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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内司委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3

职责一:人大内司委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内司工委工作职责

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职责范围: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委会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国家安全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人防办、黄石市监狱、武警黄石支队、黄石消防支队及与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相关的部门。

职责三: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具体负责对本级的审判、检察、公安、安全、司法、监察、民政、劳动、人事等国家机关的联系和监督事宜。主要工作职责:

1、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3、牵头组织对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4、对上级人大下发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整理上报;

5、检查、监督“一府两院”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检查普法活动的开展情况;

6、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有关咨询、接待工作;

7、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人民群众的重大申诉、控告案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8、办理常委会领导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内司委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与常委会办公室和其它专、工委联系协调。管理本委员会财务、车辆。

2、负责草拟内司委年度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

3、负责起草内司委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建议、质询案、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具体办理工作。

4、负责起草内司委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内务部门相关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的草拟工作。

5、具体负责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拟办、转办、催办、回复、报告等工作。

6、做好本委员会来文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工作。

7、做好需本委员会人员参加的会议及有关活动的通知、衔接、联络等工作。

8、草拟、修改、印发本委员会的文件、材料和需以常委会或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材料。

9、对本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并负责活动的通知、报告等有关工作材料等起草,督促有关部门对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中所提意见建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

10、负责做好陪同分管的常委会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服务工作和新闻稿件初审工作。

11、负责上级人大对口部门在我市开展各项活动的工作方案的制订和工作的联系、沟通、衔接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

12、负责承办本委员会需上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议题征集和材料准备、印制工作。

13、负责通知本委员会人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14、协助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系市直内务司法部门和上级人大、兄弟市人大内司委及各县(市、区)人大内司办(政法办)的工作。组织有关交流活动。

15、承办上级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及本专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职责

职责一:人大代表联络站职责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作为人大街道工委的延伸和有效补充,应当拓宽工作渠道,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工作。

二、保持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以多样化的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互动,保持有效沟通和联系,了解和关心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提高服务代表水平。

三、协助落实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组织人大代表以座谈会、定点接待、走访慰问、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方式密切与选民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社区活动。

四、协助人大代表收集选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整理社区舆情,并向人大代表通报。协助人大代表收集社情民意,跟踪了解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和其他书面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畅通选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渠道。组织人大代表定期接待选民(群众),及时做好选民(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的登记、转交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解决并答复人大代表和选民(群众)。

六、做好人大代表在本社区履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协助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做好代表履职过程中的会务、联系、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七、做好人大代表在本社区的履职活动情况登记。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做好人大代表履职的信息报送和履职情况登记工作,完善代表履职档案,整理留存代表履职活动台账。

职责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职责

本联络站服务对象为本辖区的选民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2、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定期向街道人大工委汇报工作情况。

3、组织协助人大代表开展接待、走访等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汇总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进问题解决。

4、根据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定期将活动开展情况和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书面报送街道人大工委。

5、加强人大代表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6、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以及街道人大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联络员工作职责

联络站联络员设联络员和义务联络员两类,在联络站站的领导下,协助组织联络站日常工作的开展和年度计划的落实,联络员应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联络员原则上由社区工作站站长兼任,负责活动小组、社区工作站、站内人大代表、选民及联络员之间的沟通联络,协助联络站站长及站内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为代表履职和开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2、义务联络员负责做好本站年度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协助站长抓好落实,做好联络站日常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收集汇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做好联络站的活动记录、材料报送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义务联络员要依据工作实际合理配置,可以推选社区内各界别的专业人士兼任,并作为联络站的工作顾问,为代表开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义务联络员配合联络员共同做好服务代表工作。

篇3: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职责一:人大主席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职责二:人大主席职责

1、负责乡人大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乡人大主席团的工作会议。

3、代表乡人大主席团向人民政府报告乡人大工作。

4、督促、检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议案、建议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活动。

6、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

7、完成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职责三:乡镇人大主席主要职责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六)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职责四: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实践中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担负以下职责:

(1)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

(3)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4)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和主席团决议、决定的有关事宜。

(5)列席本级党委会议和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

(6)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负责督办。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宜。

篇4:人大代表之家工作职责范本

职责一:人大代表之家工作职责

(一)主持人大代表之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人大代表之家的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活动方案,做好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研究、向选民述职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三)按照人大代表之家的“组织、协调、联络、服务”职能,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之家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代表活动制度,使代表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四)定期走访联系代表,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跟踪、检查、催办工作。

(五)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做好代表接访选民的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的情况。

(六)及时总结人大代表之家工作经验,促进人大代表之家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人大工作的宣传。

职责二:人大代表联络室工作职责

1.做好区人代会前代表组团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和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开展工作的有关联络服务工作,保障代表在大会期间发挥好作用。闭会后为代表到选区传达人代会精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2.做好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学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3.协助区代表小组制定好闭会期间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4.做好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区代表小组活动和社区有关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5.组织好市、区两级代表每年不少于2次到社区联系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联系活动,了解社区情况、听取居委会、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6.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等活动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汇总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交有关部门或组织研究处理,并做好联系反馈工作。

7.为代表了解本社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资料。及时协助代表小组召集人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时情况通报的有关材料准备。

8.与代表加强联系,充分尊重和保障代表权利的正确行使、代表参与管理本区地方国家事务作用的有效发挥。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做到“三必访”,即:代表有困难必访;代表患病住院必访;代表无故缺席会议或活动必访。

9.在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区代表的选举、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罢免等有关工作。

10.加强自身建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和代表个人专长,不断改进、完善、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内涵和形式,努力将人大代表联络室办成“代表之家”。

11.做好代表履职活动记录、代表小组活动总结、代表履职经验宣传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报告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

12.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和社区(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职责三:人大代表之家工作职责

1.为代表学习交流提供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专业知识,及时收集和提供有关资料,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

2.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组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等履职活动,协助代表提出和督办代表建议,充分发挥闭会期间代表作用。

3.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服务。不断拓宽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4.为维护代表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反映代表的要求和愿望,维护代表合法权益,增强代表组的凝聚力。

职责四:人大代表之家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在人大代表之家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人大代表之家的日常具体工作。

(二)做好人大代表接待活动日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报告工作,向代表通报情况等具体工作。

(三)密切同代表的联系,认真组织代表活动。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生活,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了解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催办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服务。

(四)负责人大代表之家的日常事务,建立和健全代表活动的资料档案及大事记录,做好收发、传阅、保管市、区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等资料。

(五)掌握代表的变动情况,办理区人大代表资格的自行终止、代表关系转移等的法定手续。

(六)接受和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工作,加强同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按时完成有关代表活动的计划、情况、总结的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代表活动信息的撰写、报送工作。

篇5:人大工作职责范本

职责一: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只为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是代表们的主心骨,是代表活动的组织者,是代表和群众的代言人。代表总体作用发挥得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主席是否明确和履行其职责,是否掌握与时俱进的工作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应履行和掌握以下职责。

与时俱进履行“十项职责”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这一法律和省级人大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规定,结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乡镇人大主席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2、负责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3、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组织代表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

4、联系并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5、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7、受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8、指导和协肋各选区依法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补癣增选的有关事项。

9、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10、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有关事项。

职责二:人大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的履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乡辞职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乡长中决定代表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待的其它工作。

职责三:人大工作职责

1、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镇内的执行;

2、决定召集和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召集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听取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和督促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讨论本镇内的重大事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5、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督促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决定接受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9、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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