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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3劳人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对拟录用专业安全监护人公司级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考试和考核合格后交属管单位进行继续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名单报劳人处签定劳务合同。

5.4工程项目用火和破土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4.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以及环安处指定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2其它有可燃液体和气体工艺的区域,污水处理场1.2.4区及表曝池和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氧气充装站、液化气装瓶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和仓库,距上述场所15米(运行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30米)以内的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3其他区域、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用火和破土作业,全部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人;

5.5工程项目其他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5.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的其他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2除上述区域外,所有其他作业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3生产区管廊、装置界区外、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其他作业,可由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属管单位、各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公司、一体化项目施工管理部、机动处)、一体化项目HSE部、环安处应分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违章行为,按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6相关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94号

《HSE管理工作反“三违”实施细则》QMS/FL-09-GL-04-2004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0-2004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5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1-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29-200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3-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2-2004

《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27-2005

7相关记录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编写部门:环保安全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刘旭晨

8.6本办法批准人: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保安全处

篇2: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在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油品罐区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简称生产区)一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生产区一般作业:非本装置人员或施工队伍进入生产区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高处、起重、进入设备、临时用电、破土)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区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在其它场所和部位施工作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2作业单位:实施一般作业的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或一级承包商。

3.3属管单位:生产区一般作业所在车间或其它基层单位。

4职责

4.1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一般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业安全监护人。

4.3作业单位:负责实施一般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安全监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作业,必须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样式附后)。

5.2《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5.2.1《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基层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

5.2.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状况,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领导审批。

5.2.3福炼公司钳、电、仪车间及工程公司等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可由该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值班干部审批或签发《装置一般作业票》。

5.2.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分别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点负责人和作业所在岗位监护人员持有。

5.2.5《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5.2.6《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实施用火、进入设备、高处、临时用电、破土、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持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5.2.7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装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3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5.3.1施工作业前,持《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当班班长和作业区域操作监护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5.3.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必须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装置进车票。

5.3.3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应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3.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由审批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4一般作业安全防范要求

5.4.1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该装置区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发生事故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指挥,停止作业机械工作和其动力,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5.4.2一般施工作业的装置区域发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员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监护人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4.3公司钳、电、仪车间和工程公司在生产装置实施检维修作业,装置区域或部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相应的事故预案转入专业抢修程序。需要疏散时,在安全监护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5为加强一般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一般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

7相关记录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7-2006)

《装置一般作业票》(QHSE/FL-09-CW-26-28-2006)

8附加说明

8.1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S/FL-09-GL-27-2004)废止。

8.2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3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

8.5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6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篇3:容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进入设备内部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作业时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爆炸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设备:加热炉、分馏塔、储罐、容器、槽车、油舱、水舱以及管道、烟道、排水管道、排水涵洞、下水井等。

3.2?进入设备作业:凡人员进入或探入上述设备、设施内部的作业统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3.3?作业单位:实施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单位。

3.4?属管单位:设备所在单位或制度划定的单位。

4?职责

4.2?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进入设备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指定作业的安全监护人。

4.2?作业单位:负责实施进入设备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属管单位领导负责审批。

5.2?进入设备作业,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属管单位必须指定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出入口监护。无监护人及未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5.3?《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3.1?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计划,向属管单位提出申请。属管单位根据作业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安排安全监护人;

5.3.2?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负责将分析合格后的《作业现场气体分析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并签字认可;组织安全监护人共同向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并负责与安全监护人一起逐条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措施;

5.3.3?属管单位领导在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3.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存档,第二联由安全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5.4?安全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5.4.1?安全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参数,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常识和正确指导作业人员疏散;

5.4.2?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4.3?安全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的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应急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4.4?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点进出设备的人数;

5.4.5?安全监护人要随身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5?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5.5.1?作业负责人持《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5.5.2?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符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3?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4?职业卫生着装和作业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5?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5.5.6?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5.5.7?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查带入设备内的工具。

5.8?《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在正常生产区域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工大检修期间,《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做气体化验分析。

5.9?进入危险性较大或有残留固体废弃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应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报环安处和公司领导审批,环安处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组织作业单位和属管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5.10?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5.10.1?属管单位领导指定专人对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指导和提示),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10.2?属管单位对要进入的设备必须做好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与系统隔离,盲板应挂牌标示编号,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5.10.3?对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断开连接部件等措施。

5.10.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5%;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2%;氧含量指标为19.5-21.5%),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部应控制在常温常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检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10.5?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同时遵守临时用电、起重、破土、用火、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5.10.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终止反应,经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取样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10.7?设备出入口应保证畅通无阻,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10.8?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有吊笼设施的设备,检验、维护、年审要符合国家规定方可使用。

5.10.9?设备内部施工作业所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特别潮湿设备和金属设备内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6V且绝缘良好。

5.10.10?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必要时经环安处批准,由消防队派气防车和气防人员到现场实施监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5.10.11?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疏散路线和疏散方法。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10.12?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直接通氧气)。

5.10.13?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配戴长管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佩戴长管面具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设备外新鲜空气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5.10.14?作业期间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10.15?安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待设备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重新进入设备作业。

5.11?《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由属管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12?为加强对进入设备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实施作业的一级承包商或作业车间必须指定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作业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4)

7?相关记录

7.1?《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8-2004)

7.2?《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4-2004)

8?附加说明

8.1?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化公司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45号)同时废止。

8.2?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篇4: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2.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3.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篇5: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化验室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检验中心化工化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

1.3?职责

1.3.1?质量检验中心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

1.3.2?采购中心

1.3.2.1?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管理。

1.3.2.2?负责采购危化品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存档。

2?管理内容

2.1?信息管理

对于剧毒化学品要标明以下信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1.1?物理、化学性质;

2.1.2?主要用途;

2.1.3?危险特性;

2.1.4?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2?采购管理

2.2.1?对于采购物资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中心必须向具备相应经营生产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和包装物、报废品的回收合同;

2.2.2?采购中心执行合同前应取得安全管理要求的资质批准文件。

2.3?入库管理

2.3.1?入库剧毒化学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剧毒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

2.3.2?库管员应对货物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发现问题应做标记。

2.3.3?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验收项目包括:

2.3.3.1?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毒性标志;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污染。

2.3.3.2?质量:商品性状、颜色等应符合产品标准;液体商品颜色无变化,无沉淀,无杂质;固体商品无变色,无结块,无潮解,无溶化现象。

2.3.4?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入库,暂存采购中心另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签收入库,填写记录。

2.4?储存管理

2.4.1?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牌。

2.4.2?化验室在领取剧毒化学品前必须确认2.3.3要求的项目,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领用,在化验室库房内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储柜单独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卡、物相符。

2.4.3?化验室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性质和安全处置措施的人员担任库管员(双人,具体由化工化验室主任指定),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并努力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4.4?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通风、严禁烟火,有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具,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2.4.5?库管员要定期检查库内通风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商品包装、封口、衬垫有无破损,商品外观和质量有无变化。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2.5?领用管理

2.5.1?质量检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和领料,在领取和发放时必须有四人同时进行(两个库管员、两个领料员)。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领用人和库管员需同时分别在两个领用记录本上注明领用日期、数量、用途,双方签字确认,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2.5.2?剧毒化学品只准许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如当天不用必须交回代保管。代保管剧毒化学品也必须执行双锁、双账制度。

2.6?使用管理

2.6.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2.6.2?实验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防护服等),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每天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6.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

2.6.4?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泄漏、改变检测条件、自动变手动等,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6.5?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干净,一旦洒落必须立即进行回收处理。

2.7?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2.7.1?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做好登记,由供应公司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7.2?报废的剧毒化学品(过期的、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处置,处理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其毒性,并通知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理。

2.8?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附则

3.1?本办法由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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