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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法规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压力容器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条例》和《容规》都是强制执行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凡是从事压力大于0.1MPa表压的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

《条例》的主要规定有: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制造

凡制造和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超高压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即允许或组焊一、二类或三类)制造或组焊。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是指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除设计图样要求用气体代替液体进行耐压试验外,不得采用气压试验。进行气压试验前,要全面复查有关技术文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制造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要进行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要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压力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表5—1的规定。

表5—1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

液压试验时,容器要充满液体,排净空气,待容器壁温度与液体温度相同时,才能缓慢升压到规定压力,根据容器大小保持10~30min,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气压试验时,首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持10min,然后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合格后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其后按每级为规定试验压力的10%的级差升压到试验压力,保持10~30min,然后再降到设计压力至少保持30min,同时进行检查。要注意气压试验时所用气体应为干燥的空气或氮气,气体温度不低于15℃。

压力试验要严格按照试验的安全规定进行,防止试验中发生事故。

液压试验后检查,符合下列情况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按照《容规》的规定向订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三)压力容器的安装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容器使用的安全。压力容器的专业安装单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批准才可以从事承压设备的安装工作。安装作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装的规范。

安装过程中应对安装质量实行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验收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安装及复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给使用单位。

(四)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指在容器使用的过程中,每隔一定期限采用各种适当而有效的方法,对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通过检验,发现容器存在的缺陷,采取措施,以防压力容器在运行中发生事故。

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是及时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容器安全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定期检验,有如下规定的方法:

(1)外部检查。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定期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

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③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可视缺陷严重程度,适当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其周期为每10年至少一次。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的规定,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4级、5级五个等级。每级的具体含义如下:

1、1级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3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

4、4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5、5级

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超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判废。

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且只允许监控使用一次。监控使用必须保证监控措施的落实。

篇2:压力容器房清洁卫生工作制度

1.压力容器房不准存放与压力容器操作无关的物品,压力容器用电、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压力容器室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4.每周对压力容器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压力容器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篇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容器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容器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技术档案,办理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五、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对事故隐患及时措施进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质监部门;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参与压力容器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压力容器事故。

篇4:压力容器巡回检查制度范本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及其附件设施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定期进行巡回检查

一、对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安全阀门等附件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二、检查压力表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每半年应检验一次。

三、检查固定支架是否牢靠,压力容器进出口连接管道是否有跑气、渗漏现象。

四、检查压力容器外涂层是否有破损、脱落现象。

五、安全阀每年要定期检验一次,并做手动试验,防止内杆阀芯粘连。

六、管理人员要经常询问巡回检查情况,并可对其工作记录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篇5: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安全职责

一、岗位责任制

1、锅炉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①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②对司炉工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操作技能;③对运行锅炉(包括管网和散热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经常性安全检查;④对设备缺陷提出修理方案,涉及到受压部件的修理,改造方案,必须报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分局劳动安全监察局备案;⑤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填写的有关记录;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因素,除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外,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负责人,遇到发生事故危险时,有权提出立即停止设备进行的处理意见;⑦有权参加锅炉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分局劳动安全监督局报告。

2、司炉工人的职责

①切实执行《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保证锅炉安全运行;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③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④保证锅炉房的整洁,做到文明生产;⑤锅炉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⑦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3、水处理人员的职责

①切实执行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操作规程,搞好水处理工作。与司炉工密切配合,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无关的时。③及时准确地对生水、软水和炉水等进行化学分析,正确填写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水质化验记录。④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整齐清洁,搞好文明生产。⑤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⑥制定并督促司炉人员执行定期排污制度。⑦努力学习水处理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水处理操作技术水平。

4、锅炉水暖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切实执行《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锅炉房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采暖系统的经济安全运行。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无关的时。

(3)认真做好锅炉检修和系统的检修保养并对系统进行定期的巡回检查。

(4)巡回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①防冻、防漏、排气、放水;

②供暖情况,必要时做适当的调整;

③用户及管网的保温情况,门、窗玻璃有无损坏;

④检查重点是锅炉的安全附件,上水设备、水泵、风机运行部位。

(5)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处理,处理不了及时汇报。

(6)及时做好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和一级保养。

(7)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8)努力学习锅炉水暖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5、班长的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指示,模范执行本单位、本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当班供暖情况。

(2)严格要求,大胆管理,保证本班烧好炉供好暖,保质保量完成本班的供暖任务。

(3)带领全班人员熟悉岗位工艺流程和设备性能,每班检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协助岗位处理。

(4)认真检查,填写本班的运行记录,保证资料齐全、准确,认真组织好交接班工作。

(5)负责本班人员的思想、学习、技术、安全和考勤工作。

二、运行记录制度

1、班长、岗位专职人员必须按时分别填写以下各种运行记录:

(1)锅炉运行日志。

(2)锅炉、供暖交接班记录。

(3)设备维护检修记录。

(4)离子交换运行记录。

(5)软化工交接班记录。

(6)锅炉给水、炉水化验记录。

2、填写要认真、严肃、实事求是,要经班长同意。

3、班长负责检查有关记录的情况,并按月上交有关记录,并立卷入档。

4、记录情况应保存五年以上。

三、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事故。锅炉运行中因锅炉受压部件、附件或辅助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锅炉被迫停炉或减少供汽量的称锅炉事故。

2、锅炉事故报告的类别,一般分锅炉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爆炸事故: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大气压力称为爆炸事故。

重大事故: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变形、渗漏)、附件损坏或炉膛爆炸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称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炉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3、事故报告程序。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报告办法。

(1)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尽快地报告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锅炉检验所,以便组织调查。

(2)锅炉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锅炉检验所。

(3)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可以不报告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所属单位分析调查、处理,制定改进措施并存档。

4、锅炉发生事故后,除了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5、发生事故的当班人员应如实反映和提供情况,主动配合和协助查人员开展工作,并做到不隐瞒真相,不推卸责任。

6、调查事故报告时,必须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锅炉事故报告书”,报送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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