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防爆制度(四)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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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制度(四)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火附近备查。

4.?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6.?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①?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⑵?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①?临时停工后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

②?临时停工后的粗苯工序,焦炉地下室及烟道通廊、煤气水封室,鼓风机室、冷凝贮槽区,油库贮槽,煤粉碎楼。

⑶?二级动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⑷?遇到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要求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也应该分析,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

8.?动火证由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人填写,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作业单位、动火地点、部位、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期限、执行安全措施、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分析结果、时间等.安全措施审批人、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9.?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⑴?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组织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⑵?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和审批人对动火证作业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⑶?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监火人是否签字到位,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技术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每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监火负责人初验动火证。

⑷?动火监护人员即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动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状、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在作业时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现场班组长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⑸?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⑹?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出据分析单或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分级终审报批办法

特级动火:由安全技术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安全技术处处长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主管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取样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⑵?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⑶?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中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标定合格。

12.动火执行标准

⑴?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

⑵?若使用其他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10%,其浓度小于1%,可爆炸下限浓度大于4%时,其浓度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小于0.2%。

13.?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⑴?严格执行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⑵?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同时办理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许可证。

⑶?登高作业时办理登高作业证,并有防止焊渣飞溅措施。

⑷?在用树脂、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设备容器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⑸?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附:燃烧法动火分析方法

用气体分析器从量气管取样100ml直接以氢氧化钠及焦性没食子酸甲溶液分别吸收二氧化碳和氧气,测定其百分含量,设CO2%=A?O2%=B。另取样100ml直接将气体送入铂丝呈红热状态的烘烧瓶中,来回送几次,减少体积C可在量管上直接读出,但这一读数是可燃性气体和耗氧量的总和,故经燃烧后的气体需要以氢氧化钠及焦性食子酸钾溶液分析吸收CO2和O2,CO2%=A1,O2%=B1,则可燃气体的百分含量*可依下式进行计算:*=〔C+(A1-A)〕-(B-B1),?若燃烧后减少体积C≤0.5﹪,即可不必吸收,将数据填写在动火证上可以动火。

如C>0.5%,则要吸收后按上式计算*≤0.5%,方可动火,若可燃气体百分量*>0.5%则不可动火。

(三)?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的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综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措施,消防器材。

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公司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其它消防安全制度

1.?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3.?严禁使用气油等易燃液体擦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消除。

5.?公司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塔杆的距离应不小于塔杆高的1.5倍。

?8.?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9.?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用途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产生静电火花的纤维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2.?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带防护用具。

?13.?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15.?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篇2:风机防火防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风力发电机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风机防火防爆,确保风电场安全生产。

3引用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风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气篇)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内容

4.1组织管理

场长:皮华忠

专责人:董菁

成员:张庆、徐晟、笪亚东、夏文荣、曾志平、黄义军等其他成员

4.2专责人的职责:

4.2.1协助场长做好风机防火管理工作,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4.2.2制定本单位的防止风机防火的组织技术措施。

4.2.3督促执行有关风机规程,落实风机防火制度。

4.2.4督促及时处理运行、安装、试验中发现的风机设备缺陷,对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应立及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4.2.5配合培训部门做好风机的技术培训工作。

4.3各岗位的职责

4.3.1点检员的职责

4.3.1.1负责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4.3.1.2负责风机制度的修定、落实、检查。

4.3.1.3负责台帐的建立。

4.3.1.4负责安、反措工作的安排、检查。

4.3.1.5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4.3.1.6负责缺陷的分解落实处理。

4.4运行、维护工的职责:

4.4.1负责所辖控制风机台帐的建立、每年的核对、上报。

4.4.2负责试验完的风机台帐的审核、验收。

4.4.3负责风机的缺陷审核、上报传递。

4.4.4负责所辖风机的巡试检查、主要包括测温检查等。

4.4.5负责新建、技改、扩建等工程的验收、投运准备工作。

4.4.6负责文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等工作。

4.4.7负责总结上报等工作。

4.4.8负责防火隔墙的检查、巡视。

4.4.9负责风机缺陷的消除工作。

4.4.10负责风机防火知识的学习工作。

4.5制度:

4.5.1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坚持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巡检项目中应包括风机防火检查。

4.5.2在风机内醒目部位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4.5.3巡检中对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要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温度探测。

4.5.4远程监控人员应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曲线变化,发现异常升高现象,应立即登机进行检查。

4.5.5风机一次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定值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校验。保险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更换,不得擅自改变容量。

4.5.6加热器应安装在远离油系统、电缆通道等易燃设备的地点。距离较近时,应有可靠的阻燃隔离措施。

4.5.7风机内避免使用明火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明火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4.5.8风机内应放置适用于电器设备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

4.5.9新建工程风电设计及风机定货时,应具有机舱火灾预警系统和机舱自动灭火系统。已投产机组没有上述功能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4.5.10机舱内保温材料必须用防火材料。

4.5.11风机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4.6风机电气系统防火

4.6.1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塔筒内必须选用阻燃电缆。

4.6.2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4.6.3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交叉。

4.6.4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越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阻燃材料封堵。

4.6.5电缆通道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4.6.6按规定对电缆接线端子力矩进行检查,防止螺栓松动造成接触电阻增大发热。

4.6.7定期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电缆的绝缘情况。

4.6.8线槽盒、通道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

4.6.9按规定对风力发电机进行维护、预防性试验。防止定、转子相间接地或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4.6.10加强发电机冷却设备的维护及各部位温度监视。

4.6.11定期检查、清扫集电环,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碳刷,防止出现环火引发火灾事故。

4.7风机油系统防火

4.7.1在风机内应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清洗、擦拭设备。

4.7.2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材料备件。

4.7.3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

4.7.4禁止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4.7.5油系统应保证严密不漏油。

4.7.6禁止使用胶粘、打卡子等方法处理油管泄露故障,非金属油管破损必须更换。

4.7.7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4.3.8油系统加热温度应根据油品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篇3:重点部位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风机防火制度:

1.1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坚持设备定期巡视检查,巡检项目中应包括风机防火检查。

1.2在风机内醒目部位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

1.3巡检中对母排、并网接触器、励磁接触器、变频器、变压器等一次设备动力电缆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部位,要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温度探测。

1.4远程监控人员应定期监控设备轴承、发电机、齿轮箱及机舱内环境温度曲线变化,发现异常升高现象,应立即登机进行检查。

1.5风机一次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定值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校验。保险应按技术要求进行更换,不得擅自改变容量。

1.6加热器应安装在远离油系统、电缆通道等易燃设备的地点。距离较近时,应有可靠的阻燃隔离措施。

1.7风机内避免使用明火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明火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1.8风机内应放置适用于电器设备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

1.9新建工程风电设计及风机定货时,应具有机舱火灾预警系统和机舱自动灭火系统。已投产机组没有上述功能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1.10机舱内保温材料必须用防火材料。

1.11风机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12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塔筒内必须选用阻燃电缆。

1.13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1.14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交叉。

1.15机舱通往塔筒穿越平台、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越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阻燃材料封堵。

1.16电缆通道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17按规定对电缆接线端子力矩进行检查,防止螺栓松动造成接触电阻增大发热。

1.18定期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电缆的绝缘情况。

1.19线槽盒、通道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

1.20按规定对风力发电机进行维护、预防性试验。防止定、转子相间接地或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1.21加强发电机冷却设备的维护及各部位温度监视。

1.22定期检查、清扫集电环,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碳刷,防止出现环火引发火灾事故。

1.23在风机内应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清洗、擦拭设备。

1.24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材料备件。

1.25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垫。

1.26禁止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1.27油系统应保证严密不漏油。

1.28禁止使用胶粘、打卡子等方法处理油管泄露故障,非金属油管破损必须更换。

1.29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1.30油系统加热温度应根据油品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2.主控、保护室通讯室防火制度

2.1运行人员加强责任心,定时巡视检查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汇报,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未经许可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子及电热设备。

2.2对于无故动用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交接班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2.3发生火灾如果威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时,则需要设法脱离火源,必要时切断电气设备电源。

2.4值班人员必须会报警,发生火灾在汇报有关领导。

2.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带电设备使用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器,对注油的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

3.电缆间及电缆夹层防火制度

3.1加强电缆间及电缆夹层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对电缆孔洞应严格进行封堵,间与间封闭隔离。

3.3应设置必要的防火墙及防火门,出入电缆间应随时将门关好,并保持电缆夹层干净、整洁。

3.4在电缆间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防止焊接火种溅入电缆沟道内,在电缆沟道内使用喷灯及明火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配备灭火器材。

3.5对设在电缆间的大容量电缆接头温度应做记录,对靠近热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电缆要加隔热防火装置,并采取安全措施。

3.6电缆夹层竖井应时行封堵,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3.7地表下的电缆间盖板应完好无损。

3.8电缆间道中应有适当的通风,必要时应加装烟雾报警器。

3.9电缆随主设备大小修进行定期测试绝缘,并认真做好记录。

4.蓄电池柜防火制度

4.1蓄电池柜检修和运行人员应定期巡视辖区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4.2蓄电池柜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4.3蓄电池柜应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备紧急使用。

4.4蓄电池各部引线应完好,无过热现象,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5蓄电池硫酸应严格管理,在固定的存放地点,以防溅出伤人。

4.6应严格掌握蓄电池的运行温度及室内温度,具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5.变压器防火制度

5.1运行人员及设备的负责人应定期巡视设备,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汇报。

5.2变压器表面应清洁无漏现象,避免过负荷运行,接线无过热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3变压器附近应配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运行人员在巡视时要注意是否缺少和损坏,并及时汇报班长。

5.4禁止在变压器附近动火,必须动火维修设备时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5.5电气设备上发生火灾,一切人员应听从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在未断开电源前不准灭火,电气设备灭火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5.6变压器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汽油、酒精等,如工作特别需要时,应设专人看管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5.7变压器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装置。

篇4: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4.15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篇5:趸船防火防爆操作规定

一、趸船无论是作业和非作业状态,必须显示危险品信号。

二、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或上趸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手机必须处于关闭状态,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馏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公司人员必须穿公司发放的全棉劳保服。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穿全棉防静电服,否则不允许进入码头。

5、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三、所洗船舶装有残余一、二级油品、化学物品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停靠的作业船舶开启和修理雷达;

5、电瓶充电;

6、使用非防爆型的电扇通风、使用空调。

四、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程序:

1、经码头长同意,公司批准后,先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并获批准;

2、经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要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并清洗舱,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看火。

五、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具。

2、禁止在靠近液货作业区、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液货管道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盖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进水造成短路。

4、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天线、加大电器功率。

5、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炮上涂漆。

6、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电气设备使用、维护责任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防电路短路引发火灾。

六、防止撞击,磨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

2、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观察有无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清除。

七、对码头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他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必须及时处理。

4、杜绝任何油品、化学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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