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燃气汽化器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厨房燃气汽化器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规范名称:厨房燃气汽化器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制定:餐饮部执行岗位:厨房燃气使用责任厨师一、燃气汽化器安全使用及维护规范1、本设备由厨房指定厨师为负责人,负责设备的维护与使用和管理;2、设备必须保证水位处于水位计中间位置,平时如发现不足,须及时补充至标准位置,确保水位不低于水位线;3、汽化器热质“水”保证每年更换一次,以防止形成水垢;4、汽化器正常运行12小时后应排残液一次,以免残液过多而沉淀,造成堵塞,影响正常工作;5、冬季气温较低时可以更换防冻液,以免在停机状态下造成结冰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二、燃气汽化器安全操作程序1、设备在使用时应提前15分钟打开启动电源,使设备温度自动加热到55度,待汽化器电子阀自动打开。即可进入到正常工作状态;2、点火前首先打开液箱钢瓶角阀,然后打开液箱球阀,使管道液体自动输入到汽化器内,进行强制汽化后至灶前,即可点火使用;3、工作停止时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关闭钢瓶角阀及液箱管道球阀,确保使用安全。责任厨师:

篇2: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加油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加油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十五条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第十九条加油站的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五条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四)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二十八条加油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加油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加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五)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工作。

第三十二条卸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

(七)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非加油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罐区。

第三十五条加油站内加油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加油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加油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2005年11月8日,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市中心一处最繁忙的加油站在营业中突然发生特大火灾并随后发生大爆炸,警方经调查后确认,这起惨剧是由一位司机驾车驶入加油站时随手扔下的一颗烟头所致。当日晚些时候,格鲁吉亚内务部新闻局在一份公告中称,警方在事故现场检测结果认定,在第比利斯市中心发生的加油站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是由一位司机的草率行为造成的。警方称,捷利亚驾车驶入加油站时,他将自己刚抽完的烟头随意弹出了车窗,烟头上的余火点燃了加油站因加油而散布在空气中的汽油,随后火焰迅速吞没了整个加油站并引发爆炸。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O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妻兰萎规磊誓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至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l。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果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i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lm。

第十七条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目前,成品油零售市场上国营、合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个体私营加油站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汽车加油站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体私营加油站业主的文化水平低、欠缺专业技能,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亦缺乏了解,加之建站资金少,使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存在问题

1.违规设置油罐和敷设电器设备

有的加油站汽油罐、柴油罐未按照规范要求埋地设置,个别甚至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有的地下油罐通气管管口阻火装置安装不合理。另外,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存在着私接乱拉现象。

2.运输油罐车卸油不规范

有的加油站采用敞开式和喷溅式卸油,容易造成油品的挥发,增加损耗,且油气还会沿地面扩散,若遇火源极易引起火灾。喷溅式卸油还容易使油品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所以,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3.违规加油现象较为普遍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摩擦会产生静电,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会引发爆炸。二是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但是,有的大客车满载一车旅客来加油,加油站也不加过问。另外,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应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1加油站选址不合理施工队伍不合格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第4.0.3条规定:“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另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第12.1.1条规定:“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以上资质。”但是,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多设在乡镇城郊,加油站周围地理环境不理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特别是在一些多丘陵山脉的地区,设在公路边的加油站因为没有采取较完善的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在汛期经常发生浮罐事故——埋地油罐突破地表覆土层浮起;另外因为施工队伍不正规,缺乏加油站建设施工经验,使加油站的建设先天不足,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站内工艺设施防火间距不足,油罐防腐、防浮措施不到位等,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缺乏符合有关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的施工,保证加油加气站的建设质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对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2.1.5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该规范的第12.3.5条~第12.3.17条明确指出了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砖石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采暖和给排水设施等的施工和验收要遵守的标准和规范。但是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过程中因为缺乏专职监管监督力度,主观随意性大,在加油设计、施工、验收环节漏洞多。比如,一味节省建站费用而不按照正规的设计资料施工,或者建站后不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等,缺乏系统的、符合设计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等。

3油罐厚度、几何形状和内部结构不合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第6.1.1条规定:“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油罐采用的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但是少数个体私营加油站使用私制油罐,油罐壁厚不到5mm,甚至发现有个别私营加油站存在直埋油罐受压凹陷变形的现象。个体私营加油站罐一般不设置专用卸油口,而是直接从油罐量油孔开放性卸油;油罐卸油口下无进油管,喷溅式卸油。诸如此类的安全隐患给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经营构成严重威胁。

4油罐防腐处理不合格

许多个体私营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作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没有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在现场检查还发现,个别私营加油站为了提高站内绿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种菜,养花,这种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蚀损坏,缩短了油罐使用寿命。

5不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第6.2.1条规定:“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必须设置专用进油管道,采用快速接头连接进行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个体私营加油站工艺系统简陋,油罐没有设置专用进油管道,油罐车采用敞口式卸油。敞口式卸油造成了油气沿地面扩散,有些油气中还夹带着油珠雾滴,这不仅加重了对空气的污染,而且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6露天油罐多、直埋油罐少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但许多加油站业主认为直埋油罐漏油难被发现,会扩大经济损失,所以不愿采纳油罐直埋地下的做法,油罐多为露天设置。其实与直埋罐相比,露天罐受热辐射量大油品损耗更多,占地面积更大,与其他建筑物的要求距离更大,油罐管理与维修操作不方便,全必须设置冷却水等,由此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问题。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油罐直埋的做法更经济、更安全。

7防雷、防静电措施不到位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第10.2.1条规定:“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2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为经费紧张或安全管理意识缺乏的缘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静电装置,要么有装置但是没有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8明火控制不严

汽车加油站内采暖设备、电气设备不防爆,站内明火管制不严,加油站周边环境的明火源等均会威胁到加油站安全。另外,站内油品泄漏经排水沟流入库外水沟,或油管线管沟内未填土而聚集油气,遇库外明火均会引起站内火灾。

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1加强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个体私营加油站要立即取缔、整顿;对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价和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勒令加油站限期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特别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汽车加油站更要加大监控力度,并通过迁址、降低库容、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等手段,减少或避免这类加油站对重要公共建筑物(剧院、礼常等)或居民住宅等场所和设施造成威胁。

2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职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每两年对汽车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在受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依靠其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能够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环节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企业是否有条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科学依据。这样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了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个体私营加油站接受安全评价过程中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3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首先,个体私营加油站亦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定置管理,标准化作业,使得系统本质安全化。

其次,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的规定,汽车加油站业主必须保障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建设汽车加油站安全设施,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充分认识安全在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抓安全、保安全工作从政府管理约束力量下的被运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行为,思想上充分重视,行动中深入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出”的重要指示,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预防和控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3:钻井二公司上锁挂牌安全管理规范

1目的

为强化能量和物料隔离管理,防止危险能量和物料意外释放,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3参考文件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上锁挂牌安全管理规范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能量

不加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电、机械、水力、气动、化学、热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能量。

4.2隔离

将阀件、电器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危险能量和物料不能释放。

4.3贮存能量

在设备隔离后能继续存在的能量。如:包含在弹簧、飞轮、压力流体或气体、电容器或重物中的能量。

4.4隔离装置

防止危险能量和物料传递或释放的机械装置。如:电路隔离开关、断开电源或保险开关、管道阀门、盲板、机械阻塞或用于阻塞、隔离能源的类似装置。

4.5安全锁

用来锁住隔离装置的器具。

4.6上锁设施

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

4.7危险警示标牌

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牌。

4.8试验/测试

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如验证联锁装置或其它妨碍隔离的因素已解除)。

5职责

5.1公司装备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负责上锁挂牌作业的HSE管理与考核工作。

5.2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为本规范的执行提供监督、咨询和支持。

5.3各单位负责上锁挂牌作业程序的日常HSE管理工作,并提供资源保障。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在进行作业时,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上锁挂牌。

6.1.2隔离或控制危险能量和物料的方式主要包括:

——断开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隔离压力源或释放压力;

——停止转动设备并确保其不再转动;

——释放(容器、管线等)贮存的能量和物料;

——放低设备,确保其不因重力而移动;

——固定设备,防止平面移动。

6.1.3在开始工作前,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本规范。与隔离点有关的人员应及时沟通上锁挂牌的动态,在跨班作业的整个工作期间应始终保持上锁挂牌。

6.1.4上锁挂牌应由作业者本人进行操作,并保证安全锁和标牌置于正确的位置。特殊情况下,本人上锁有困难时,应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代为上锁(如上锁点在管架上)。

6.1.5为确保作业安全,作业人员可要求增加额外的隔离与上锁挂牌。作业人员对隔离、上锁的有效性有怀疑时,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点再做一次测试。

6.1.6使用安全锁时,应随锁附上危险警示标牌,上锁必须挂牌。在特殊情况下,如特殊尺寸的阀门或电源开关无法上锁时,经确认,并经书面批准后,可以只挂警示标牌,不用上锁,但应采用其它辅助手段,达到与上锁相当的要求。

6.1.7上锁挂牌后,应通过试验或检测确认危险能量和物料已去除或已被隔离。对所有存在电气危险的设备,断电后应实施验电或放电接地试验。

6.2上锁挂牌

6.2.1辨识

在隔离、上锁挂牌前,应辨识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来源及类型。需要控制的危险能量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电能:电流或电子流(如微电流、微电压等);

——动能:运转的设备等;

——势能:蒸汽、压缩气体、真空、加压液体、弹簧、张力杆、配重等;

——化学能:危险化学品;

——热能:电热、冷却系统。

6.2.2隔离

任何一项非常规或危险性作业都必须考虑能量源的隔离。如果存在需要隔离的能量源,必须编写和实施能量隔离方案。隔离方案应明确隔离方式、隔离点及上锁点清单。“能量隔离方案”参见附录1。根据危险能量和物料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装置。隔离装置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内容:

——满足特殊需要的专用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安装上锁装置的技术要求;

——按钮、选择开关和其它控制线路装置不能作为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控制阀和电磁阀不能单独作为流体隔离装置;

——应使用合适的方法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已被去除或完全隔离。在试验不能完全确认的情况下,应进行测试确认;

——因系统设计、配置或安装的原因,能量可能再积聚(如有高电容量的长电缆),应采取相应措施;

——系统或设备包含贮存能量(如弹簧、飞轮、重力效应或电容器)时,贮存的能量应被释放或使用组件阻塞;

——在复杂或高能电力系统中,应考虑安装防护性接地;

——可移动的动力设备(如燃油发动机、发动机驱动的设备)应采取可靠措施(如去除电池、电缆、火花塞电线或相应措施)使其不能运转。

6.2.3上锁挂牌

6.2.3.1根据上锁点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设施选择合适的锁具、填写警示标牌,对上锁点上锁挂牌。

6.2.3.2公司采用个人上锁的方式上锁挂牌。

6.2.4确认

6.2.4.1上锁挂牌后要确认危险能量和物料已被隔离或去除。如,释放能量或物料,观察压力表、视镜或液面指示器,确认贮存的危险能量已被去除或已适当地阻塞;目视确认组件已断开、转动设备已停止转动;对暴露于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检查电源导线已断开,上锁必须实物断开且经测试无电压存在。

6.2.4.2在释放危险能量或物料前,应当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指示器等以确认仪表处于工作状态,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隔离及释放有效。在确认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它的危害。

6.2.5试验

6.2.5.1为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被有效隔离,应对设备进行试验。试验方法应考虑正常启动方法和其它非常规的运转方式。在进行试验时,应解除所有可能会阻止设备启动或移动的限制条件(如联锁)。对设备进行试验前,应清理该设备周围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

6.2.5.2对安装有测试按钮的设备,应在切断电源箱开关之前,先按测试按钮以确认按钮正常,上锁后,再进行确认测试,以确保电源确实被切断。

6.3个人上锁

6.3.1个人上锁是指用个人锁对隔离点进行锁定。

6.3.2实施上锁时,应在作业许可证签发前停机(泵)、冲洗、排空并执行上锁挂牌测试程序。

6.3.3属地主管根据隔离方案在每个上锁点上锁,同时,每一名在该设备上作业的人员在相应的上锁点锁上个人锁,同时挂上危险警示标牌。

6.3.4上锁挂牌后,上锁者应亲自或目视进行测试,确认隔离效果,如:再次确认泵不能启动、检查接地、检查压力、气体检测等。

6.3.5测试结束后,所有上锁人员需在能量隔离方案上签字确认。

6.3.6上锁时,若作业人员需要在工作完成前离岗,应告知接班人员或其直线主管,接班人员先上锁挂牌,交班人员才可解除其个人锁。

6.4电气个人上锁

6.4.1在进行电气设备维修工作时,由电气工作人员对电气隔离点进行上锁、挂牌及测试后,由维修作业人员确认并上锁、挂牌。属地主管在现场的启动按钮/开关处挂警告标识。

6.4.2主电源开关是电气驱动设备主要上锁点,附属的控制设备(如现场启动/停止开关)不可作为上锁点。

6.4.3若电压低于220V,拔掉电源插头可视为有效隔离。若插头不在作业人员视线范围内,应对插头上锁挂牌,以防止他人误插。

6.4.4如回路采用保险丝/继电器控制供电,无法上锁时,应拆下保险丝并加警示标牌。

6.4.5如必须在裸露的电气导线或组件上工作时,上一级电气开关应由电气工作人员断开或目视确认开关已断开,若无法目视开关状态,可以将保险丝拆除或断开线路。

6.4.6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用电设备,不能仅依靠现场的启动按钮来测试确认电源是否断开,远程控制端必须置于“断开”状态并上锁挂牌。

6.5解锁

6.5.1解锁分为正常解锁和非正常拆锁。

6.5.1.1正常解锁即由上锁者本人进行的解锁。

6.5.1.2非正常拆锁指上锁者本人不在场或没有解锁钥匙时,且其警示标牌或安全锁需要移去时的解锁。

6.5.2正常解锁

作业完成后,属地主管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每个上锁挂牌的人员应亲自解锁,他人不得替代。

6.5.3非正常拆锁

上锁挂牌的人员不在上锁现场或没有解锁钥匙时,在获得正式授权后可以拆锁。拆锁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与锁的所有人联系并取得其允许;

2.经属地主管和维修人员双方确认下述内容后方可拆锁:

——上锁的理由;

——目前工作状况;

——设备已完成检查;

——解除该锁及标牌符合安全条件。

6.6安全锁具、危险警示标牌管理

6.6.1个人锁和钥匙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

6.6.2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锁具发放回收记录。“安全锁具及危险警示标牌发放回收记录”参见附录2。

6.6.3危险警示标牌的设计应与其它标牌有明显区别。警示标牌应包括标准化用语(如“危险,禁止操作”或“危险,未经授权不准去除”)。危险警示标牌应标明员工姓名、上锁日期、岗位及理由。

6.6.4使用中危险警示标牌不能涂改,并满足上锁使用环境和期限的要求。使用后的标牌应集中销毁,避免误用。“安全锁、上锁设施、危险警示标牌(示例)”参见附录3。

6.6.5危险警示标牌除了用于上锁挂牌隔离点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6.6.6一把锁只能有一把钥匙。如果有备用钥匙,则应制定备用钥匙控制程序。原则上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拆锁时使用,其它任何时候,除备用钥匙保管人外,任何人都不得接触备用钥匙。严禁私自配制钥匙。

6.6.7上锁设施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7附录

篇4:叉车加油管理规范

1.本油库之油品专供厂内叉车使用。

2.为确保生产叉车燃油的使用,各位叉车司机在早晨即检查叉车油条测量,并根据满负荷工作时24小时的用油量决定是否需要加油。

3.叉车加油时间规定为星期一,特别提示:在星期六早晨必须检查测量,当油量低于是2/3时即老虎加油,避免星期日加油

4.在规定的加油时间外即非加油时间,油库管理员锁闭油库门,钥匙由仓库专人保管。

5.在加油时间内,请各位叉车司机主动到油库门前按到达顺序依次排队加油。

6.在司机加油后必须在《叉车加油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加油记录。

7.加油时,叉车必须熄火,并执行叉车安全操作堆积之停车安全规定。

8.加油时,油库管理员负责控制油库门内的控制阀门,叉车司机控制加油管出油端的控制阀门。

9.加油时,绝对禁止在以油库门为中心半径10米内吸烟及明火。

10.在加油过程中,叉车司机必须集中注意力观察油箱内油量变化,确保加油不能溢出油箱。当溢出油箱而淋到地面时,由叉车司机负责清理油污并登记溢出记录。

11.因叉车司机疏忽未在规定时间内加油的,由叉车司机自行向处理,申请,再加油。

12.在帐务处理方面,按照月度加油记录汇总在财务周期的月末一次ERP做柴油出库数据的更新。

篇5:炼胶车间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

1.进一步加强炼胶车间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炼胶车间所有人员。

三、控制办法

1.所有炼胶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操作方法及工艺规程;

2.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整齐,袖口要扣好,加入粉料种类多时必须带上口罩;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4.新进人员必须由主管或班长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再安排给指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且不得独自操作设备;

5.新进员工或换岗员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新设备投入生产时,技术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学习;

7.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

8.开炼机启动前必须检查辊筒间有无异物;

9.炼胶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割刀,不得使用美工刀等易断裂刀种,防止铁屑进入胶料中;

10.开炼作业时手不得超过辊筒上方挡板切线,必须在辊筒中心水平线处下刀,且刀刃必须向下;

11.用手推胶包辊时,手指方向必须与辊筒运转方向相反;

12.向辊筒内推胶,要用拳头或手指向掌心弯曲轻推,不得用力过猛,严禁伸开手推胶;

13.密炼机启动前需检查混炼室转子间有无异物;

14.密炼机排胶时不得将手伸进密炼室清理余胶,必须清理时则需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15.炼胶设备运行时,作业人员一律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6.在生产过程如出现异常或安全事故时,需立即按下紧急停车按钮;

17.炼胶作业正常停车时,不得使用紧急停车按钮,必须按正常操作进行停车;

18.切料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取刀口下方的胶料,在确认设备停机状态下方可取胶;

19.严禁将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炼胶车间;

20.严禁酒后或带病情况下进行炼胶作业;

21.日常生产过程中需保持设备、场地清洁、通道畅通、胶料摆放有序;

22.下班后或设备长时间不用时,须切断电源,并清理设备上的物料,整理工作现场;

23.加强安全生产及事故管理,形成主管对炼胶车间安全生产负责制度。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