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一、气瓶电子档案
气瓶的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应填写LPG50、LPG15、LPG10、LPG5、LPG2、LPG0.5等)、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上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重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二、气瓶文本档案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须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篇2: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工作规范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篇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四条对多层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六条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公众聚集部位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第七条宾馆的客房床头应摆放“禁止卧床吸烟”提示牌,房门背后中上部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
第八条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九条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十三条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十四条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十六条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九条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二十二条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仓库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并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防火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院的高压氧舱、氧气仓库和药品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第二十五条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六条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二十七条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三十一条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篇4: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标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制造、仓储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四条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会议室、生产车间等部位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火灾防范措施、火灾报警、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并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六条易燃可燃物质仓库入口处应设置“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标识;仓库要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梁距。
第七条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性标识,还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最大储量、灭火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输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管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输送物质的类别、流向。
第九条操作失误易引发火灾危险事故、影响灭火救援效能的关键设施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一条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十二条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十三条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十四条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五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
第十七条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条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二十二条灭火剂储存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存放灭火剂的种类、名称、存量。
第二十三条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四条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二十五条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篇5: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设置及管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部位。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门外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标识,并悬挂或张贴在控制室的墙面上。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或模拟图。
(一)设备具有消防设施显示功能的,应当显示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图,并在控制室墙面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路线图,标明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路线等。
(二)设备无消防设施显示功能的,应在控制室墙面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标明各类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和疏散路线。
(三)建筑楼层结构不同的,应在墙面设置标准层的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图,其他楼层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图应在消防控制室建立档案专卷。
第六条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联动控制柜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不少于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取得岗位机能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牢记控制室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程序。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应逐日填写值班记录和消防设施巡查、检查、维修记录,由值班、检查、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应将下列资料整理归卷,存放在控制室内:
(一)消防控制室相关职责、制度;
(二)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
(四)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季度、月份检查试验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