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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要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校长当即报告校长,学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学,除按学除校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救外,,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种类的相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老师或现场老师--班主任--校长;

(2)、火灾事故:拔打“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治安(刑事)事故:拔打“11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食品中毒:拔打“12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篇2:某某小学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校发展和稳定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为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某小学安全工作零报告制度:

一、安全员每天9点、15点之前上报教育局办公室(5281051),无事故报平安。

二、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

三、出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第一知情人要及时上报学校。

四、学生出现轻度损伤事故,班主任必须马上报告学校。

五、学生出现损伤需要治疗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上报学校。

六、学生团体(3人以上)出现不安全事故,第一知情人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并做出应急处理。

篇3:市民医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

人民医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

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发现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或疑似病人时,应在24小时向防保科报告,由防保科报告所在地卫生监督所。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医生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防保科电话报告。

3、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人情况、发病时间、地点、同时发病人数、可能的病因等,并填写相关报告卡。报告卡向防保科索要。

4、在接诊了解中,属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各类农药中毒而发生急性慢性农药中毒的按职业病报告方式报告。

5、在接诊了解中,属于在生活中误服或口服引起的农药中毒,由接诊医生在确诊后24小时内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交防保科。

6、接诊医生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时效,履行法定报告义务。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篇4:社区卫生中心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及时登记所发生的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二)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病人痛苦或不良后果,并应立即向科主任、上级医师或护士长报告,同时应报告护理部、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三)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四)发生差错和事故,科内应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分清性质,明确责任,24小时内口头报告医务科或护理部,48小时交书面报告。

(五)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根据情况,应严肃处理给予处罚。对发生差错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其他人发现时,须按情节从重给予处罚。

(六)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事故差错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篇5: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教科或院值班,医教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

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院整改措施;

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江阳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院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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