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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制度: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监理工作制度: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1、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2、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机构填报《报验申请表》,并附自检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签署《报验申请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3、对未经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相关《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报验申请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检查不合格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主动监理,对分项工程采取质量预控,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分项工程不合格时,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监控。严禁专业监理工程师完全实行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

6、分部工程的验收先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分布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提请现场监理主管组织各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正式验收,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分部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决定是否验收。同意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报验申请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7、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同步核查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

8、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将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验收,或不实行事前和事中的主动控制,而实行完全的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篇2:监理制度: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技术经济签证制度

1、施工合同内工程项目的计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签认。

2、施工合同外的施工措施计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审核的依据是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日记相关的记录内容。

3、审定的施工措施工程量必须以签证单的形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4、提倡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外的施工措施计量实行同时签认的工作方式。

5、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签证与监理日记记录不符或者没有记录时,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篇3:监理制度:工程监理旁站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监理旁站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在旁站监理方案中,应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依据和旁站人员的职责,并将旁站监理方案抄送给施工单位一份。

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在施工属于监理旁站范围的关键工序前24小时,及时书面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按时安排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应根据旁站监理的内容,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签字。

4、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也不得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旁站监理人员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行为时,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应当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没有对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及时实施旁站监理,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篇4:监理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所有工程变更均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涉及到工程结构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原图纸审核单位的审查通过。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首先应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查同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否则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4、设计变更实施后,监理机构应对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并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篇5:监理制度:混凝土砂浆试块管理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混凝土及砂浆试块管理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和时间必须符合《规范》和检验批的规定。试块应由专人制作,并留有标记,试块的制作应在监理人员的监控下进行。

2、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养护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并应在监理机构的监控下进行。

3、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强度试验,必须在监理人员监控下进行。

4、施工单位私自进行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的强度试验,或者在监理人员监控下进行强度试验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施工单位相应文件上签字。

5、严禁施工单位使用假试块进行强度试验,一经发现,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将试块按照不合格处理,相应的检验批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见证人员,与施工单位窜通一气、弄需作假,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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