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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4.15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篇2:趸船防火防爆操作规定

一、趸船无论是作业和非作业状态,必须显示危险品信号。

二、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或上趸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手机必须处于关闭状态,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馏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公司人员必须穿公司发放的全棉劳保服。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穿全棉防静电服,否则不允许进入码头。

5、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三、所洗船舶装有残余一、二级油品、化学物品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停靠的作业船舶开启和修理雷达;

5、电瓶充电;

6、使用非防爆型的电扇通风、使用空调。

四、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程序:

1、经码头长同意,公司批准后,先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并获批准;

2、经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要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并清洗舱,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看火。

五、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具。

2、禁止在靠近液货作业区、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液货管道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盖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进水造成短路。

4、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天线、加大电器功率。

5、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炮上涂漆。

6、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电气设备使用、维护责任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防电路短路引发火灾。

六、防止撞击,磨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

2、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观察有无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清除。

七、对码头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他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必须及时处理。

4、杜绝任何油品、化学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篇3: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防止在正常生产过程、作业活动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制度。

1.2范围

在蚌埠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区域内的所有作业员工与外来施工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此规定。

第二章内容

2.1生产装置

2.1.1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泄漏、火灾和爆炸的部位,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设施。

2.1.2在有可燃气体、惰性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氧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2.1.3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进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2.1.4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联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2.1.5应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2.1.6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1.7有突然超压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安全阀和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2.1.8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2.1.9用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惰性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1米以上。

2.2消防组织与设施

2.2.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科学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2.2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人员领导参加的安全委员会;公司相应设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2.2.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2.2.4对所有易燃、易爆、惰性气体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中毒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2.2.5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2.2.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2.2.7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

2.2.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公司领导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2.2.9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2.2.10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2.2.11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2.2.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2.2.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2.2.14扑救有氧、氮、氩液体泄露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检测现场氧气浓度含量,防止发生窒息或氧中毒事故,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2.2.15氧气的生产遵照《氧气站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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