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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操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根据锅炉安全操作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三、做好生火点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生火、升压、供汽、供水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四、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汽压稳定,根据负荷、煤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汽、供水工作。

五、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各阀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水位表要经常清洗,保持水位清楚,不漏水、漏汽。

2、保持压力表清洁(工作压力用红线标清)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定期送监察部门检验。

3、安全阀须定期做好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保证安全阀灵敏可靠。

4、定期排污,排污时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根据炉火品质,合理控制排污率。

六、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附属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尽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做到低损耗。

七、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一旦锅炉发生重大事故,除立即处理和报告外,应注意保护现场。

八、锅炉工要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妥善保管好。

九、锅炉要定期检测,形成检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和公司。

十、若有违返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有关的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责任,损失自负。

泰安众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6日

篇2:锅炉操作工安全责任制

1、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获取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工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2、开机前要认真检查,由炉前到炉后,由炉上到炉后,由仪表到、附件到管道,由锅炉本体到辅机和附属设备。可按锅炉房系统(如汽水系统、烟风系统、上煤除灰渣系统)从头到尾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如自己处理不了的应立即汇报领导。

3、负责锅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维护和检修应按锅炉的标准和说明进行。

4、负责锅炉的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节能管理、水质化验、维护保养、巡回检查等工作。

5、锅炉工每天要把每天当班存在的问题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作好各种记录。

6、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扎扎实实干好自己的岗位工作,不得私自离开岗位和随便让人替班,一但发生事故,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篇3:热水锅炉操作安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司炉工人应固定,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确需调动有合格证的司炉工人,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分局劳保科(公司安监科)备案。

第六条?司炉工人应懂得自己操作的锅炉结构、性能、参数、附属设备、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的基本知识操作注意事项以及与运行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

第七条?锅炉在运行时,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兼做其它工作,不得随意允许其他人员进入锅炉房。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锅炉,安全附件及其附属设备状态和其它注意事项,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九条?新装锅炉或蒸汽改为热水以及大修后的锅炉,必须经检验单位进行内外检验,炉排、电气设备安装试运符合规定。烘炉和煮炉,水压试验,经安全监察部门总体验收后才能投入运用。

第十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各种仪表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一条?对新投入或长期停运后的锅炉及网络系统,点火前要进行冲洗,清除泥污、铁锈和其它杂物,防止在运行中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冲洗时,循环水要通过除污器,使杂物沉淀后定期排除,视循环水洁净为止。

第十二条?锅炉和网路系统应充入符合水质标准的软化水。充水的顺序是:锅炉-网路-用户。充水过程中应定时打开放气阀排气。

第十三条?检查恒压设备。系统膨胀恒压设备必须与系统安全附件相通。膨胀箱和补水管,膨胀管要注意防冻,溢水管应接到锅炉房内便于司炉人员检查的地方。

第三章?锅炉的启动与初调整

第十四条?锅炉、网路、用户的充水工作结束,即可转量入系统的启动运行。系统启动后锅炉才能点火。

第十五条?启动时,先开循环水泵,使网路系统中的水循环正常后,开始点火。在开循环水泵时,一定要无负荷启动,以免电流过大把电机烧坏。然后再逐渐开大循环泵出水口阀门。

第十六条?点火前,应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对自然通风的锅炉应将烟道门打开10-15分钟,对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引风机不少于5分钟。

第十七条?锅炉点火应按照不同的燃烧设备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不得用挥发性强烈的物质或易爆物引火。点火后先开引风机,再开送风机。升温不得太快,应在微火下,逐步提高炉膛温度,使锅内水温均匀上升。

第十八条?热网路系统供热后,根据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读数,随时调节网路系统给水阀门的开度进行初调整。当所有热网系统的供水、回水温差和总供水、回水温差的差额不超过2℃,初调整工作可以认为已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锅炉运行

第十九条?锅炉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压力表和循环水泵入口压力表,保持压力稳定。当系统压力偏低时,应及时向系统补水。同时根据供热量和水温的要求调整燃烧。注意水温不要超高,防止汽化事故。

第二十条?锅炉运行中应加强对锅炉网路系统中的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膨胀水箱、集汽(气)罐、除污器等直接关系到锅炉安全运行的仪表和装置,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锅炉运行时,注意恒压装置,经常保持膨胀水箱有足够的储水量。

第二十二条?锅炉和网路系统,根据实际运用情况,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锅炉排污应在低温、低压下进行。除污器和膨胀水箱每周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时注意安全。排污设备损坏或高负荷运行时,禁止排污。

第二十三条?利用锅炉以及网路系统设置的集气装置和排气阀,经常定期进行排气。防止形成空气塞,影响水的正常循环和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当锅炉需要短时间停止向网路系统供暖时,应先停止给煤和送风,然后再停引风。当供水温度低于50℃时,才能停止循环水泵。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锅炉再次投运时,应先开循环水泵,待网路系统循环水达到循环后再提高炉温。提高炉温时,先开引风机,增添燃料,再开送风机,使锅炉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锅炉房工作人员,应在运行日志上详细记载锅炉运行情况和参数,安全装置和附属设备的运用状态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五章?锅炉的停炉

第二十六条?锅炉停止运行时,应先停止给煤和送风,然后停引风,当供水温度低于50℃时方能停止循环水泵。

第二十七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第二十八条?当需要迅速灭火停炉时,应进行如下的操作:停止给煤及送风,减少引风,将炉排上红火与炉渣迅速扒出,等熄火后,停止引风机。如需冷却炉膛,可将炉门及旁通烟道打开。

第二十九条?停炉时,绝对禁止用水浇入火室或用生煤埋火来灭火。锅炉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之前,锅炉水温未降到50℃以下时,不得打开人孔和手孔。预防烫伤人员和冷空气侵袭。

第三十条?锅炉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理消防队,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如火灾危及人身和锅炉设备安全时,又无法迅速扑灭,应急速停炉。

第三十一条?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锅炉工作人员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如实记录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锅炉使用登记许可证,用镜框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易见之处。并将锅炉检验合格证、锅炉房合格证书悬挂在锅炉房内。

第三十三条?在锅炉房门外张挂"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金属牌或木牌。

第三十四条?锅炉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则。遇有检查人员要求司炉工取出合格证及询问锅炉有关常识时,必须取出合格证和回答问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网路系统及散热器上均不得装设任何放水装置,防止发生缺水事故。

第三十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可根据锅炉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燃烧设备,可以制定操作细则。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篇4: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精心保养,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对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以及季节性的锅炉,点火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或内外部检查,烘炉、煮炉、机能试验,经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确认锅炉各部分符合运行运行条件,方准使用。

第七条?在用锅炉检修后,经锅炉内外部检查,确认状态良好,锅筒内无杂物,人孔、手孔封好,安全装置符合规定。各种附属设备合乎要求,阀门应处于适当的开、闭位置。

第八条?锅炉内上水,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线。上水的同时检查各孔盖,接头,法兰接合面及排污阀有无渗漏。有省煤器的锅炉,省煤器必须注满水。给水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九条?对燃烧室和烟道应施行通风。自然通风的锅炉将烟道门打开10分钟,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弓|风机不少于5分钟。

第十条?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挡板或开启再循环水路,点火升压时,不使省煤器因受热而被烧损。

第三章?锅炉点火、送汽

第十一条?锅炉点火前,须经主管锅炉负责人许可,并将锅炉及附属装置的检查结果,准备点火实际情况记入交接班日志或安全情况记录簿内。

第十二条?锅炉点火时,将炉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1/2,炉排上铺好木材或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当燃烧状态良好时,开始投入新煤叫烧面积,逐渐开大烟囱挡板、适当加强通风。

第十三条?升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对水容量大的锅炉,火势要调整均匀,炉温缓慢上升。升火后必须密切注意锅炉水位。当炉水受势膨胀水位升高时,应适当放水,以维持正常水位。

第十四条?当锅内蒸汽压力升到0.05-0.1MPa(0.5-1公斤/厘米2)时应冲洗水位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玻璃管因忽冷忽热而爆破伤人。冲洗时察看排水、汽的情况及水位上升位置。如有异常现象应重新冲洗检查。

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防止因污垢堵塞而失灵。如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经冲洗检查校对两块表指示的压力数值应在误差范围内。否则应重新冲洗检查。

第十五条?当蒸汽压力在O.1MPa(1公斤/厘米2)以下范围内,应检查人孔、手孔,各连接处有元渗漏现象。渗漏时,可适当紧回一次,操作时应侧身,用力均匀,禁止加长手柄。

同时,注意观察水位,进行排污。排污后将排污阀关闭严密,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

第十六条?锅炉送汽前,应通知用汽的地方做好准备工作,进行暖管。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缓慢小开主汽阀,排除凝结水,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主汽阀关闭疏水阀。

如果几台锅炉同用一条主蒸汽管,其中一部分锅炉参加运行时,锅炉使用压力应同主蒸汽管以及分汽缸的使用压力相同。

第十七条?供汽后,开启省煤器主烟道,关闭旁通烟道或循环水路,使省煤器开始工作。

供汽时,将供汽时间,蒸汽压力,水位及运行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

第四章?锅炉的运行

第十八条?锅炉运行时,必须保持汽压稳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超过规定的安全阀喷汽压力时,必须喷汽。喷汽后锅炉内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压力的1.1倍。

第十九条?安全阀每三个月应检修校验一次,并进行机能试验,检修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为防止安全阔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安全阀做手动放汽试验或自动喷汽压力,并将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结果作出记录。禁止增加安全阀负荷,经常保持作用灵活。

第二十条?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试验,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常用压力的1.5-3倍,每三个月必须检修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常用工作压力,检修校验合格后加铅封。

第二十一条?锅炉运行中,应掌握时机做到均衡给水或勤给水,少给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锅炉内水位不得高于最高水位或低于最低水位标志线。水位表的汽、水止阀和验水阀(或排水阀)应作用灵活,不漏泄。

第二十二条?水位表、汽压表每班至少冲洗检查一次,在冲洗检查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和汽压表三通阀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伤人。

当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时,严禁向锅炉内给水,要立即停炉处理。

第二十三条?锅炉应根据运行时的水质情况,进行水质化验、分析,并做好记录。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排污的间隔时间和数量,应本着"勤排、少排、均匀排"的原则,每班至少排一次,最好在低负荷水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严格监视水位,排污时不得进水。操作时应短促间断进行。

如排污设备损坏,禁止排污。

第二十四条?锅炉运行时,根据不同的燃烧设备,正确运用和调整,使风量的大小与炉膛燃烧工况相适应,一般使炉膛内维持2-3毫米水柱的炉膛负压、炉膛负压的调节主要是调节送风量和引风量。

第二十五条?司炉工在运煤、拌煤和投煤时,应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雷管等爆炸性危险品混入,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根据煤层燃烧情况,如有局部烧穿孔的用火钩轻轻拔平煤层,使燃煤和空气均匀接触。对固定炉排,当煤层下部煤渣过厚影响通风时,用铁通条押人煤层下部上下左右松动进行通火,使烧透的灰碴落入灰坑。拨火和通火动作都要快,避免冷风过多进入炉膛,降低炉温。

对固定炉排锅炉运行一段后,为减薄煤层改善通风要进行清炉。清炉最好在停止用汽或负荷较低时进行,清炉前应将烟道挡板关小,保持正常水位,并留下足够的底火,以利迅速恢复燃烧。

第二十七条?锅炉房工作人员应记录锅炉运行中的各种参数及运行情况。交接班时,应详细的共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其它事项记入交接班日志,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锅炉运行停止及紧急停炉

第二十八条?锅炉暂时停炉,并且需要在短时间内重新使用,锅内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关闭烟道挡板和灰门,打好火底进行压火。压火期间,应检查锅炉内汽压,水位的变化情况,察看火床防止被压火的煤灭火或复燃。

第二十九条?有计划的检修停炉或长期停炉,操作顺序是:逐渐降低负荷,停止添煤与送风,减弱引风,水位保持稍高叫位线;然后停止引风,关严烟道挡板,炉门和灰箱门;使蒸汽逐渐消失,锅炉内压力降至大气压,炉水温度降低到50℃以下时,才能放水。在锅筒和烟道内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

第三十条?锅炉停炉时,禁止用水浇入火室活湿煤压火的方法灭火。锅炉放水后,清除炉内剩余燃料和炉渣以及烟箱、烟道内的烟灰,还应及时清除各受热面上的积灰和水垢。

第三十一条?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通烟道,当给水又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三十二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并报告主管锅炉负责人。

(1)锅炉水位低于水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紧急停炉时先关送风机停止给煤,再关引风机,扒出炉膛内的燃煤及炉渣,或者用砂土、湿炉灰压死燃煤使火熄灭,但不得往炉膛里浇水;锅炉内的蒸汽从排汽管或安全阀迅速排出,降低压力。如遇缺水事故,不得向锅内给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锅炉房发生火灾时,锅炉房工作人员应报告单位负责人,通知消防队,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无法迅速扑灭的应急速停炉。

锅炉发生事故,锅炉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如实记录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锅炉使用登记许可证,用镜框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同时应张挂锅炉检验证和锅炉房合格证,在锅炉房门外应有"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金属牌或木牌。

第三十六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保养防腐措施。

第三十七条?锅炉房工作人员遇有检查人员检查操作合格证和询问有关锅炉常识时,锅炉工作人员必须取出合格证和回答问题,不得拒绝。

第三十八条?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人员和锅炉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文,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可根据锅炉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燃烧设备,可以制定操作细则,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篇5:燃油气锅炉工安全操作规定

一、司炉工操作必须是经劳动部门发给使用登记证的锅炉。

二、独立操作的司炉工须持有效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的,方可上岗。

三、锅炉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燃烧机和其他辅机,所有附件、阀门、给水、供油、气系统电路和电控部位等检查,并确认正常后点火。

四、打开放空气阀门,向锅内进水,(可用排水的方法检查水位的控制,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水位略低正常控制水位。

五、用“手动”启动风机,吹扫炉膛,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启动”开关,锅炉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吹扫-点火-燃烧(大火或小火)-暂停停炉。如点火程序有故障,可继续手动风机吹扫,再重新点火,如点火三次不成功,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气。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六、当锅炉内压力升至稍大于气压,空气阀有蒸汽冒出时,便可关闭空气阀。

七、锅炉升压过程,要严格按各项操作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八、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气、送风和给水(全自动锅炉例外),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符合负荷需要,保持供气。

九、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供查阅。

十、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及安全阀排气实验,压力表冲洗存水弯管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十一、正常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油、气,稍后停止送风,保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十二、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炉。

1、水位降到下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规定的有效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达到正常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或不能向锅炉正常进水;

5、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异常情况。

十三、炉内循环水泵操作须知:

开炉前:必须先开启循环水泵

停炉后:必须使循环水泵连续运行20分钟以上方可将循环水泵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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