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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悬挂在压力容器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十、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二、使用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十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篇2:压力容器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1.准备有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

1.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1.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监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报告、质检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1.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1.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1.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1.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1.7、使用登记证件等。

2.现场整理:

2.1、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2.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2.3、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2.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检验:

3.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3.2.1人孔和检验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消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有通风、安全救护措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进行置换。

3.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3.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3.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3.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篇3:岗位责任制-压力容器操作工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系统、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

5.对压力容器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安全生产。

6.发现压力容器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篇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低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司机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人锅(1986)2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3)4号

4术语与定义

4.1?低压热水锅炉:指加热水出口水温低于或等于饱和温度的锅炉,压力≤1.57MPa,出力≤4t/h。?

4.2压力容器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0.025m3;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5?职责

5.1各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5.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5.3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各项目部对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锅炉、压力容器的拆装

6.1.1开工前,项目部应及时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的平面布置,与有关建筑物的距离,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及司炉工的取证等事宜进行审查。

6.1.2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程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1.3施工结束后,项目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工序交接单”。

6.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及维护

6.2.1使用单位负责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2.2使用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制订锅炉管理人员、司炉工的培训计划,报项目部批准后,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培训。

6.2.3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6.2.4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运行记录。

6.2.5使用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过程中,更换的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且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6.2.6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3项目部每年11月初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卫生、环境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通知单”,视安全危害情况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

6.4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度对项目部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立即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相关规定督促项目部整改。

7?相关文件

JDJY/OHS&EMS-T3-18——《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管理办法》

JDJY/OHS&EMS-T2-04——《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JDJY/OHS&EMS-T2-21——《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相关记录

“安全隐患通知单”

“工序交接单”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记录”

篇5:(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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