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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为加强公司油品储存及使用的管理,确保安全、无污染。

2范围:公司各使用油品的车间及储存油品的仓库。

3职责

3.1公司各使用车间负责现场使用油的管理。

3.2机配件库负责油品的贮存管理。

3.3办公室负责检查相关部门油品使用情况。

4工作要求

4.1采购人员负责按要求采购相应规格数量的油品,不得多量采购,并确保油品入库安全,

4.2装卸人员装卸油品时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装卸时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磨擦,装卸现场5米内严禁烟火。

4.3储存油品的仓库应配备适量的干粉灭火器,仓库5米内严禁烟火,仓库保管员应定期对油品进行检查,发现泄漏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4车辆设备检修或定期保养产生的废油由使用单位交仓库集中交供应商处理。

4.5油品使用单位应将擦油布集中存放在公司指定位置,确保地面无油污,应采购油污清洗剂清洗干净。油品的废弃包装物处置按《废弃物控制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废弃物控制程序》

6.记录

《危险化学品、油品清单》

《危险化学品、油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表》

收银制度

篇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管理程序

3.1日常管理

3.1.1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装卸管理

3.2.1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运输管理

3.3.1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定期检验

3.4.1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相关记录

4.1隐患排查台账

4.2安全检查台账

篇3: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4: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

第五条?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井控装置的选择

(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1996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20**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个月检查1次。

(三)?采气井至少2个月检查1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1个月检查1次。

(五)?废弃井至少1年检查1次。

第九条?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第三章?采油井井控要求

第十条?采油井的开井、关井、日常管理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一条?油井生产过程中和油井关井后,必须按规定检查井口设备和油井压力变化情况,有压力超升现象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油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更换光杆及密封器等进行拆卸(打开)井口采油树的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施工设计书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四章?采气井井控要求

第十三条气井投产前应根据气井的有关资料编写投产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井控内容,按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如需使用防冻剂,应提前向井口装置注入。

第十四条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的生产,应安装由液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地面安全阀、井口监测装置。高压气井各级套管环空管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

第十五条?采气井的开井、关井、日常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气井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气井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气井试井进行测压、清蜡、排液等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设计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主要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十八条发现气井出砂应采取防、控砂措施,确保气流不含砂。出砂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生产参数。有出砂史的气井,在提高产量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调整参数。

第五章?注入井井控要求

第十九条注入井是指注水、注聚合物、注蒸汽、注二氧化碳、注氮、注天然气等生产井。

第二十条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二)?高压注水放压时,先停注关井,压力扩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压。放压方式、时间、返出量等资料必须录取准确。

(三)?注水井分层测试时,应安装防喷管。井口防喷管装置高度超过2.5米时,应加绷绳固定,在测试过程中,严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条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注入工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二)?实施蒸汽吞吐、蒸汽驱措施的井,额定压力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4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额定压力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21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

(三)?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90%试压,稳压5min,不渗漏为合格。如发现热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压,待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整改。

(四)?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应采取相应防护、监测措施,腐蚀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注天然气井系统启动前必须对井控装置及注入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注气,但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第二十三条对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术、井控装置选择,油田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规范设计及编制操作规程,并上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备案。

第六章?长停井、废弃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长停井是指生产或修井作业已经结束,但还没有采取永久性弃井作业的井。长停井分为关停井和暂闭井。关停井状态从停产或修井作业后3个月算起,暂闭井从完井井段被隔离之日算起。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第二十五条油井长停井

(一)?关停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应满足控制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并按时进行巡井、录取压力资料。

(二)?暂闭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桥塞(包括丢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离完井井段,安装简易井口、安装压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条气井长停井必须按暂闭井管理。处理时先压井,在气层以上50米打一个长度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装井口帽,并用水泥封盖且加注标记。

第二十七条陆上废弃井

(一)?油、气、水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气)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作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三)?完成封堵的废弃井井口留下套管头,套管头法兰面上应用5mm以上的圆形钢板从边缘焊死,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并盖井口房。

第二十八条待废弃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并按正常生产井管理。所有长停井、废弃井处理应有实施设计方案。高温高压、高含有毒有害气体井、重点探井及特殊井身结构井的弃置处理设计应上报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井的弃置处理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废弃井应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记录井位、处理日期、应用工艺和封堵作业(方案设计、施工总结、管柱记录)等资料。

第七章?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设备及仪器仪表

(一)?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的井口及采油(气)树、井口附件、井下管串应选择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材料。

(二)?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配套设备及附件应避免焊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井口及配套附件实施监测、保护。

(三)?对含硫化氢井所配置的仪器仪表、人身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测校验及人员培训,按照SY/T6277-2005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并实施连续检测;在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等易泄漏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固定探头。

第三十二条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井不能作暂停井处理,应按照暂时性弃井或永久弃井处理。

第三十三条油田企业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生产维护的操作规程,并编写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维护作业施工方案。

第八章?应急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油田企业应分级、分类制定采油采气井、注入井在日常生产、生产维护过程中,以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制定预案应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预案必须严密、统一、完整,具有科学性。预案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即组织指挥、人员安全、防止污染、恢复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制定修订后,应经本级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审批,并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油田企业应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篇5: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

目的

严格管控公司加油卡使用,做到充值有记录,使用有记录,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为公司车辆消耗核算提供依据。

管理部门与监督人

加油卡由经理助理统一管理,并由办公室人员对加油数据统计,各驾驶员对使用记录数据负责;财务部负责油卡充值以及每月加油卡使用明细与支出款的核准。

加油卡分配和充值:

1)公司车辆加油指定地点为福州市中国石化森美所属加油站。

2)中石化加油卡分主卡和副卡,主卡由经理助理负责统一管理,副卡由车辆驾驶员负责专门保管,实行一人一车一卡一密码制度,驾驶员不得将副卡密码告知他人。

3)每辆车配置专用副卡一张,仅限本车加油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

4)副卡采取限额限次的管理办法,即限制金额限制加油次数,具体参数参照附表。副卡充值根据预先设定的金额和频率,由主卡负责人向财务部申报批准后自主操作。

5)加油卡余额不足但车辆必须加油时,驾驶员可以向主卡负责人提出临时充值,但主卡负责人可以拒绝非工作时间(7:00-20:00)的申请。

加油流程:

1)驾驶员出车前检查车辆的油量,根据路线自行安排加油地点和加油时间,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车辆加油须用专用的副卡进行刷卡计费。

3)加油卡加油完毕,设备自主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并在小票上记录加油时车辆行驶公里数。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当日须向经理助理说明,由驾驶员做好加油金额、加油量和公里数的记录。

4)驾驶员必须遵守:不准无卡加油,不准异车号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

带其他容器加油。

5)当天加油当天将加油小票交到办公室,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核准:

1)每月由办公室汇总加油情况,做出分析报表,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油耗考核。

2)同时办公室每月将加油小票汇总,并与加油卡网上使用记录进行核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时,要查询当日车辆使用记录,落实当日驾驶员进行当面核准。

3)如经查实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加油费由本人承担。

4)如经查证因驾驶员加油卡私用或非指定车号加油,加油费用2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特殊情况:

1)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当日须写文字说明交由经理助理签字确认,驾驶员做好加油记录。

2)驾驶员发现副卡丢失时,应立即通知主卡负责人并电话挂失。因副卡丢失造成的补办工本费由驾驶员承担;如因挂失不及时或密码未妥善保管造成的卡内金额盗刷,全部损失同时由驾驶员承担。

3)因特殊情况须现金加油时,必须提前申请经主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油。未经过授权的现金加油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0日起生效实施。

总经理办公室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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