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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六条系统每半月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月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应的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3、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第七条系统半年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存容器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5%。

6、灭火剂的输送管道如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7、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灾探测器部位,同时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8、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操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的启动装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9、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手动操作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受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10、机械应急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储瓶间的试验瓶上操作,观察系统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储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灭火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11、紧急中断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防护区内模拟火灾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30秒时间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紧急中断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在延时的30秒内,手动操作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的动作信号显示。

第八条控制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和停止信号,显示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篇2:自动喷水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喷淋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8、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9、喷头设置应符合设计选型;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10、末端试水装置应按孔口出流的方式要求设置,阀门、试验孔口、压力表和排水漏斗、排水管应正常。

1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五条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喷淋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喷淋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在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牌、止回阀;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查看防冻措施;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5、报警阀组:查看外观、标志牌、压力表;查看控制阀,查看锁具或信号阀及其反馈信号;查看通往水力警铃的阀门是否开启;打开试验阀,查看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恢复正常状态。

第六条系统功能检查试验

1、喷淋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喷淋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2、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3、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动作试验。

4、报警阀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对报警阀功能进行一次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报警阀阀前、阀后压力表显示压力是否一致,通向水力警铃的阀门是否常开,试水阀处有无排水设施。二是开启报警阀试水阀门,查看延时器是否排水,观察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是否及时动作,喷淋泵能否及时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各部位动作状态。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用秒表测试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报警时间。测试标准要求:一是报警阀阀前、阀后压力表显示压力应一致且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工作压力要求,通向水力警铃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试水阀处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二是开启报警阀试水阀门,延时器应自动排水,在系统排水90S内水力警铃应发出连续报警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连锁启动喷淋泵。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5、末端试水装置设置检查:操作步骤、方法: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标准要求: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它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25mm的试水阀;试水装置应有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其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6、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喷淋泵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消防水泵房是否设置通讯、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喷淋泵控制开关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喷淋泵启、停按钮,观察喷淋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喷淋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一是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喷淋水泵控制柜的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喷淋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控制室远程启动喷淋泵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操作喷淋启、停按钮,观察喷淋泵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喷淋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喷淋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水泵的动作信号。

8、末端试水联动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系统最末端试水装置处打开试验阀,自水流出90S内,观察水力警铃是否报警,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是否动作,喷淋泵是否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测试标准要求: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自水流出90S内,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喷淋泵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9、稳压系统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模拟稳压泵设计启动的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观察电接点压力表到下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立即启动;到上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停止运行。测试标准:当系统低于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第七条系统维护要求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只。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篇3: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情况。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待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新城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示等限位措施。

七、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九、灭火器具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有关规定。

十、灭火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篇4:公司日常消防灭火器材维护细则

公司消防灭火器材日常维护细则

(一)总则

1.为确保消防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确保公司财产和与员工人身安全,强化公司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本细则。

2.引用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干粉灭火器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参考灭火器筒体铭牌相关要求)的地点。

6.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干粉灭火器达到年限――10年的,必须报废。

7.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7.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7.2筒体严重变形的;

7.3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7.4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5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7.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7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三)消火栓

1.消火栓、阀门、裸露的消防用水管道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2.消火栓配置及附件齐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室外消火栓的接口盖和顶盖等相关附件,消防水带的接头必须有固定卡簧、接口垫圈。

3.消防水带的折叠应符合快速打开的要求,水带应对折盘好,两个接口必须折叠在外围。

4.地上式消火栓应确保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5.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或堆放杂物。

(四)消防安全标志

1.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3.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4.设有地下消火栓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等标志。

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异常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五)故障处理

1.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2.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3.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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