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区域出入管理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防爆区域出入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司的消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经营生产、公共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防爆区域出入有关规定

(1)我公司防爆区域有****

(2)进入防爆区域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禁止穿高跟鞋。

(3)防爆区域内禁止拨打电话。

(4)本公司职工、外来施工人员、外来车辆驾驶员、参观学习人员和联系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禁烟制度,违反规定在厂区内吸烟者,一经发现对吸烟者进行经济处罚。

(5)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防火帽,填写供应与销售车辆出入登记表,驾驶员需向供销科人员提供行车证或驾驶证并换取临时出入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6)车间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并对驾乘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临时出入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7)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5公里/小时。

(8)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9)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10)工作区的道路、楼梯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资,确因需要暂时堵塞时,须经安全生产综合办公室同意,并作明显标志,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回复。

(11)在工作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动火部门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审批,在指定地点派专人看管,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用明火。在动用明火的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失效和损坏时,应及时更换和修复,确保消防器材设备的完好率100%。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爆设备安全检查员

一、在机运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辖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

三、对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及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及发证工作。

四、坚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下发隐患通知书,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井下存在失爆的基层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五、参与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六、参与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计划工作。

八、关心井下供电的安全情况,经常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篇3: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间各生产工序以及业务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安环部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生产车间各工序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生产车间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工作重要部门。应严格落实公司管理制度要求,以闪焙工序为重点做好防火防爆管理,以浸出净化工序为重点做好防毒管理,以浸出投料和产品包装环节为重点做好防尘管理,在日常生产中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3.生产车间各工序以及其他各部门负责本工序、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四、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

1.公司各部门区域为本部门、工序防火责任区域,部门经理、工序班长为防火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区域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公司厂区按照危险性程度划分为禁火区和防火区,设定动火作业等级,生产工序以及维修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分级分类进行动火操作。

3.生产车间日常清理检修作业,进入存在易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检测、吹扫、通风等准备措施。

4.公司危化品库房以及车间临时堆放危化品的地点,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闪焙工序煅烧区域是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该区域内天然气使用位置应设置安装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LEL)的25%以下,并通过控制系统与排风换气设备联动。

6.闪焙煅烧系统、高低压配电室、天然气调压设施等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闪焙工序照明用灯应安装防爆灯具。

7.公司外来学习、参观、业务办理等非生产人员严禁进入设置的禁火区,却因需要进入时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方可。

8.办公室、员工休息室、安全管理重点区域严禁放置易燃物品。车间检修严禁使用易燃油类擦洗设备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等易燃材料,安全存放,定期清除。

9.岗位操作工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生产车间加强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规定时限组织对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10.安环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灭火器等)。

11.各部门、工序配置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用。

12.生产车间及工序定期组织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公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防火防爆知识培训。

五、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1.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2.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浸出净化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防护,做好原料上料和闪焙包装环节的粉尘影响安全防护。

3.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生技部以及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和工艺环节,要开展研究,进行攻关。实施必要的升级改造,降低岗位职业健康危害。

5.对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及产生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回收处理合格后排放。

6.对存在粉尘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饮食、饮水。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置换。

7.公司安环部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存在粉尘和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在所在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中公示。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收尘器、净化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修,生产时应同步保持正常运行,未经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新职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岗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全员健康监护档案。

10.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影响较大的作业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短期脱离、缩短工时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妥善安排岗位。

11.对存在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区域,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应设置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六、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1.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根据不同泄漏源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2.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重点是防止硫酸、天然气以及工艺液体泄漏。其中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硫酸和工艺液体属于有毒有害介质泄漏。

3.生产车间及库房要加强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的防泄漏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4.生产车间加强硫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硫酸的储存、转移、加入使用管理。定期仪器检查管道壁厚,人员频繁经过或操作的管线应加装套管防护。

5.生产工序做罐操作,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控制液体体积,加热速度,搅拌强度等工艺条件,防止液体冒罐伤人、污染环境或者造成浪费。

6.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工艺管线,阀门、储备罐等,保持良好的状态,对出现的故障、泄露风险及时消除,输送不同介质的管线严禁串联,为保证生产便利需要串联时除开阀门隔断外必须在阀门一侧加装堵板防护。

7.公司采购各类辅料,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进厂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性降到最小,发生泄漏事故时要及时报告。

8.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必须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危化品仓库、储存罐区以及硫酸、天然气管线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9.泄漏应急处置使用的各应急池应保持清空状态,不得随意占用;备用的应急设备保持可随时启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0.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序员工必须清楚泄漏处理的安全防护、预防措施及控制处理的应急储存位置。泄漏按照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的程序处理。

11.任何员工发现储存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请求外部援助。

12.工艺液体泄漏时,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转移,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

13.发生泄漏应急处理时,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及时停止泄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处置。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文件修订程序公布实施,解释、修订、废止权归公司。

篇4:防火与防爆制度(四)

(一)?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火附近备查。

4.?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6.?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①?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⑵?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①?临时停工后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

②?临时停工后的粗苯工序,焦炉地下室及烟道通廊、煤气水封室,鼓风机室、冷凝贮槽区,油库贮槽,煤粉碎楼。

⑶?二级动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⑷?遇到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要求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也应该分析,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

8.?动火证由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人填写,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作业单位、动火地点、部位、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期限、执行安全措施、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分析结果、时间等.安全措施审批人、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9.?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⑴?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组织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⑵?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和审批人对动火证作业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⑶?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监火人是否签字到位,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技术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每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监火负责人初验动火证。

⑷?动火监护人员即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动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状、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在作业时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现场班组长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⑸?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⑹?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出据分析单或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分级终审报批办法

特级动火:由安全技术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安全技术处处长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主管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取样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⑵?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⑶?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中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标定合格。

12.动火执行标准

⑴?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

⑵?若使用其他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10%,其浓度小于1%,可爆炸下限浓度大于4%时,其浓度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小于0.2%。

13.?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⑴?严格执行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⑵?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同时办理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许可证。

⑶?登高作业时办理登高作业证,并有防止焊渣飞溅措施。

⑷?在用树脂、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设备容器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⑸?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附:燃烧法动火分析方法

用气体分析器从量气管取样100ml直接以氢氧化钠及焦性没食子酸甲溶液分别吸收二氧化碳和氧气,测定其百分含量,设CO2%=A?O2%=B。另取样100ml直接将气体送入铂丝呈红热状态的烘烧瓶中,来回送几次,减少体积C可在量管上直接读出,但这一读数是可燃性气体和耗氧量的总和,故经燃烧后的气体需要以氢氧化钠及焦性食子酸钾溶液分析吸收CO2和O2,CO2%=A1,O2%=B1,则可燃气体的百分含量*可依下式进行计算:*=〔C+(A1-A)〕-(B-B1),?若燃烧后减少体积C≤0.5﹪,即可不必吸收,将数据填写在动火证上可以动火。

如C>0.5%,则要吸收后按上式计算*≤0.5%,方可动火,若可燃气体百分量*>0.5%则不可动火。

(三)?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的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综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措施,消防器材。

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公司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其它消防安全制度

1.?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3.?严禁使用气油等易燃液体擦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消除。

5.?公司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塔杆的距离应不小于塔杆高的1.5倍。

?8.?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9.?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用途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产生静电火花的纤维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2.?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带防护用具。

?13.?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15.?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篇5:风机防火防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风力发电机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风机防火防爆,确保风电场安全生产。

3引用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风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气篇)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内容

4.1组织管理

场长:皮华忠

专责人:董菁

成员:张庆、徐晟、笪亚东、夏文荣、曾志平、黄义军等其他成员

4.2专责人的职责:

4.2.1协助场长做好风机防火管理工作,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4.2.2制定本单位的防止风机防火的组织技术措施。

4.2.3督促执行有关风机规程,落实风机防火制度。

4.2.4督促及时处理运行、安装、试验中发现的风机设备缺陷,对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应立及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4.2.5配合培训部门做好风机的技术培训工作。

4.3各岗位的职责

4.3.1点检员的职责

4.3.1.1负责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4.3.1.2负责风机制度的修定、落实、检查。

4.3.1.3负责台帐的建立。

4.3.1.4负责安、反措工作的安排、检查。

4.3.1.5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4.3.1.6负责缺陷的分解落实处理。

4.4运行、维护工的职责:

4.4.1负责所辖控制风机台帐的建立、每年的核对、上报。

4.4.2负责试验完的风机台帐的审核、验收。

4.4.3负责风机的缺陷审核、上报传递。

4.4.4负责所辖风机的巡试检查、主要包括测温检查等。

4.4.5负责新建、技改、扩建等工程的验收、投运准备工作。

4.4.6负责文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等工作。

4.4.7负责总结上报等工作。

4.4.8负责防火隔墙的检查、巡视。

4.4.9负责风机缺陷的消除工作。

4.4.10负责风机防火知识的学习工作。

4.5制度:

4.5.1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坚持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巡检项目中应包括风机防火检查。

4.5.2在风机内醒目部位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4.5.3巡检中对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要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温度探测。

4.5.4远程监控人员应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曲线变化,发现异常升高现象,应立即登机进行检查。

4.5.5风机一次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定值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校验。保险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更换,不得擅自改变容量。

4.5.6加热器应安装在远离油系统、电缆通道等易燃设备的地点。距离较近时,应有可靠的阻燃隔离措施。

4.5.7风机内避免使用明火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明火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4.5.8风机内应放置适用于电器设备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

4.5.9新建工程风电设计及风机定货时,应具有机舱火灾预警系统和机舱自动灭火系统。已投产机组没有上述功能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4.5.10机舱内保温材料必须用防火材料。

4.5.11风机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4.6风机电气系统防火

4.6.1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塔筒内必须选用阻燃电缆。

4.6.2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4.6.3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交叉。

4.6.4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越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阻燃材料封堵。

4.6.5电缆通道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4.6.6按规定对电缆接线端子力矩进行检查,防止螺栓松动造成接触电阻增大发热。

4.6.7定期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电缆的绝缘情况。

4.6.8线槽盒、通道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

4.6.9按规定对风力发电机进行维护、预防性试验。防止定、转子相间接地或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4.6.10加强发电机冷却设备的维护及各部位温度监视。

4.6.11定期检查、清扫集电环,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碳刷,防止出现环火引发火灾事故。

4.7风机油系统防火

4.7.1在风机内应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清洗、擦拭设备。

4.7.2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材料备件。

4.7.3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

4.7.4禁止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4.7.5油系统应保证严密不漏油。

4.7.6禁止使用胶粘、打卡子等方法处理油管泄露故障,非金属油管破损必须更换。

4.7.7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4.3.8油系统加热温度应根据油品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