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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总则

1.1目的

油罐清洗是一项比较危险的罐内作业,这是由于油蒸汽不仅易燃、易爆且有毒,因此,清洗油罐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为做好储罐(包括车、船,以下相同)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及清罐协作队伍。

二、管理规定

2.1清罐方案及应急办法的制定

2.1.1营口港清洗舱有限公司根据施工作业现场情况制定清罐方案及应急办法,协作队伍可以在施工协调会时提出合理建议对清罐方案及应急办法进行改进。

2.1.2清罐方案和应急办法审核通过后,协作队伍要根据清罐方案及应急办法准备相关的物质材料。

2.2作业人员的管理

2.2.1根据清罐方案及应急办法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2.2.2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鞋)、防油化手套,正确佩戴安全帽。

2.2.3业人员严禁携带违禁物品(烟、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2.2.4严禁在作业现场用膳、饮水或吸烟。

2.2.5工作业人员严禁随地大小便、要做到文明施工。

2.2.6工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属具、材料等。

2.2.7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每个环节操作规范,确保清罐作业全过程安全。

2.3工属具及辅助工具的要求

2.3.1清罐作业前,要做好工属具及辅助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工具及辅助工具满足作业环境安全需要。

2.3.2清罐作业中要使用防爆工属具(铜制、铝制工具、棉质拖布或抹布、竹扫帚等)。

2.3.3清扫甲、乙类(含丙A)油品储罐时,在油气浓度高于爆炸下限的4%时,禁止向罐内引入移动电缆线及连接的电灯(包括防爆灯)等电器,必须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

2.3.4当确认“无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4%以下时),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M,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V。

2.3.5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通讯联系,必须用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

2.4作业前气体检测

2.4.1检测仪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检测仪及测氧仪。

2.4.2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A类油品储罐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M范围内油气易积聚的地方,如:水封井、低洼处等等。

2.4.3检测人员首次进罐检测时腰部要系安全绳并根据油罐状况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或风帽,检测仪全部开启后,进入油罐进行多点检测,舱口安排专人监护操作,防止下舱人员发生缺氧窒息事故。

2.4.4每次通风(包括间歇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半小时内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作好详细记录。

2.4.5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正常作业中每八小时内不少于两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2.4.6氧气含量保持在19.5%-23.5%范围内,可燃气体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以下,人员可以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8小时作业。

2.4.7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作业现场环境变化对罐内进行检测,如发现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上升接近爆炸下限(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满负荷通风,作业间歇中应进行通风。

2.4.8现场各类检测数据记录应由营口港清洗舱公司、协作单位、属地油品公司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

2.5作业现场布置

2.5.1清罐作业现场要设置警戒带、安全告知牌。

2.5.2消防器材、物质要求摆放在上风口,配备至少4具5KG可扑灭A、B、C类火灾的灭火器,还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毯、吸油毡等消防物质。

2.5.3作业区域和存放材料、垃圾部位地面要铺设苫布,防止油污污染地面。

2.6防护及应急物品

2.6.1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后,必须擦拭干净,专管、专用,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检查。

2.6.2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得使用橡胶质呼吸供气软管,应选择聚氯乙烯或尼龙等制成的软管)。

2.6.3清罐作业前要根据作业方案及应急措施准备好相应的应急物质,并对应急物质仔细检查。

2.6.4应急物品包括:氧气袋、急救箱和其它一些针对清罐介质准备的相应急救物品。

2.7作业中通风要求

2.7.1清罐作业中罐内要保持适度的罐顶引风或罐底通风。

2.7.2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4]/t;r%S+c*~'r'C"C2.7.32.22222.7.3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2.8作业后清理工作

2.8.1清罐作业结束后要核对工属具并认真检查罐内是否遗留工属具等物品。

2.8.2清罐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罐外地面卫生、处理人孔周围、附近地面的油污。

2.8.3根据清罐方案及时处理清罐垃圾。

2.9其它管理要求

2.9.1禁止在雷雨天(或严重低气压无风天气)、风力六级及以上大风天进行清罐作业。

2.9.2清罐用电气设备的检查、试验应在防火堤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2.9.3油气浓度测试及清洗作业人员禁止佩戴氧气呼吸器。

2.9.4清罐过程中需要吊装时,其麻绳拉力应大于荷重的五倍,且每次作业前均应检查有无破损断股和机械损伤。

2.9.5夏天进罐、下舱作业宜在10点前完成,作业时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监护,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轮换。

篇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受限空间作业时的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受限空间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1.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人员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人员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2.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注:受限空间可为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二)特殊受限空间

下列情况均属于特殊受限空间:

1.受限空间内无法通过工艺吹扫、蒸煮、置换处理达到合格;

2.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无法断开或加盲板;

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空间内部的氧气浓度合格;

4.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高于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三)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外包单位和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机动设备处是检维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的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六条?工程部是新、改、扩建项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部门。对于设有项目部的项目,负责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对于未设项目部的项目,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提供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七条?生产运行处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艺准备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工艺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八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维护和管理本办法。

第九条?设备检修部负责检维修作业的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审核,并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条?属地单位是其管辖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负责实施工艺处理、能量隔离与上锁挂牌,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审核作业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作业过程实施监护和监督,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一)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1.负责确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及组织应急演练;

4.负责确定受限空间的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5.负责安排属地方监护人员,明确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的联络方法;

6.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二)工艺工程师

1.负责编制作业前工艺处置、作业过程中工艺安全保障方案,指导操作人员按方案进行工艺系统准备,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

(三)安全监督人员

1.负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字迹清楚;

2.负责监督现场工艺和设备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

4.负责监督现场作业是否按作业许可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指定监护人(作业方);

3.负责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4.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终止作业;

5.对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作业申请人

作业申请人为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

1.持有经批准的有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严格执行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要时刻掌握工作区域的情况,作业环境发生改变,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不安全的状况;

3.作业时与监护人要有约定的沟通方式,并始终保持沟通联络有效;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符不作业;不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作业;遇有违反本办法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根据受限空间环境情况(狭小、垂直的空间等)佩戴安全绳以备联络救援;

6.作业结束之后,清理现场并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二条?监护人

(一)持有有效监护人资质证明,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三)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与其保持沟通,负责作业人员进出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个人气体防护器材、安全绳等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并能及时正确应用;

(五)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六)紧急情况下不得盲目进入施救,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出救援信息;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施救人员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并做好监护。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执行作业许可制度,需办理《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无有效《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任何人身体的任何部位禁止进入受限空间。

第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到位。应急预案制定指南见附录B。

第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要接受培训。培训指南见附录C。

第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要将相关的作业许可、安全作业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第十九条?监护管理要求

(一)对于一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由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分别指派至少一名监护人员。

(二)公司内监护人参加公司人事处组织的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人事处发放监护资质证明。作业单位的监护人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监护资质证明。

(三)属地单位监护人要熟悉岗位的生产过程和周围环境情况,掌握所进受限空间的工艺过程,了解置换和通风情况,核对盲板图和现场盲板实际安装设备状况,掌握气体分析结果;作业单位监护人要掌握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动态和受限空间内环境变化情况,了解气体分析结果。监护人要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能正确及时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熟练掌握现场配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位于人员出入口5米范围内并能直视人员出入口、安全绳;保持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联络;临时停止作业时,作业人全部撤出受限空间后,监护人收回作业许可。

第四章?受限空间辨识

第二十条?属地单位对每个装置或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作业方案(HSE作业计划书)。每年对所有的安全作业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第二十二条?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要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要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第二十三条?经辨识为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安全监督部门、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安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前,防护措施要有效落实,必要时由属地单位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模拟演练。

第二十四条?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一)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如惰性气体(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吹扫的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要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围护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二)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1.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动土或开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第五章?进入前工艺准备

第二十五条?阀门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属地单位工艺工程师编制“能量隔离清单”(参见《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操作人员按“能量隔离单”要求关闭工艺物料隔断阀,并在隔断阀手轮/柄上挂牌上锁。

第二十六条?清理、清洗

属地单位操作人员对已经阀门隔离后的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空;

(二)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三)中和危害物;

(四)置换。

第二十七条?盲板隔离

清理、清洗完成后,按“能量隔离清单”的要求加装盲板或断开(与工艺系统相连的断开处要加盲法兰封闭)。涉及到管线/设备打开时,执行《四川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盲板隔离处或断开处要挂牌上锁。

第二十八条?能量隔离

能量隔离包括机械隔离和电气隔离。作业中涉及到转动设备等机械能量、电气设备时,还要进行相应的机械隔离和电气隔离,并在隔离完成后在隔离点挂牌上锁。具体执行《四川石化公司能量隔离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对放射源进行屏蔽或移除处理。

第二十九条?属地单位操作人员按“能量隔离清单”对所有隔离点进行确认,确认时包括对挂牌上锁执行情况的确认、隔离有效性的确认。确认完成后,“能量隔离清单”作为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支持性文件保存。

第六章?受限空间采样分析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取样和检测

(一)经隔离、清理与清洗后,对受限空间内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时,要继续进行清理与清洗,直至合格为止。合格标准参见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气体检测,由检测人对取样时间和结果注明。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的结果报出30分钟后,仍未开始作业的,要重新进行取样分析。作业中断超过2小时,再进入之前要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三)取样和检测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使用国家现行有效的分析方法及检测仪器;检测仪器要在有效校验期内,每次使用前后要检查确认。

(四)由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安排当班操作人员带领取样分析人员到现场按确定的取样点进行取样;取样要有代表性,要特别注意作业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要根据危险气体与空气的密度比,立式空间采样点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为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五)使用长杆(或探枪)取样时,插入深度要符合:在一般容器取样,插入深度距口为2米以上;在较大容器中取样,插入深度3米以上;在各种气柜、储油罐、球罐中取样,插入深度4米以上。

(六)色谱法分析使用专用密封袋或球胆取样,置换次数不少于3次,样品由生产监测部负责保留到作业结束为止,以便需要时进行复查。

(七)塔内/罐内取样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长杆(如铜、铝制长杆或竹(木)竿,但禁止使用铜、铝制品的环境除外)。取样时,取样人站在取样点的侧面和上风口,头不能伸进人孔内,要与人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必要时,取样人佩戴适合的呼吸防护用品。

(八)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按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要求进行管理。属地单位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并有效落实和审批后,取样人持属地单位审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及《作业许可证》,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其它满足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进入受限空间取样。

取样人为属地单位人员时,取样人与相关的作业许可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九)对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首次气体分析、以及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求频次进行的气体分析,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认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可满足安全检测要求时,可使用便携式仪表法,但使用的检测仪要有数据记录与存储功能;否则,要使用化学法检测(色谱法分析)。

(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连续监测。对于受限空间较大的、作业人数较多的情况,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定需要带入受限空间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数量。

(十一)作业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如油罐清淤过程中可能会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由于搅动淤泥而逸出),要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第三十一条?检测标准

(一)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要一致。不一致时,要在进入受限空间之前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保持在19.5%~23.5%。

(二)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

2.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3.同时还要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三)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办理许可后再进行。

第七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准备

(一)风险评估

属地单位指定本单位作业负责人,对于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的,由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对于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作业单位及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涉及到相关方时,相关方也要参加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的编制与审批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业单位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包括安全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下列情况申请不同级别的复核与审批:

1.属于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方案,由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的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初审后报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的正职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2.属于进入一般受限空间的作业方案,由属地单位生产/设备/技术部长审核后,报属地单位部长审批。

审核、复核、审批时,审核人、复核人、审批人要在作业方案上签字确认。

作业过程中出现与作业方案有偏差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受限空间监护人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取消作业。再次开始作业前,重新编制作业方案并审核、复核、审批,重新申请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安全交底

对于风险评估结果、作业方案,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相关方分别向监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进行充分交底。交底要有书面交底记录。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如队长、组长或班长等)提前申请,并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的第一栏。

(二)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准备好下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已审批的《作业许可证》;

2.风险评估结果;

3.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能量隔离清单等;

4.已经完成审核、审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

5.已经完成初步填写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书面审查

收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及所有相关人员对许可证中的风险识别、削减措施、工作方案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许可证》;

(二)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一般或特殊);

(三)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四)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五)确认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等;

(六)确认危害识别是否全面;

(七)分析、评估作业环境的影响、相邻区域间的影响,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个人防护装备;

(八)其他。

书面审查未通过时,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十五条?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监护人到受限空间作业所涉及的作业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作业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现场核查合格后,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生产工艺、设备、环境风险”栏、“施工作业风险”栏进行相关选项的勾选并签字确认。

现场核查未通过时,对查出的问题由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记录在案。重新申请时,作业申请人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检测分析

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包括续签前),要进行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检测分析。检测分析的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检测结果合格时,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将检测数据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应栏内并签名确认,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注明作业期间气体检测的要求和频次。对于有“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四川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二联。

第三十七条?相关方会签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单位(即相关方),属地单位作业负责人要通知相关方参加上述的“书面审查”、“现场审查”。针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影响情况,相关方要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将影响情况与风险防范措施通知本单位所有相关人员,同时安排专人对该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关注。

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要有相关方的会签确认。负责会签确认的相关方人员为相关方具有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资质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确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前,属地单位HSE工程师要对风险评估、方案审批、书面审核与现场核查等进行确认,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监督”栏内签字。

属地单位HSE工程师无法履行职责时,可由属地单位正职部长授权其他人员代签,被授权人要有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资格。在同一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监督”与“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一)现场核查通过且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作业申请人、作业人、监护人、会签方分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签字,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签字批准。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首次签发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

(三)需要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进行变更时,要先取得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的同意,然后由作业申请人对所有变更后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执行),变更后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作业人”或“监护”栏签字,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在上述相应栏内附加签字后,方可实施变更。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得到审批后,连同已审批的相关《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方可开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发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流水编号。

1.第一联:摆放在作业现场;

2.第二联:保留在作业批准人处;

3.第三联:张贴在公开处(如控制室)以示沟通,让相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内容和位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发生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情况时除外)。

(三)涉及相关方时,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延期

(一)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得延期,首次签发到期后,关闭作业许可。继续作业前,重新申请新的作业许可。

一般受限空间作业不能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首次签发有效期内完成时,可由作业申请人在继续作业前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确定原有安全控制措施有效且无新增风险后,确定延期期限并审批延期申请,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延期次数不大于两次。

涉及相关方时,延期续签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的总期限(包括续签)不超过24小时。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延期续签后,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时,该《作业许可证》可不进行延期续签;否则,相关的《作业许可证》要同时进行延期续签。

(四)当在延期次数和延期期限内仍没有完成作业时,关闭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申请时按延期续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关闭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清理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签字后交属地单位监护人,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无隐患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关闭栏签字,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交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勾选“工作完成,已经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项,签字后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到期(包括续签期限)但作业尚未完成并需申请新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由作业申请人、属地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在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包括全部三联)“关闭”栏内签字关闭,同时由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勾选“许可证到期,同意关闭”。

(三)涉及相关方时,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取消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监护人收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终止作业。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二)属地单位监护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全部三联)注明取消原因并在“取消”栏“提出人”处签名,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签字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

(三)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取消与其相关的《作业许可证》。

(四)涉及相关方时,取消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的复印件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

已经关闭的、取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及所有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由属地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一)进入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批准人只能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或公司主管领导。

(二)进入一般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为属地单位的正/副职部长,或者根据其实际工作需求,授权给本属地单位的工艺/设备专业工程师或业务主管作为批准人。进行授权时,要有书面授权书(见附录D),授权书中的“授权人”为属地单位的正职部长。授权时执行“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审批的作业发生事故时,授权人承担责任。

(三)“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上报。

(四)对于作业的“申请方”与“批准方”皆为同一属地单位的情况,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八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综合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或视觉无法观察的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要采取无线对讲方式联络或系灵敏可靠的安全绳,监护人可通过联系作业人员进行沟通联络。

第四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吹扫、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受限空间内的温度不宜高于35℃,高于此温度要采取降温和轮流作业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通风

(一)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并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新鲜空气。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不得使用工厂风(包括公用风、仪表风)对受限空间进行强制通风。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要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使用前需经过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配戴长管呼吸器时,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五十条?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要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五十一条?照明及电气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要有漏电保护装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三)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时,使用防爆手电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五十二条?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时,要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五十四条?为防止静电危害,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必要时进行检测。

第五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及其携入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监护人对照清单清点人员、工具和材料,确认无遗留后,做好记录;属地单位监护人核查签字。

第五十六条?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脚手架、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同时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第五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不得不使用时,要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属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专业管理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要首先拟定逃生方法。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第六十条?设备和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设施时,虽然检测分析合格,但有可能继续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作业时要佩戴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一旦检测仪报警,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第九章?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必要时在作业前开展培训与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要熟悉应急预案。需要消防队/医疗救护现场旁站时,属地单位在作业前向消防队/医疗救护队交底,双方确定应急时采取的措施与方法。

第六十二条?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内进行救援时,要事先明确作业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为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要佩戴满足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救生索、空气呼吸器等)。

第六十三条?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救援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救援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石化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川化安字[2012]8号〕同时废止。

篇3: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提高煤化工生产单位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化工板块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进监测监控措施的推广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的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本专业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各煤化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阶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第七条?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第八条?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一)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阀门不严或密封失效或管线、设备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导致的物料轻微外漏。轻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却散发快,一般不会导致着火、爆炸等事故;轻微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轻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连续液滴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上。一般泄漏会形成累积,落到高温管线或设备上可引起冒青烟或小火,短时间内一般不会造成较大危害;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较小污染。

(三)严重泄漏:指静密封点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达到了液滴成线的状态,或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10滴以上。

严重泄漏可能会引发火灾,并导致周边管线、设备损坏,从而导致更大的火灾事故;严重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会因泄漏介质或周边环境不同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人员窒息、中毒死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特别严重时,还会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造成严重威胁;不可控内漏会导致高压侧介质对低压侧介质的严重污染。

第十条?气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能够检测出,但尚未达到超标的情况。

一般泄漏短时间不会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时处理,则有可能导致泄漏增大,并引发着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内漏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轻微污染低压侧介质。

(二)严重泄漏:指管线、设备上有气体泄漏,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检测,达到超标的情况。

严重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及空间闪爆事故。严重内漏一般会导致高压侧气体介质大量进入低压侧介质中,并污染低压介质,或者导致气体从冷却介质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员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为密封失效或者管线、设备严重腐蚀穿孔、断裂,致使气态危险化学品突然间大量泄漏的情况。

不可控泄漏根据泄漏气体的性质不同可造成剧烈闪爆、严重火灾、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等恶性事件,可能对周边居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形成严重威胁,导致群死群伤或大面积人员中毒情况。

第十一条惰性气体泄漏分级参照危险化学品气体泄漏标准。

第十二条?真空设备(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气进入真空设备(管道)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煤化工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在煤化工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在煤化工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煤化工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多数泄露都是由于人员失误,设备故障,或自然现象造成。人员失误包括缺少培训、不完善的设计、不正确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工艺和操作问题。设备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电。自然现象包括闪电、暴雨和洪水。当进行工艺设计或实验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在煤化工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煤化工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防腐方案,做好装置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设备防腐蚀管理,明确装置防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加强密封点防泄漏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努力降低密封点泄漏率。

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内部分工,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防内漏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三十条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第三十一条?煤化工各生产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煤化工生产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本企业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产单位要于2小时内报安全监察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12小时内报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各相关分子公司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各种泄漏。?

第五章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煤化工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并且能够熟练的佩戴防护用品及操作以及设备。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煤化工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的考核依据,并从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对防泄漏工作进行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煤化工生产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煤化工生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防泄漏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篇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库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购买、运输

第十条?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储存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领、用、退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管库人员

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监炮员

第二十六条?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监炮员职责

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药孔数和实际爆破进行核对。

3、保证现场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器材被盗、抢、丢失;

4、钻孔前检查作业面,发现有危石、有害气体超标、支护破坏、温度异常、通道不畅等情况要在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在未达到规程、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条件时禁止点炮。

6、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清理,对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进行处理。

7、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库前,清点数量,确认领、用、退三数绝对相符,填写《退料单》。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认真填写监炮日志。

第九章?爆破员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劳务人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效的二证(身份证、爆破员作业证),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劳务人员的爆破员严禁在无正式职工在场的情况下单独领、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条?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没有监炮员在场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电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不放;

6、没有发出放炮信号不放。

第三十二条?爆破员必须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认真清理,发现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丢、留在施工现场。

第十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将爆破任务交由其它单位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查验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了解其同类施工业务的完成情况;

2、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施工前对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

4、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措施到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指挥部将本《办法》作为对项目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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