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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基础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一条办公室负责公司生产区交通道路信号标识、道路交通管理及公司机动车辆年检以及生产区交通道路的检修与维护。

第二条机电部负责对公司内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三轮车)和特种车辆(叉车)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区道路的划分,并对生产区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内机动车辆特种人员的培训及统计。

第五条各有机动车单位负责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严禁在厂通道上堆积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七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不得进入禁烟区。

第八条生产区内行人必须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九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十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一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

第十二条化产区门岗工作人员负责对进入化产区的所有车辆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进入禁火区标准的一律不得让其进入。

第十三条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有公司调度室开具的“进入禁火区安全许可证”和相关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进入禁火区车辆的司机及随同人员不得带烟火等火种进入禁火区,违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篇2: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在车辆驾驶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减少并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奖惩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经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内容

4.1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⑶、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

⑷、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⑹、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

⑺、私自动用公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⑻、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损失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被举报的;

⑼、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4.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的经济考核及事故责任人对公司的车辆经济损失承担补偿:

⑴、专职驾驶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2%

10%

8%

6%

⑵、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序号

考核类别

内容

1

经济考核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考核200元/次。(无责除外)

2

经济考核

造成道路交通、人为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3

经济考核

事故车辆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4

资产损失补偿

按责任划分的考核比例(责任界定以交警队裁决为准)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10%

8%

6%

4%

4.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如:出租车的班费、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事故车二次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伤者的自费药、货物损失免赔金额等由事故责任人本人承担。

4.4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的,经交警队认定为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按考核标准承担车损经济损失赔偿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4.5长途车辆在配载货物时,驾驶员应与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并由货站将货物投保,方可拉运。因无合同,无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丢货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4.6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装载货物时不得超高超限、客运车不得超员,凡是因为超高超限超员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三者损失和货物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

4.7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费用:如事故押金,修车费,伤者医疗费,拖车费等,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垫付,待事故处理结案后,持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裁决书,修车发票,修车明细,车辆损失照片,医疗费病历等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待理赔完毕后,按本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经济赔偿处理后,再将个人垫付的费用余额返还给个人。

4.8相关奖励:对于连续行驶规定里程数及年数而未发生任何事故的驾驶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⑴、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5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300元标准奖励;

⑵、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1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500元标准奖励;

⑶、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2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1000元标准奖励;

⑷、驾驶员安全行驶累计30万公里无违章无事故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奖励价值2000元标准奖励;

⑸、长途车、市内货车、大客车安全系数为1;小货车安全系数0.9;小客车安全系数0.8;

安全里程=实际行驶里程×安全系数

⑹、奖励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并由公司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五、其他说明

5.1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事故责任人要详细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认识,引以为戒。

5.2当年内发生有责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六、记录表单

6.1《事故调查表》

6.2《事故处理意见表》

七、附则

7.1本管理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1月4日制定的《交通事故奖罚处理办法》作废。

7.2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质量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7.3在2013年3月15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规定执行。

7.4在2013年3月15日后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执行。

篇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4: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管理

1、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指定备案的人员。未经公司指定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2、公司指定的驾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驶。

3、驾驶人员必须牢记“三不”(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五知”(知车辆情况、知货物装载、知道路特点、知行人动态、知气候变化)。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认真掌握安全行车规律,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管控的驾驶员,建立重点管控制度。

5、车辆发生火灾,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6、外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展开抢救工作。

7、在公司(专营店)场区道路行驶或车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的速度。

8、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事故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1、动用公务车辆应预先申请,车辆申请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和返回时间,否则被视为公车私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特殊情况车辆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须由向总经理报告批准,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4、驾驶者在使用车辆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外表及内饰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责任人汇报,在得到书确认后方可出车。如果未经核实车况有异常而出车,因此导致的问题由驾驶者负责。

5、驾驶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将车辆转交其他非公司指定的驾驶人员驾驶。

6、驾驶者在用完车后应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回公司后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并做回程登记。

(二)试乘试驾使用管理规定

1、试乘试驾车辆由销售部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仅提供客户试乘试驾使用。

2、试乘试驾车辆在提供给客户驾驶之前,审核客户驾驶资质,销售部销售代表必须跟车试乘试驾。

3、试乘试驾车辆,如果在公司内试驾,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如果在公司外试驾,试驾距离不超过3公里。

4、在试乘试驾完后,销售顾问必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清洁车辆,及时将钥匙交给钥匙保管者。

5、如果公司需要安排试乘试驾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申请部门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三)商品车移动管理规定

1、商品车由销售部负责日常管理。部门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商品车日常管理,指商品车验收入库、保管、内部移动、外部移动、销售出库、正式向客户交车、客户安全驾驶离店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移动交接时必须有书面记录以确认商品车状况和责任。否则,如果出现问题,则由车辆当时所处在的环节部门承担责任。

3、商品车移动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驾驶。驾驶人员在驾驶前,应对商品车外观、内饰、仪表、随车附件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须确认后方可驾驶,否则,出现问题由驾驶人员负责。

4、如果业务需要商品车外出(如专营店之间换车、公司内调车、展销、上牌等业务),必须按照公司财务放车制度执行。如果没有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的《商品车放车单》,门卫一律不予放车。

5、没有购买保险的商品车,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不准驾驶外出。否则,因此产生的问题,由日常管理部门经理负责。

6、严禁用商品车外出办理公务和私事。

7、驾驶人员在商品车驾驶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确保行驶安全和商品车完好。凡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罚款或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100%责任。

(四)客户维修车辆管理规定

1、客户维修车辆由服务部管理。服务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2、严禁动用客户车辆外出办理公务或私事。

3、客户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移动时,每个环节交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车辆状况进行确认,否则,出现问题,车辆当时所处在的环节(岗位)承担责任。

4、维修需要外出路试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路试。门卫凭批准的《维修路试申请单》予以放车,并做好登记。

5、严禁路试人员借路试办理个人私事。

四、违章行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违章行车处理规定

1、所有车辆外出,凡因违返交通法规而导致交警或电子警察的罚款,均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2、商品车外出,凡因证照、手续不全而导致交警罚款,如果事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则由销售部经理个人承担。如果事先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则由公司承担。

3、商品车外出,证照手续齐全,但因驾驶人员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绕道行驶)导致罚款,则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履行义务,迅速报警,并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有自然险情的情况下,如车辆因此发生故障的,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警。

2、部门主管应尽可能到达事故现场,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也要做到了解事故原因及交警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

3、当事人必须把所有材料递交给行政部,以便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理赔。

4、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足部分,应根据《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由当事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当事人责任比例?当事人承担费用比例?公司承担费用比例?

无责任?0?100%?

次要责任(50%以下)?30%?70%?

同等责任(50%)?50%?50%?

主要责任(50%以上)?70%?30%?

5、凡因违反公司用车规定或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含商品车和客户维修车辆)外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如何认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100%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公司还将根据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商品车,由于公司未上保险或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商品车,由于事故导致折价销售,折价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3)客户上牌前委托我店保管的商品车,如果由此产生的客户索赔,由当事人承担。

(4)维修车辆,如果客户车辆保险单失效或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维修车辆,由于事故导致客户要求自费维修费用折价,折价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6)维修车辆,如果由此产生的客户额外索赔,索赔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三)公司内部移动车辆造成事故的处理规定

1、公司内部移动车辆(包括商品车移动、维修车辆移动)造成车辆事故,如果是职务行为或领导批准的移动车辆,当事人与公司按照成本价各承担50%责任。否则,当事人承担100%责任,同时另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当事人是违反公司内行驶速度规定和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当事人按照成本价承担100%责任。并另追究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责任。

3、非公司指定驾驶人员造成事故者,承担100%责任。并另追究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责任。

4、由于驾驶前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而导致车辆损伤或物品丢失,当事人承担100%责任。

5、商品车或客户维修车辆公司内移动,如果是职务行为或领导批准移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凡导致销售折价、维修折价或客户额外索赔的,由当事人和公司各承担50%责任;否则,当事人承担100%责任,同时另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规定

1、公车私用者,当事人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500元,并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赔偿。

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100元/次。

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50元/次。

2、私自动用客户车辆者,处罚当事人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赔偿。

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100元/次。

3、车辆内吸烟者,驾驶员负责连带责任,吸烟者与驾驶员各处罚100元。

4、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不停回公司者,罚款100元。

5、驾驶员未做好车辆使用记录的,每次罚款20元。

6、驾驶员每次用完车辆后,未做清洁工作的,每次罚款20元。

7、员工违反规定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另追究管理人员以下责任:

(1)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2)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100元/次。

9、日常管理部门经理、指定安全责任人如果隐瞒事故,一经发现,给予500元/人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规定与其他制度相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部门。

4、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部。

篇5:铝合金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二十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二十一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四条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六条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

第三十条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三十二条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三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五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厂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第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第四十二条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头盔)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保卫部人员可根据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条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及运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强调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运行夜班的可在晚8点前到厂。严谨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独自回家、到厂,如必须夜间上下班的,必须三人以上结伴而行。

第四十九条夜间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远路也要尽量往大马路走,如果人行道上非常黑暗,可以靠着马路边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注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员跟随,并及时求救。

第五十条不要随便搭陌生人的顺风车,打出租车要看好车牌号,并看清车主的面貌,上车后立即电话通知家人所乘车车牌号以及预计到家时间。

第五十一条乘电梯要注意里面有没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长相,观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拢,尽量往电梯门口靠,一旦发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个楼层的指示灯。

第五十二条可事先给家人打个电话,或请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条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带一些手电筒类硬物,必要的时候可以用手电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条在下夜班时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做好设置,以便发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报警电话和与家人联系。

第五十五条汛期或洪水期间,遇到河道涨水、危桥、塌方路段,要谨慎行驶,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险行驶。

第五章考核

第五十六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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