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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项目材料室根据产品的材质证明、试验报告或合格证,对外部进入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结果,对堆放在仓库里和露天堆放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2、对标识用印章、标牌等进行严格管理,标牌、记录中的填写必须是有资格的人员,不得由他人代签;各项记录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

3、对无外包装的产品,在存放处设置标牌,在产品标牌上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接收日期和是否合格,并在产品标识记录簿上做好各项记录。

4、对无外包装、但有铭牌或产品本身带有规格的产品,利用产品的铭牌或规格和在存放处设置标牌作为产品的标识,并在产品标识记录簿上做好各项记录。

5、对有外包装的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和在存放处设置标牌作为产品的标识,并在产品标识记录簿上做好各项记录。

6、对于施工过程中用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钢筋、水泥、沙石、防水材料、外加剂、砖、轻骨料、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等产品,以及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有可追溯要求的产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7、重要产品的唯一性标识是伴随产品流动过程由材料室在点验材料单、发料单、材料明细帐和产品记录标识簿上将标识编号填写在材料编号、材料来源或标识编号栏中实现。具体为:

(1)钢筋的标识编号为采购合同号;

(2)水泥的标识编号为采购合同号;

(3)商品混凝土的标识编号为"生产厂家+随车小票编号";

(4)自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标识编号为试验编号;

(5)沙石、防水材料、外加剂、砖、轻骨料的标识编号为试验编号;

(6)大型预制构件的标识编号为"生产厂家+出厂编号";

(7)不小于100的阀门的标识编号为"生产厂家+出厂编号"。

8、当钢材从仓库拉出,到施工现场或料场加工成型,至投放使用部位前的整个过程中,要在材料的领、发料单和记录表上记录其标识编号。

9、对业主提供的产品,均要在产品的点验材料单、发料单、材料明细帐、产品标识记录簿和产品存放处设置的标牌上,加注"业主提供"。

10、材料标识如材质证明复印件等在移置过程中,应有发放和接收双方的签字,确保其在移置过程中不丢失、不损坏,以便分清责任及实现可追溯。

11、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按《不合格品的控制工作程序》执行。

篇2:制造公司标识管理规定

某制造公司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便于各环节了解产品信息,减少产品传递过程中的差错,规范库存产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产品”指半成品、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

第二条半成品、成品的标识

1、半成品、成品的的标识工作由操作工负责,即:谁生产谁标识。

2、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内容,由各车间主任确定,但必须标识数量、生产日期、标识人,其它标识内容应便于下工序理解。

3、半成品、成品标识内容确定后,报生产经理批准,传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库存成品的标识

1、成品库统计负责库存成品(未进行包装的)的标识工作。

2、库存成品的标识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3、库存成品统一悬挂标识牌,按库存产品存放区域明确标识该区域存放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四条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标识

1、原辅材料库仓管员负责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标识工作。

2、标识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库存定额。

3、统一悬挂标识牌,按库存存放区域明确标识该区域存放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五条标识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产品、实际数量相符。

第六条标识工作的监督

1、各单位负责人、主管对本环节产品的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环节监督上环节的产品标识工作。

2、财务部对产品标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对于未作标识又无法落实责任人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产品未作标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成批量未作标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九条财务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篇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篇4:安全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1概述

为规范安全标志标识标准,加强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丹港新集装箱码头后方堆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项目部综合部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3.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编制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计划并确定分布位置,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项目经理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和布置图的审批。

3.3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3.4标志牌应符合中交《视觉识别规范手册》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

4.1.1“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1.2“两栏一报”是指: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

4.2安全标志标识的购置

4.2.1项目部安全员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环境条件、工程结构特征、设备机具布置和施工作业特点等确定危险部位,确定警告标志、提示标志、指令标志、禁止标志和危险化学品标志、火灾报警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灭火设备标志、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标志牌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

4.2.2项目经理部审批安全标志标识采购计划,并安排采购。

4.2.3项目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或定制,采购或订制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要求和中交有关标志标识的要求。

4.3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

4.3.1项目部安全员应针对施工现场的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

4.3.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进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

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道路交叉口、临水、临边、工作通道口、急转弯道口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3.3项目部应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源公示牌。

4.3.4项目部施工人员按以上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后,应进行统计记录,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提交安全员。

4.4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

4.4.1项目工程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安全标志牌的移动或拆除。

4.4.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

4.4.4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检查。

篇5: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安全色》的要求。

三、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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