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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企业安全投入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确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提取标准,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科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当年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a、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对安全投入资金的计划,由各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安全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篇2: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探伤作业单位

4.1.1.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4.4.2.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

篇3:化工装置带压堵漏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从事带压堵漏作业中有关安全作业管理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带压堵漏作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各装置进行带压堵漏作业,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3.?管理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3.2.?作业所在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审批甲类带压堵漏作业的施工方案,协调现场的带压堵漏作业工作。3.3.?带压堵漏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实施带压堵漏作业,办理带压堵漏相关作业票证(检维修作业票)。3.4.?作业所在部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配合带压堵漏作业工艺条件的调整,确认带压堵漏的工艺条件和风险评价。3.5.?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确认带压堵漏的安全措施,监督作业现场的安全秩序。3.6.?带压堵漏作业中由于泄漏物质危险特性可能引发重大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作业部门生产、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带压堵漏工作。3.7.?带压堵漏作业由施工单位实施,作业所需工艺条件由作业所在部门提供,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和规章制度执行。4.?管理内容与要求4.1.?作业范围4.1.1.?在线带压堵漏作业分甲类作业和乙类作业。4.1.2.?甲类在线带压堵漏作业:4.1.2.1.压力高于1.0MPa的甲类气体物料系统堵漏作业、高毒物料的堵漏作业。4.1.2.2.压力高于1.0MPa、物料温度高于自燃点的液相易燃易爆物料系统堵漏作业;4.1.2.3.压力虽低于1.0MPa,但是泄漏物料温度高于250℃的易燃易爆物料系统堵漏作业;4.1.2.4.温度高于400℃或压力高于4MPa、管道直径100mm以上的蒸汽系统在线堵漏作业;4.1.2.5.甲A类液态烃泄漏达到瞬时爆炸条件、有毒气体泄漏量达到人体中毒的最低浓度的在线带压堵漏作业。4.1.3.?乙类在线带压堵漏作业:除甲类以外的在线带压堵漏作业。4.2.?带压堵漏作业准备4.2.1.?漏点所在部门和施工单位充分了解漏点的详细情况,针对性的准备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4.2.2.?带压堵漏作业人员正确地按照受压元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选材和制造堵漏器具。4.2.3.?办理相应的检维修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票等票证书,识别作业风险,制定风险消减措施,并贯彻到作业人员,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避险的措施,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质,作业人员无职业禁忌症。4.2.4.?带压堵漏作业点设置安全通道,高处作业设置紧急避险索或避险网措施。4.2.5.?夜间作业有足够的夜间临时照明并符合有关规定。4.2.6.?防爆工具等准备完毕,现场监护人员到场。4.3.?带压堵漏安全要求4.3.1.?带压堵漏甲类作业填写《设备大修任务书》并按要求进行安全审批,带压堵漏乙类作业填写《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安全审批。4.3.2.?作业前对泄漏介质进行空间测爆,空间泄漏介质浓度必须低于爆炸极限。4.3.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训练,进行安全教育,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烫、防坠落、防噪音等。4.3.4.?施工人员在带压密封操作时,必须穿防护服,戴安全帽、戴防护手套、戴面罩或护镜、防护面具。4.3.5.?带压密封有毒介质时,戴防护面具。4.3.6.?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4.3.7.?噪音较大时,戴防噪音耳塞。4.3.8.?带压堵漏施工现场,需用电或在特殊情况下需用火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或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电或用火。4.3.9.?带压密封易燃、易爆介质时,用水蒸汽或惰性气体保护,用无火花工具施工,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4.3.10.带压密封操作时,要避免泄漏介质真接喷射到人身上。操作时,人员站在上风口;或用蒸汽或氮气,把泄漏介质吹向另一边;或用专用工具,使操作人员远离泄漏介质。4.3.11.严格控制注射压力及注入密封剂数量,防止密封剂进入介质内部系统中。4.3.12.为保证注入密封剂操作安全,在联接注射枪,取下注射枪,取出推料杆(柱塞)加密封剂时,都必须首先关闭注射阀上的旋塞。4.3.13.带压消除法兰垫片泄漏时,要审查法兰连接螺栓的受力情况,调查螺栓的损伤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绝对防止在注入密封剂操作时,发生法兰连接螺栓断裂事故。4.3.14.带压消除设备、管道、阀等器壁上的泄漏时,要查清泄漏部位周围器壁的减薄程度,必要时用高温测厚仪测量其厚度,以便从夹具的设计上,注入密封剂操作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把器壁压坏,导致事故。4.3.15.在法兰和填料盒上钻孔,先不要钻透,攻丝拧入注射阀以后,再用小钻头钻透。钻孔时要加水(或油)冷却,防止钻孔时出现火花。4.3.16.在法兰连接螺栓上装螺孔注入接头,只适用于小于4MPa压力的泄漏系统。松开螺母前,应先在其附近装上特殊卡子,禁止同时拆卸相邻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螺栓。5.?检查与考核6.?安全环保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7.?安全环保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作业所在部门实施考核和处罚。

篇4:化工装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7.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篇5: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雷雨天气;

5.4.16.2.?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计量用的台秤、地动?应做接地。

5.4.22.?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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