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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措施及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术语

3.1危险废物

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

3.2危险废物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3.3贮存设施

是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集中贮存

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容器

是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3.6焚烧

是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4管理职责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在化验分析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过期药品及剧毒废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公安处负责剧毒、易制毒药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

销毁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运输押运工作。

4.3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4物管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4.5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管理措施

5.1危险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保温棉、焦油渣、生化污泥、废酸、废碱、报废化学药品,剧毒残液主要有氰化物、含砷、含汞废液等;除焦油渣、生化污泥送电厂焚烧,废酸、废碱进行综合处理外,其他各类危险废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贮存管理,送交时,分厂与物管中心之间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定期检查。

5.1.2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废物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每月及时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

5.1.3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严格、准确填写,环保化验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5.1.4环保化验中心及各单位化验室在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剧毒残液、过期化学药品,由环保化验中心牵头,使用单位提出处理申请,公安处、物管中心参与,共同对废液及过期化学药品进行回收称量和鉴定,共同确认结果后签字存档,共同填写相关移交记录,将确认的危险废物送物管中心专用库房保存,物管中心每月将库存数量上报环保化验中心。

5.1.5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贮存、利用、处置,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由公司环保化验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改正要求的,环保化验中心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1.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会议纪要、记录应齐全、完整、详细。

5.2危险废物的贮存

5.2.1危险废物由物管中心负责统一贮存,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2.2物管中心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处置量及新增产生量(需填写称重后准确

数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物管中心予以配合。

5.2.3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临时贮存点由各分厂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每月向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贮存量及新增产生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产生单位予以配合。

5.2.4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

5.2.5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6危险废物的贮存设备和设施必须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

5.2.7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应进行安全性处置,否则,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5.2.8禁止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5.2.9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或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2.10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方案、

演练会议纪要、演练记录必须齐全、完整、详细。

5.3危险废物的处置

5.3.1危险废物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私自处置危险废物。

5.3.2环保化验中心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剧毒品废液)向主管经理提出处置请示,由物管中心负责办理危险废物处置审批单,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纪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处置厂家的资质和价格共同确定后,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中心提供处理厂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公安处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押运工作。

5.3.3每次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应由物管中心、环保化验中心、公安处、纪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同时到现场进行确认。

5.3.4运输工具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输处置。物管中心与运输及处置部门应建立转移交接手续,交接后危险废物方可出库。

5.3.5处置结束后,环保化验中心应在10日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及时返还当地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危险废物销毁后的原始凭证由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管理,复印件由参与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5.3.6公司内部自行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由处置利用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自行处置利用台账,每月向公司环保化验中心报送当月危险废物接收量和自行利用处置量,报表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进行日常检查,各处置利用单位予以配合。

5.3.7物管中心及各分厂与公司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手续,环保化验中心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4危险废物的运输

5.4.1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

5.4.2运输危险废物时,运输工具必须配备防火、防淋湿、防扬散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环保化验中心及当地环保局负责检查。

5.4.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其他货物及无关人员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丢弃危险废物或擅自改变到达地点。

6考核与检查

本标准由环保化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实施,经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7附录

附录A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简图

附录B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报表

篇2: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

1.目的

1.1.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2.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1.3.保证生产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1.4.保护环境。

2.责任

2.1.项目部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2.项目部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3.内容

3.1.凡在项目部范围内储存、使用化学品的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3.2.本制度所指点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际分类标准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类危险品;

3.3.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

3.4.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3.5.项目部所购之危险品必须要有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志和包装;

3.6.使用危险品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3.7.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3.8.部门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

3.9.危险品仓内储存的危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3.9.1.危险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3.9.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之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3.9.3.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3.10.危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之人员要采取防火措施;

3.11.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

3.12.配备适合的器材及通风装置;

3.13.危险品出入库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3.13.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跌落;

3.13.2.遇热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存放过程中,要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二、爆炸物品管理

1.总则

1.1为了规范小龙一标项目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小龙一标项目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龙一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龙一标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科负责对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监督,负主要管理责任。安全科每个季度定期到施工点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追究责任,并要求立即整改。小龙一标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全员共同做好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本办法所指爆破物品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易燃易爆物品。

1.4爆破物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遵循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各施工部门、保障安全生产的原则。

1.5小龙一标项目各科室和个人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1.6小龙一标项目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2.监督管理

2.1小龙一标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每10天对爆炸物品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单,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2.2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对小龙一标项目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3对于违反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等行为安全科应报请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不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存储的,签领手续不齐,登记不清,爆炸物品帐目不符,以及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炸物品的处于相关单位每次15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处于每次5000元的罚款。

2.5爆炸物品在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于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

3.附则

3.1本办法由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

篇3:易制毒仓库管理办法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部门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部门必须设有急救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意丢弃处理,交有资质的有害废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理。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篇4:夜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夜间作业的HSE管理,保证夜间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夜间作业许可、夜间作业照明、作业人员防护、夜间作业准备以及作业过程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四川石化公司工程施工过程夜间作业的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四川石化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环保处编写。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五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SC-HSE-PS-008

施工用电管理办法?SC-HSE-PS-007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夜间作业

指在国家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之外、光线不能达到正常标准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为审批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EPC/PC承包商

EPC/PC承包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理夜间作业许可证;

(二)按要求组织夜间作业。

第五章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应按SC-HSE-PS-008《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夜间作业许可证],监理单位审批。许可证的样式见附录A表A-1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夜间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为12小时。

第六章夜间作业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作业准备

(一)EPC/PC承包商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须进行,在保证充足照明的前提下,还必须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的技术人员和HSE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三)夜间作业前,EPC/PC承包商的HSE管理人员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HSE标识。

(四)EPC/PC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照明设施和应急设施。

(五)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EPC/PC承包商应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第十二条过程管理

(一)EPC/PC承包商必须在现场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和应急车辆,并保持通讯通畅。

(二)EPC/PC承包商必须保证在夜间作业时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三)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值班电工必须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

(四)当不利的环境条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时,应停止夜间作业。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发生上述情况后,现场管理人员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第十三条完工处理

夜间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作业人员的劳保防护

第十四条除了焊接、切割类的特殊作业之外,其它作业人员不允许使用彩色眼镜或墨镜。

第十五条提倡所有作业人员在夜间穿荧光服或带有荧光标志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人员、配合/指挥挖掘作业人员、指挥车辆人员必须穿荧光服。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不应穿迷彩布料制作的工作服。

第十八条金属焊接、切割点应用遮光板进行遮挡,以避免光线辐射影响他人。

第八章夜间作业照明

第十九条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第二十条照明电源应符合SC-HSE-PS-007《施工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应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应牢固、稳定。

第二十二条室外照明灯具应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第二十四条室外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得低于2.5米。

第二十五条所有的照明设备都必须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

第二十六条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都必须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必须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章记录

第二十九条执行本文件主要产生下列记录。

夜间作业许可证

交底记录

篇5:密闭空间作业管理办法

1.0目的为规范集团密闭空间作业,防止人员进入密闭空间所带来的危害,确保员工及外包商作业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2.0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3.0定义3.1密闭空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3.2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DLH):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人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人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3.3无需准入密闭空间:经持续机械通风和定时监测,能保证在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不需要办理准入证的密闭空间。3.4准入密闭空间:具有包含可能产生危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人产生吞没、或因其内部结构易引起进入人落入产生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他严重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3.5吞没:身体淹没于液体或固态流体而导致呼吸系统阻塞窒息死亡,或因窒息、压迫或被碾压而引起死亡。4.0权责4.1本规范由管理处编制、修订。4.2单位最高主管4.2.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4.2.2负责核准密闭空间处作业许可证。4.3密闭作业部门4.3.1由部门主管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及其安全保护负有领导责任。4.3.2根据3.0的定义判断所进入的密闭空间是否为准入密闭空间。·如是,须根据本办法申请密闭空间准入许可证。·如不是,须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4.3.3在组织制定进入密闭作业方案的同时,必须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解决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4.3.4在作业前安排合适的准入人、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4.3.5委托外来施工单位的密闭空间作业,必须确认其相关资质,并对其作业能力、应急求援能力进行评估。4.3.6参与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4.3.7作业负责人对所管作业负主要责任,在组织作业时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坚决制止。4.4密闭空间准入人4.4.1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及安全培训。4.4.2参与密闭空间作业风险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4.4.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联络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法的效果性验证。4.4.4应确认空间作业地点和时间。4.4.5在确认准入的密闭空间作业环境达到本办法允许进入的条件后方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4.4.6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所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4.4.7应与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4.4.8在准入的密闭空间作业且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及时向监护人报警或撤离密闭空间:·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症状和体征。·监护人和作业负责人下达了撤离命令。·探测到必须撤离的情况或报警器发出撤离警报。4.4.9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须确认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没有遗漏。4.5管理部/课职责4.5.1参与制定负责区域内所有密闭空间作业方案。4.5.2组织密闭空间作业风险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4.5.3在作业开始前检查其安全措施,并向相关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可以增加现场监护人员。4.6密闭空间监护人4.6.1具有能警觉并判断准入人异常行为的能力,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4.6.2在准入人作业期间,履行监护职责,保证在密闭空间外持续监护,严禁兼做其它工作。4.6.3适时与准入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消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准入人发出撤离警报。4.6.4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命令准入人立即撤离密闭空间,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求援,并在密闭空间外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发现作业环境改变,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现准入人出现异常行为。·密闭空间外出现威胁准入人安全和健康的险情。·监护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应通知准入人撤离。4.6.5对未经允许靠近或者试图进入密闭空间者予以警告并劝离,如果发现未经允许进入密闭空间者,应及时通知准入人和作业负责人。5.0管理制度5.1密闭空间作业的准备步骤·隔离密闭空间·清洗、置换与通风·检测·PPE及应急求援设备的配备·申请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首次进入·正式进入5.2隔离密闭空间作业空间中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有效切断与外界连接的电源连接。5.2.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5.2.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必要时可安排人员监护。5.2.3将密闭空间与一切不必要的热源隔绝。5.3清洗、置换与通风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密闭空间进行清洗、置换与通风,并达到下列要求。5.3.1清洗应采用水蒸汽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点,并保证足够的清洗时间彻底清除密闭空间内的有害物质,清洗顺序应由高到底。5.3.2清洗期间为防止密闭空间内产生危险气压,应给水蒸气和凝结物提供足够的排放口。5.3.3对于承载可燃气体(如瓦斯管道、天然气管道、反应釜、发酵池、下水道、窨井等)的,在清洗后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并随时监测氮含量,置换后的密闭空间内氮气含量应达到95%以上。5.3.4氮气置换后应采用新鲜空气进行充分通风,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含氧量,同时将该空间冷却至室温。5.3.5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必要时可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从底部开始输入空气,由高处排出氮气,并保持空气流通。5.3.6严禁向密闭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4检测5.4.1必须在作业前30分钟内,对密闭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分析的样品应保留至作业结束。如采样分析后,30分钟内未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需对其重新采样分析。5.4.2检测、采样方法按相关现行标准执行;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如下:5.4.2.1测含氧量正常时含氧量为18%~21%,缺氧的密闭空间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中的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5.4.2.2测爆密闭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箱、油罐等容器的检修,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5.4.2.3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必须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果有毒气体的浓度高于此要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5.4.3作业中要定时监测,一般每隔2小时监测一次。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同时原作业许可证作废。待作业空间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5.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5.5PPE及应急求援设备的配备5.5.1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5.5.2当密闭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所使用的器具应达到防爆的要求。5.5.3照明设备的电压应低于36V。5.5.4当有害物质浓度大于IDLH浓度,或虽经通风但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所规定的要求,或缺氧时,应当按照《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性防护用品。5.5.5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严禁遗漏。5.6申请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5.6.1准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流程5.6.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的作业依据,严禁涂改、代签。5.6.3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并于作业前张贴在作业处。5.6.4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时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时限内未完成作业,必须按许可时限离开作业空间,再按照本办法重新确认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并重新办理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5.6.5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格式:****-**-***,如2010-09-008第一串数字表示:年份,如2010;第二串数字表示:月份,如09;第三串数字表示:本月内开出的第几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如008。5.6.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单位管理部/课存档,一份交作业单位,悬挂于作业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2年。5.6.7在密闭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应同时遵守高处作业管理办法及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5.7首次进入5.7.1对准入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能量或物料隔离锁定措施的有效性。5.7.2确认进入路线。5.7.3在准入空间内必要处安装脚手架等设备。5.7.4确认没有物料堆积在高于最低作业位置。5.8正式进入5.8.1如有必要,应使用防坠落装备和呼吸保护装置。5.8.2确保持续检测内部空气状况。5.8.3遵守最长持续作业时间限制。5.8.4监护人应每5分钟以通讯设备呼喊或其他方式维持与准入人通讯联系,并做好记录。5.8.5进入密闭空间作业过程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5.8.6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坠落物伤害的措施。5.9应急救援5.9.1监护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营救或其他应急支持。5.9.2对于危险度较大的作业,应事先通知救援队伍做好准备。5.9.3密闭空间应急救援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密闭空间实施抢救。5.9.4密闭空间外实施的救援应使用吊救系统。5.9.5应将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所需的类似书面信息放在工作地点,一旦准入人受到有毒物质的伤害,应及时将这些信息告知相应的医疗机构。6.0相关文件6.1动火作业管理办法6.2高处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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