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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医院医保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第一人民医院医保管理制度

一、建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量、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

四、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县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明确专门部门扎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确认、转院、特殊医疗等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措施杜绝如交通肇事、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等非医保支付费用的划卡结付;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八、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2:附一医院医保办工作职责

第一医院医保办工作职责

1、设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离休干部统筹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3、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医保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科室医保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4、负责与各医保有关部门沟通,及时解决医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供(医院)、需(参保人)、保(政府社保部门)三方联系,维持需方、保方、供方共同利益,保证医疗保险与医院的共同发展。

5、与医务科一起做好慢性病、转诊、特殊医疗申请等审核工作。

6、接受异地参保人员在本院就医工作。

7、配合医保部门对我院医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8、负责全院职工各项医保工作。

9、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10、热情耐心解答医保病人疑难问题,做到服务周到,礼貌待人。

1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等审批制度。

12、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责任心。

篇3:附一医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制度

一、专家门诊

1.挂牌资格的确认

市直卫生系统名医及学科带头人,由本人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主任、片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挂相应科别的专家门诊。

已被聘任为副主任医师满三年或现任科室主任且已被聘为副主任医师,确有学术专长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主任、片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相关科室职工测评,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挂相应科别的专家门诊。

凡两年内发生过等级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不得申报。

2.专家门诊时间的安排

原则上专家门诊的时间为每人一至两个全天,由本人提出门诊时间,科主任统筹安排并报片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专科门诊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应设立的专科门诊,所在科室主任、片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相关科室职工测评,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挂相应科别的专科门诊。

同一专业的专家门诊、专科门诊在时间安排上应避免重叠,并兼顾双休日门诊力量。

一、具体要求

1.各专家、专科门诊要求按照时间表运行,不得随意变更地点、时间或取消。

2.必须确保门诊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病房医师出门诊需提前妥善安排好病房工作,不得延迟出门诊时间。如遇病房急会诊等原因需暂时离开的,应与科室同事或分诊护士说明,或在诊室门口留下去向及时间。因故需终止挂号的,应及时通知门诊办公室。如遇出差或开会,应提前一天通知门诊办公室。如未通知而擅自不出门诊导致医疗纠纷的,责任由该医师本人承担,并按医院相关处罚条例处理。门诊办公室应及时将停诊信息告知患者。

3.为了保证诊疗质量,内、外科系统专家每半天限挂25号,如病人要求加号,经医师本人同意出具字条,挂号室予以加号。

4.专家门诊同时又兼普通门诊时,病人有权选择是否挂专家号。

5.新的专家、专科门诊调整后,原专家、专科门诊即自动作废。

二、专家、专科门诊退出

医院门诊管理委员会每年对专家门诊、专科门诊进行一次考核,并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

1.对退休、离休和调离的专家,医院自动取消其专家、专科门诊时间。

2.对于经常不能保证门诊时间,多次迟到早退,诊疗质量差,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病人投诉,年终考核及测评成绩差者,医院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取消专家、专科门诊资格。

附件:1.zz市人民医院专家(专科)门诊挂牌资格申报表

2.申报专家(专科)门诊人员测评表

篇4:附一医院名医门诊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名医门诊管理制度

一、挂牌资格的确认

1.**省名医、zz市名医。

2.已经被聘任为主任医师五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浙江省“151”人才;zz市“115”人才(第一、二层次);zz市拨尖人才;省、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名医门诊时间的安排

名医门诊时间原则上为每人每周半天(限号25人),可由原专家门诊时间转设或申请增设。在能保证本科室门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门诊时间可安排在上午,如为当天科室唯一开设的门诊原则上门诊时间安排在下午。各科室名医门诊时间由科主任统筹安排,经片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门诊部,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开设。

三、基本要求

1.名医门诊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表运行,必须确保出诊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变更地点、时间或取消。

2.病房医师出门诊需提前妥善安排好病房工作,不得延迟出门诊时间。如遇病房急会诊等原因需暂时离开的,应与科室同事或分诊护士说明,并在诊室门口留下去向及时间。因故需终止挂号的,应及时通知门诊办公室。如遇出差或开会,应提前一天通知门诊办公室。如未通知而擅自不出门诊导致医疗纠纷的,责任由该医师本人承担,并按医院相关处罚条例处理。门诊办公室应及时将停诊信息告知患者。

3.为保证门诊质量,名医门诊每半天限挂25号,如病人要求加号,在保证门诊质量的前提下经医师本人同意并出具字条,可予适量加号。

4.名医门诊调整后,原时段专家门诊即自动作废。

四、名医门诊退出

医院门诊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名医门诊进行一次考核,并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

1.对于离退休、调离以及被有关部门撤销名医门诊挂牌资格的人员,医院自当月起取消其名医门诊。

2.对于经常不能保证门诊时间,多次迟到早退,诊疗质量差,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病人投诉,年终考核及测评成绩差者,医院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取消名医门诊资格。

篇5:第一医院软式内镜感染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软式内镜感染管理制度

一、制定和完善内镜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二、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内镜清洗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内镜的清洗消毒应当与内镜的诊疗工作分开进行,分设单独的清洗消毒室和内镜诊疗室,清洗消毒室应当保证通风良好。内镜诊疗室应当设有诊疗床、吸引器、治疗车等基本设施。

四、不同部位内镜的诊疗工作应当分室进行;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设备应当分开。

五、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等。

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相应内镜及清洗消毒设备:

1.内镜及附件:其数量应当与医院规模和接诊病人数相适应,以保证所用器械在使用前能达到相应的消毒、灭菌合格的要求,保障病人安全。

2.基本清洗消毒设备:包括专用流动水清洗消毒槽(四槽或五槽)、负压吸引器、超声清洗器、高压水枪、干燥设备、计时器、通风设施,与所采用的消毒、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必备的消毒、灭菌器械,50毫升注射器、各种刷子、纱布、棉棒等消耗品。

3.清洗消毒剂:多酶洗液、适用于内镜的消毒剂、75%乙醇。

七、内镜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必须遵照以下原则:

1.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者经外科切口进入人体无菌腔室的内镜及附件,如腹腔镜、关节镜、脑室镜、膀胱镜、宫腔镜等,必须灭菌。

2.凡穿破粘膜的内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等,必须灭菌。

3.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等与粘膜接触的内镜,如喉镜、气管镜、支气管镜、胃镜、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高水平消毒。

八、内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者灭菌。

九、内镜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时间应当使用计时器控制。

十、内镜室应当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就诊病人姓名、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事项。

十一、软、硬式内镜的清洗与消毒具体详见卫生部《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

十二、做好内镜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1.消毒剂浓度必须每日定时监测并做好记录,保证消毒效果。

2.消毒后的内镜应当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消毒后的内镜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20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

3.灭菌后的内镜应当每月进行生物学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灭菌后的内镜合格标准为:无菌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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