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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新入院病员必须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填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5.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6.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7.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8.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9.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10.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1.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2.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13.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篇2:医院病历书写制度(6)

医院病历书写制度(六)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具体要求见本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篇3:医院病历书写制度(2)

医院病历书写制度(二)

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及河南省卫生厅“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制定我院病历书写制度如下:

住院病历

一、完整住院病历

完整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低年资住院医师书写。无处方权的各类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上级医师审查修改签字后入病案,上级医师(主管医生)另写住院病历。有处方权的进修医师和低年资住院医师(大学本科毕业1年,大专毕业1.5年,中专毕业2年)书写的完整病历,经上级医师(主管医生)修改签字后,上级医师不再写住院病历。

二、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是完整病历的缩影。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应能反映疾病的全貌,由高年资住院医师(本科毕业3年)以上职称者书写。

完整住院病历、住院病历的格式按照河南省卫生厅编写的“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要求执行(手术科室书写“专科检查”,非手术科室书写“病历摘要”,诊断依据不在单列,但专科检查、病历摘要中应包含诊断依据内容)。

三、书写规定

1、病历应用钢笔书写,词句应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不得涂改或粘贴(三个字以内可划掉重写,保证改后还能看清原来的记录,病历及表格病历空格所填写的数据或文字,因位置关系原则上应重写),避免错别字,不得使用自创字。

2、病历的签名应冠以专业技术职称,上级医师修改病历,签字用红笔,也要冠以专业技术职称。科主任签字也应按:科主任、专业技术职称、姓名统一格式。签名应工整,清晰可认。

3、其它书写规定参照“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要求执行。

四、时间规定

患者入院后应随时查看患者,询问病史,最长不得超过20分钟。

完整病历、住院病历、再次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急诊患者要立即写出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名。

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在48小时内修改病历,签字以示负责。

五、质量规定

1、住院病历甲级病历率≥96%,无丙级病历。

2、患者入院24小时没有完成病历书写的,没有三级查房意见、术前讨论、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术后记录和麻醉记录者不得评为甲级病历,一律定为丙级病历(丙级病历的书写者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或向后延长一年,当年取消晋升一次工资的机会)。

3、病历质量管理实行四级控制。①病历主治医师―环节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点;②病历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环节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点;③病案室专职病案质量医师―终末管理;④医务科―环节管理、终末管理的监督执行和质量控制。详细参照“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340页规定执行。

六、格式规定

参照“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病程记录及其它相关规定

1、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重危病人的病程记录应随时记录,并准确注明记录时间至分。一级护理病人应每天至少一次,病情稳定或二级护理每三天记录一次,康复病人或三级护理病人每5天一次。入院前三天的病人应每天记录一次。入院48小时内应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手术后每天应记录一次,连续三天。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2、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作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入院7天仍未确诊或治疗无效者,病程记录中应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的科内讨论。

死亡病例病程记录应记载死亡病例讨论结论。意外死亡、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单独讨论,医务处派人参加。

3、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术后总结(术后记录),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手术记录另附手术记录单。

一般手术有专业组长或主治医师主持的术前讨论,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有科主任主持的术前讨论,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等有关人员参加。术前讨论、术前小结格式按“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格式执行。

4、三级查房

①急诊病人24小时内,住院病人48小时内,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的查房内容,一周内必须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的查房内容。

②病情稳定的住院病例,每周至少有两次主治医师查房意见或一次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意见。

③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前夕,病程记录中必须反映出上级医师的意见,危重、疑难病例在出院、转院前夕,病程记录中必须反映出科主任的意见。

④危重病人,主管医生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临时查房。

⑤疑难病例(诊断不明,住院期间实验室检查有重要发现,诊断治疗的变更,治疗效果不好)每周必须有2次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7日内不能确诊时,应组织院内、外及时会诊。

⑥三级查房的内容(见附件)。

5、术前术后应注意的关键环节

术前谈话应有主刀医生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谈话前要翻阅有关医学资料,作好充分准备,所谈的每一项重要医学依据,要有一定的艺术性。记录要全面并有上级医师审签。

术中更改术式要再次告知病人家属,必要时可再次签字。

术后病人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要定时查看,随叫随到,病情稳定后可停止。术后的病情变化要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载。

手术记录有主刀医生书写,或由第一助手书写后,主刀医生审修签字,记录应在24小时内完成。

术后切除的所有标本送病检,病理检查结果病程记录中应有显示。

急诊手术病例,必须撰写首次病程记录后,才能进行手术,其它同前。

新开展的手术或技术、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高干及知名人士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手术、病情危重而又必须手术、急诊无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同行等手术报医务科审批,或业务院长、院长批准后执行。

6、手术前后的麻醉访视

麻醉医师,在术前一天到科室熟悉手术病例的情况,并签定麻醉同意书。麻醉结束后24小时内应进行随访,将有关情况写入病情记录中。

7、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临床上所采用的一切治疗方案,包括检查、用药、吸氧、手术等各项措施,要有适应证,要有依据,一般以教科书及人卫出版社的专业书籍、卫生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编写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为主,

学术界公认的权威文献也可以。

临床上的治疗方案、措施、检查(包括侵入性检查)、化验(常规性化验除外)、用药情况(包括贵重药品)以及医嘱的更改(包括抗生素的更换)等应及时告知家属,病程记录中应有分析说明。

8、危重病人、当天手术病人、新入院病人、病情有突然变化的病人列入交接班范围,危重病人床前交班,值班医生夜间接班后,对交班薄上病例进行查房,并在交接班本上作简要记录,危重病人夜间病情有变化时,在病程记录上应有记录和说明。

危重病人报病危通知、与家属谈话、签字等病程记录中应有记载和说明。

9、输血(包括成份输血)要有输血指征,输血同意书要有上级医师审签,备血超过2000ml时,科主任在申请单上签名后报医务科备案,输血前查乙肝五项、丙肝、艾滋病、梅毒、谷丙。病程记录中对输血指征及输血前五项检查结果应有显示。

10、住院病人新出现的症状、体重和异常辅检结果病程记录中应有分析、处理。辅助检查三记录(病程记录、医嘱记录、检查报告单)齐全并符合规定。

11、住院病人入院诊断确立后,经观察治疗,如有修改补充意见时可在病程记录中设立“修正诊断”,并在病历末页初步诊断的左侧注明修正诊断的内容及确诊日期。

12、凡移交病员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13、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4、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法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查签字。尤其是出院医嘱除在病历上写完整准确外,还应与家属交待清楚注意事项。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审查签字。凡作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

八、病人出院三日内,病历经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审查签字后上交病案室。

九、该制度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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