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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管网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一、动力管网是企业动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生产的动脉。为了保证企业动力管网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经济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动力管网是指:压缩空气、煤气、蒸汽、氧气、氮气、氩气、乙炔气、高炉送风、供水等输送管网及其管道附件和安全设施。

三、压力管道(工作压力大于0.1Mpa,管径大于∮50mm)的管理,除应遵守其它相关规定外,适用本规定管理。

三、本规定对各单位的管网主、干线的维护管理作了基本规定,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动力管网实行公司、厂、车间三级管理。

二、萍钢公司生产部(安钢生产部)为动力管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动力管网管理法规,制定公司动力管网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公司动力管网的正常生产运行;组织公司的动力管网专业检查,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动力管网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新接动力管道(包括增容、转供、新接支管)的审批,未经生产部批准,各二级单位(包括动力厂和煤气回收厂)不得擅自实施。非本公司接用动力管网,需先经工程管理部等部门和管道管理单位协调签署意见,由生产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审核、协调各单位动力管网的检修及改造工作;同安环部等有关部门一道监督易燃、易爆动力管网检修工作的实施;按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动力管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厂、科室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动力管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定,负责对其管辖内的管网资产管理;制定本单位动力管网的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全部动力管网的技术档案,负责本单位对动力管道及附属设置的检查、维护工作;落实管网检修、整改计划工作;负责本单位管辖内管网安全运行和事故管理;提出、落实压力管道及其设施的检验、测试计划。

四、车间级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公司和厂级的动力管网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动力管道进行巡视、检查、维护。

(二)监视并记录范围内所有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单位(分厂)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动力管网安全、合理地运行。

五、维修厂(维修中心)是公司动力管网检修、整改的主要实施单位,根据管网实际状况及管辖单位提出的检修计划,对管网实施检修工作;维修厂(维修中心)应按与生产单位管网管理责任划分的规定,对管网实施常规点|、巡检及维护工作。

第四章?动力管网的维护与管理

一、?通则

(一)生产用动力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上应以产权来划分。萍钢公司、安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具体实际情况,划分出各单位(厂)详细的管网管理范围。

(二)管道支架管理,原则上按产权(或规定的)划分管理。暂未划分清产权的管道支架以及多管道支架,则以该支架上最大管径管道管理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动力管网必须绘制正规的系统图,建立和健全各项技术档案和资料。

(四)各种管道支架不得超重,不得兼做其它用途,同一支架上放设多种管道时应符合规范及安全规程的要求,横过马路管道要有明显的警示牌。

(五)各种管道的着色应符合公司《通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以便识别。各种管道、阀门、水封、排水器等均应编号、挂牌。各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清洗、防腐,使之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各种管道泄漏率应保持在2%以下。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总管或支管上开口、外延、增加其它管道及改变管道设施结构。

(七)各管辖单位应定期对各阀门丝杆注油(氧气用阀门除外)及其它,使阀门保持灵活可靠状态。

(八)、各单位应根据管网的运行、点检情况及时提出管道检修及整改计划,报维修厂实施,维修厂应将月(周)计划按规定报公司主管部门。

(九)对动力管网实施检修、动火均应认真贯彻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执行,管道动火前必须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十)管道检修前的阀门动作、吹扫工作,由生产单位或管道管理者单位执行(主管部门指定的除外),煤气厂负责检测工作。

(十一)定期对压力管测量管壁厚度,对腐蚀较严重的管段应加强监测,对危及使用和安全的管段要及时更换。一般要求对管道、支架等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十二)每年雨季之前要求对管道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量。

二、煤气管道

加强日常的巡检工作,其主要内容:

1、管道及其附件是否符合有关规程,有无泄漏、堵塞现象,管道、支架、基础有无开焊、变形、下沉、撞坏等情况。

2、冷凝排水器、水封应经常保持有效的水封高度。

3、各阀门应经常保持操作灵活、工作安全可靠,并挂好安全警示牌。

4、有无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附近有无火源、易燃品等。

5、定期排放管道内的积水,做好管道疏通工作。

三、蒸汽管道

(一)蒸汽管道严禁裸露运行,应做好管道的保温工作。

(二)对管道及附件要定期进行测厚或校验,做好原始记录工作并存档。对检查不合格、避厚腐蚀严重、威胁使用安全的管段应及时更换。对蒸汽管道的泄漏点要及时进行检修和整改。

(三)管路所属附件应正常、完好,运行过程中应检查管系膨胀器是否正常,支、吊架应无偏斜、卡死、脱落现象。

(四)定期排放管道内的积水,严禁不用疏水器起码通排放冷凝水。

(五)根据用户使用情况,经常调节阀门开度,在保证用户使用条件的前提下节约能源。

四、氧气、氮气、氩气、乙炔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一)凡从事上述气体的使用及管道维护、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了解气体的性质及管道状况,并经过安全和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作业。

(三)管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对重点部位应不定期进行管道的壁厚抽查,必须时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和耐压试验,对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四)根据具体情况,对氧气管道定期用干燥、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吹扫气流的速度宜大于工作流速的两倍左右,但不应大于20米/秒。

(五)定期排除管道内的积水,冬季内有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解冻。

五、供水管道

(一)对地下供水管道的检查应注意有无漏水、地形变化、阀门牌号或闸阀井埋没、管身被压和阀门井盖板损坏等情况,并建立管道技术状况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阀门应有编号和标志,冬季应做好管道及其附件的防冻工作。

(三)给水管道及阀门井盖上不得堆放重物,不准有各种构筑物。如有重型车辆通过管道或因施工影响管道安全时,驾驶员或施工单位应事先报告管道的使用部门,待查明地下管道有关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通行或进行施工。

(四)管道不得超压运行,对地面上的管道每二至四年应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第五章动力管网的调度管理

一、企业动力管网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的调度管理。公司动力管网系统的调度管理实行生产部调度室-动力厂调度室、煤气回收厂调度室-各生产单位调度室的三级调度管理。

二、生产部调度室是公司动力管网系统的指挥中心,与动力厂、煤气回收厂及各生产单位在动力管网系统调度业务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对动力供应的要求,进行动力平?计划和动力设施检修计划的调度,做到及时合理调配。

(二)下达临时改变运行方式命令,指挥调整动力供应各种产品参数,满足生产需要。

(三)掌握动力生产和供应情况,主要动力设施开动及检修情况,作好动力平?调度工作。

(四)做好调度记录和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煤气回收厂调度室主要负责全公司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和生产用焦炉煤气使用平衡、调节,配合公司生产部对煤气管网系统检修计划的协调,并做好煤气防护检测工作。

四、动力厂调度室主要负责协调保证生产用供水、压缩空气、送风等供应;配合公司生产部调度对供汽(气)、供水等管网系统检修、抢修工作的。

五、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调度管理制度,当班调度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严肃执行生产部调度员、动力厂调度员以及煤气回收厂调度员对动力管网系统所下达的调度指令,如不执行指令、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应予严肃处理。

六、动力管道的事故抢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并认真执行现场指挥的命令,不得推诿、拖延抢修工作。

六、凡主要动力设施或系统性的检修作业,按月计划提前一天由生产部调度员向有关单位下达停送动力命令;检作计划外的项目,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生产部调度员执行。

七、任何单位凡计划外需求使用各种动力产品,都需提前向生产部以及动力厂和煤气回收厂提出使用申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第六章?奖惩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到“三无”,即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使全公司的动力管网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

二、凡因违反有关条款,障碍动力管网安全运行,造成动力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者,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动力管网运行出现故障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公司有关条例或萍钢设备、生产管理考核办法的进行处理。

三、生产部下达的有关动力管网的各项检修、抢修工作,各单位应按时按量完成,不得推诿、拖延,凡未不服从指挥者,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四、凡在动力管网的管理、操作、维护和检修工作中作出成绩,确保管道状况良好,安全、经济运行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一、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应参照国家各部门和各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和标准执行。

三、凡使用萍钢公司各项动力介质的再改制单位和其它单位,应按本规定执行并接受萍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否则,萍钢公司有权停止对其能源介质的供应。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制度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二000五年一月二十日

篇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盐酸装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盐酸装车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在装车作业过程中因泄漏或其它原因引发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氯碱厂盐酸装车作业。

第三条装车人员的职责:

1、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资质进行认定,并检查运输车辆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填写安全检查表。

2、装车过程中应根据运输车辆的容积进行充装,防止超装及冒罐事故的发生。

3、装车完毕后,停泵,关闭所有阀门。

第四条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要求:

1、装车前应通知车间中控室。

2、作业人员应经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熟知应急救援预案。

3、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佩带防护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禁止穿带钉鞋进入作业区域。

4、操作过程中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5、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五条运输单位及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运输车辆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严禁罐内存有禁忌物料。

4、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应严格按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6、司机及押运员人员严禁在厂区内吸烟,进入作业区域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佩带防护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禁止穿带钉鞋进入作业区域。未经允许不准随意在装置区内走动,更不准随意触动正在生产的设备、设施。如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7、运输车辆押运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8、装车过程中,司机及押运员应将车辆熄火后,离开驾驶室至安全地点等待。

9、严禁司机及押运员进行装车作业。

第六条作业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的手机及传呼机关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环氧车间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篇4:盐酸储存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盐酸的储存、使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适用范围

盐酸。

3.责任者

生产部经理、成品车间主任、成品车间组长;危险品库管理员、车间操作工、安全员。

4.内容

4.1管理原则

依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采购、储存、使用盐酸。

4.2采购管理

盐酸供货商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3储存区的管理

4.3.1盐酸储存罐材质符合要求,设置标示、严禁带缺陷使用。

4.3.2储罐场地符合规范,有防火、和处置泄漏的设施。

4.3.3储罐、防火、和处置泄漏的设施,定期检查、保养。

4.3.4盐酸储罐分类存放,储罐之间间距不小于1m。

4.3.5管理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

4.3.6部门管理人员每天对各储罐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要及时联系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4.3.7安全员每周组织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4.4运输管理

4.4.1供应厂商的运输车辆,应有消防部门易燃易爆化学品准运证。驾驶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押运员持有化学危险品押运证。

4.4.2运输车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阻火器、危险品标志、要挂静电导链),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4.3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器,保持安全车速,从大门进出。

4.5装卸管理

4.5.1危险品装卸人员必须注意保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

4.5.2装卸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

4.5.3晚上、下雨天不宜装卸。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装卸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

篇5:油品火炬卧罐管理规定

为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的安全性,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油品火炬卧罐排液禁止向地面排放,罐有液位达40%时用干气压送至凝缩液管线(压送时与一部催化联系)。

操作方法如下(如图所示):

1.关阀1、2、3、4后,开阀5、6(4为P-204副线)

3.目前压送走汽油线。

炼油三部

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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