果或空秕粒的比率等信息。

7.4生长停滞

观察施药后对作物生长的影响,记录施药后21天左右作物生长(植株或枝条或根系新生高度或长度)受抑制情况等信息。

7.5萎蔫

观察施药后作物叶片出现萎蔫症状情况,记录出现萎蔫症状时间及萎蔫持续时间,是否可恢复以及恢复所需时间等信息。

7.6畸形

观察记录施药后21天左右作物植株分蘖异常、生长不定根、侧向生长、徒长、叶片卷曲或扭曲变形、茎缢缩、花穗变形等情况,记

录产生畸形的植株数量及占全部植株的比例等信息。

8有关药害程度系数的计算

8.1发芽率和出苗率的抑制率

发芽率或出苗率(%):G==N1/N2?100

G为发芽率或出苗率,N1为发芽或出苗数,N2为测试种子数或苗数

发芽率和出苗率的抑制率(%):I=(C-T)/C?100

I为发芽率或出苗率的抑制率(%);C为空白对照发芽率或出苗率(%);T为药剂处理的发芽率或出苗率(%)

8.2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增加率

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P=n1/n2?100

P为落花(果、叶)率(%),n1为药剂处理后落花(果、叶)数,n2为处理前花(果、叶)总数

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增加率(%):I=(T-C)/T?100

I为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增加率(%);T为药剂处理的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C为空白对照落花(果、叶)率或空秕粒率(%)。

8.3生长速率抑制率

生长速率:R=L/D

R为生长速率(mm/d),L为植株或枝条或根系新生高度或长度(mm),D为时间天(d)。

生长速率抑制率(%):I=(Rck-Rt)/Rck?100

I为生长速率抑制率(%),Rck为空白对照生长速率,Rt为药剂处

理的生长速率。

9安全性评价结果

根据测试靶标作物的经济价值和药害症状及伤害程度,评价药剂对作物的安全性。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写出正式试验报告,并列出原始数据和附药害症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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