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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准备有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

1.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1.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监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报告、质检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1.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1.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1.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1.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1.7、使用登记证件等。

2.现场整理:

2.1、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2.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2.3、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2.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检验:

3.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3.2.1人孔和检验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消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有通风、安全救护措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进行置换。

3.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3.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3.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3.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篇2: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工作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压力容器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压力容器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全面检验、外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压力容器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压力容器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容器管理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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