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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NFE52-122:1975,NEQ)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一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7、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查,业主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吊装作业委托外协单位的,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外来施工人员须经港区派出所审查教育合格,经众安公司和业主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合格,报众安公司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5.9、吊装作业实行统一报备制度,在进行施工备案同时向众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吊装作业报备并填写《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报备作业最长允许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报备时间应重新报备;各业主企业根据报备情况开具《作业证》后方可执行施工,《作业证》应按照一个施工地点开具一张《作业证》,《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0天,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5.10、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做好

5.10.1、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0.2、业主单位应做好吊装作业前的风险辨识,吊装作业前应书面通知相邻企业并进行会签,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5.10.4、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车辆防火罩。

5.10.5、业主单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动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5.10.6、吊装作业要有专人管理,业主方、作业方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10.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完工后

6.1、每天作业完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6.2、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清理作业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标志、路障及禁戒绳等。

6.3、各种吊装设备、工具不准在化工区过夜,确因生产需要应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及防盗措施。

6.4、施工结束要做好收工验收工作。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众安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

篇2:油库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组织

1、油库(罐)设立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油库(罐)有定时的寻检人员,负责库区的设备巡查。

3、油库(罐)有消防人员,负责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普及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使人人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二、安全教育

1、安全员每月对油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每季度对油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考核。

三、安全措施

1、库区内应有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2、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3、制定“进库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库区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库区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加油车辆的司机进入库区内不应影响库区安全。

(4)所有加油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5)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衣服。

四、消防管理

1、库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库区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五、安全检查

1、库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

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自己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自己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篇3: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油罐区。

第二条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指定人员带领。

第三条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四条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防止水击、憋压、冒罐、混油及窜油罐区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油等事故的发生,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等)条件下作业。

第五条油罐区周围要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牌,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化仟服、钉子鞋人员进入;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规定的工具和照明设备进入油罐区。

第六条保持油罐区清洁,及时清除杂草、油污和带油的积水;必须保持罐区消防道路畅通,因维修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沟渠,在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填平。

第七条油罐区防火堤内、外必须按规定有效隔离,防火堤外排污阀平时应关闭上锁。罐区雨水的排放须指定责任人。

第八条油罐区的工作人员,油库消防队员必须熟悉工艺管线流程和全部阀门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线流程、消火栓位置,保证需要时能迅速、准确有效使用。

第九条定期检查罐区法兰、垫圈、管件及与罐体的连接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可适当地拧紧螺帽、重装或更换垫圈。

第十条呼吸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机械式呼吸阀要内外清洁、启闭灵活,冬季要防止阀板冻结在阀座上。每季度检查一次阻火器。

第十一条量油口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应注意接头及有色金属的衬环或槽是否良好正常。

第十二条油罐的接地装置,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十三条油罐上应标明安全容积、安全高度、储存油品、油品的危害性。

第十四条为减少静电的产生,禁止从上部向油罐进油。

第十五条在油罐液下与油灌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重要阀门应按规定上锁。

第十六条不要踩踏管线,对难以越过的地面油管线应设置非燃体的过桥。

第十七条在油灌内加热油品,只有在油面高出加热器顶部10cm以上时,才能送汽(热媒)加热,并应根据不同油品确确定不同加热温度。

第十八条缓慢地开启进汽(热媒)阀门,防止加热器因水力冲击而遭受破坏。

第十九条向污水系统排放油罐中的积水和污物时,应注意防止罐内油品随水流出。

第二十条清罐工作应严格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为了避免含硫沉积物的自燃,当清洗含硫油品油罐时,粘附在罐壁上的沉积物和污垢,应不断用水润湿并加以清除。从油罐上清出的含硫沉积物应在保持湿润的情况下,立即运出油库,按规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建和修复的油罐必须经试压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储油。

篇4:压力储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储油罐设施。

第二条?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新葡京娱乐城,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篇5:单轨吊柴油库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转,杜绝浪费,对井下柴油库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实施范围:井下单轨吊柴油库

三、实施标准及内容

1、为保证沿途运输安全,整桶柴油下井必须使用专用车运输。

2、井下必须设专用柴油库房,严禁在柴油库外存放,柴油库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柴油库必须配备2台灭火器0.2立方米防火沙,并设管理牌版,明确责任人。

4、柴油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空桶,柴油桶必须上台、摆放整齐、标志清晰正确。

5、所用柴油必须符合标准,不得将不同规格柴油混合使用,柴油库必须要保证干燥。

6、柴油库内必须杜绝火种,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和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7、加油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油的速度,发生跑、冒、漏油时必须清理好现场。

8、加注柴油器具,必须使用专用油抽子,不可与其它器具混用,加油器具不得乱扔乱放。

四、考核:

1、整桶柴油下井未使用专用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正职50元。

2、井下柴油库未经机电科验收私自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机电负责人(分管人员)、正职50元。

3、井下未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柴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联责机电负责人(分管人员)、正职50元。

4、柴油库防火设施配备不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单位正职50元。

5、井下柴油库内油桶未按规定上台上架,每桶罚正职20元;油桶密封不严的,或油抽子未入罩存放罚责任人20元,联责机电负责人(分管人员)、正职各10元。

6、柴油库不符合规定的,罚正职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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