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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权责

3.1?安全设备部职责:

3.1.1?组织学习、宣传、修订《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3.1.2?对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3.1.3?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3.2?工程管理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进行作业。

3.3?运行、施工部门职责:

3.3.1?严格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和《安全许可证》进行作业。

3.3.2?负责本部门的二级及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四、定义

4.1?带气、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运行中的燃气设备、管网、压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连接、焊接、切割作业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的临时性作业。

4.2?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燃气高压管线和储配站、门站、加气站、高中压站、中中压站(撬)内带气、动火作业。

4.3?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中压管网接改线和中低压调压站(柜)改造维修带气、动火作业。

4.4?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一、二级带气、动火之外的一切危险区域内的带气、动火作业。

五、参考文件

5.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5.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城镇燃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六、内容描述

6.1?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制定

6.1.1?凡属于带气动火作业的,应由作业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作业概况

-作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作业处原竣工图纸及作业施工图纸

-作业过程描述

-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作业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字

6.1.2?一级带气、动火作业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审批前,公司安全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设计部、运行管理部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并在审批单上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6.1.3?二级带气、动火作业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4?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两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带气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5?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

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6.2?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批

6.2.1?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部门经理审批后,作业单位填报《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经理审批,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6.2.2?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副经理或经理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6.2.3?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安全员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作业单位经理审核签字(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6.2.4?在人员相对密集地点或影响用户较多(500户以上)停气、降压的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6.2.5?带气、动火作业方案须作为申请书的附件一并列入审批内容。

6.3?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3.1?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后,作业部门必须办理相应的带气作业许可证,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带至作业现场,由审批人员现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现场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作业方案的要求

-所有潜在安全风险是否已识别

-潜在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实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6.3.2?一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安全设备部副经理)或第二审批人(安全设备部经理)进行现场审批。

6.3.3?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作业单位安全员)或第二审批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第三审批人(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进行现场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时,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批)。

6.4?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及许可证的管理

6.4.1?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编号为该级别申请书编号后加“-yyyymmdd”+“nnn”+“A”。“yyyy”为四位年,“mm”为两位月,“dd”为两位日,“nnn”为本年度三位序号,“A”为作业单位代号。工程公司代号为“A”,运行管理部代号为“B”,协作单位代号为“C”。

?例如:2010年6月12日工程公司办理的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在本年是第18个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其编号为:BZD-AQ23/VER:1.0-02-A

6.4.2?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同第6.4.1款规定

6.4.3?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收集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6.4.4?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与对应的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须成套,并建立登记台账。

6.4.5?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保管时间为作业结束后第二年度结束,即12-24个月。

6.5?带气、动火作业的指挥

6.5.1?一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分管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指挥。

6.5.2?二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运行管理部负责人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指挥。同时有几个带气、动火点的作业,应设立总指挥,并指定其它懂业务的人员负责每个带气、动火点的具体指挥。

6.5.3?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运行管理部副职、工程管理部副职或工程公司副经理指挥。

6.5.4?紧急情况抢修作业由首先到场的负责生产、运行或安全的最高领导指挥。

6.6?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6.1?降压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所有阀门的运行情况,是否被土盖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净,并注油,开闭活动检查,阀门的气密性检查。

(2)设置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0米)。

(3)作业现场附近应设压力检测点。

(4)检查调压站(箱)的工作状况。

(5)开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标准。

(6)仔细检查被换管道的情况,了解输气压力、敷设方式、管道材质、管径及长度,找准位置,认真预制好作为更换或新建的管线,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发现预制管道不符要求时应重新预制。

(7)了解停气、降压施工影响用户情况,在停气、降压前,在相关居民区张贴通知书,告知用户。影响范围较大的全市范围内停气、降压施工,同时还应在电视台飘字幕或报纸刊登通知告知用户。

(8)准备好通讯设备。

(9)按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6.2?停气和降压

(1)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整小区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B、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C、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先进行关闭试验。

(2)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与大气安全隔绝。

B、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2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6.6.3?带气焊接质量控制程序

(1)作业单位负责派技术水平过硬的焊工进行焊接操作,项目经理和现场工程管理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如仅有运行管理部进行操作,现场指挥、安全监护人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

(2)带气焊接必须建立焊接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详细记录),一旦焊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有可追溯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焊接和补口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有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现象,要从重处罚。

(4)应对焊接、补口严格检查,确保带气、动火作业质量。

(5)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质量把关;每10次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对质量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6.6.4?带气焊接程序

(1)降压:在不妨碍大面积供气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调压站(箱)降压,也可实行阀门控制降压。

(2)稳压:通过控制作业管线两端的阀门及放散阀,观察压力,进行放散及补气等操作,使管内压力稳定在作业要求范围内。

(3)开天窗:在稳定压力的情况下,对口径≥DN150的管道进行切割开天窗。

(4)砌墙:在改线及多处焊接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用耐火泥砌墙密封断气。

(5)吹扫放散:根据管段长短及管内杂物或积存油污情况,可采用氮气吹扫或鼓风机吹扫的方法,取样合格方可作业。

(6)切割:在管道内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完毕后要对新预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处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连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墙。

(9)用燃气置换吹扫新管段,必须取样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盖板。

(10)检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是否漏气。

(11)除锈、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调度作业完毕。

(12)清理现场。

(13)对口径

(14)对所有规格管道动火作业,也可进行停气,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彻底置换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6.6.5?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进行立即返工。

(2)对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人员应拒绝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准备通气。

(4)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签字。(需监理到场的施工作业,监理必须签字)。

6.6.6?通气

(1)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户,则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禁止在用气高峰期停气。

(2)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是否合格,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3)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修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气直接置换开始时应缓慢开启供气阀门,燃气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气后,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6.7?带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6.7.1?带气、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特别是大型接气、改线、检修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出现场。

6.7.2?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和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测定均符合要求时(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气浓度低于1.0%,),方可动火作业。

(2)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3)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6.7.3?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标准时,方可继续作业。

6.7.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管道和设备位于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燃气压力控制在100-4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1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管道压力超过4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如压力在100-400Pa之间,火焰过大,无法操作时可适当降低压力(经验压力为50~80Pa),保证火焰长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应按照开天窗、放球胆、砌防火墙、抹耐火泥等顺序进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输不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口径

6.7.5?一般情况下,带气、动火作业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场地进行,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尽可能不动火,确需在夜间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6.7.6?带气动火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带气动火部门有权停止带气、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气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带气、动火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6.7.7?在带气、动火作业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火方案的带气、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6.7.8?为了保证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设置专人控制、监测管道压力,专人负责停供气、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过程中,应设置放散安全区域(半径10米以内),放散安全区域内应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压力合格后方可动火。

(4)采用断气隔墙进行停气焊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证隔墙不漏气。

6.7.9?带气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防”原则。

(1)防止原有天然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2)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窒息。

(3)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干净时,禁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动火作业,严禁用户擅自点火用气,防止产生爆炸。

(5)“四防原则”应贯彻接气、改线、抢修施工的始终。

6.7.10?带气、动火作业工作坑要通风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为中心与沟槽壁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米,与沟底的距离不能小于0.5米,同时留有长3米(以沟槽壁计起),宽0.5米的通道,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人员能够立即撤出。

6.7.11?接气、改线、抢修操作区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6.7.12?凡参加带气、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纯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钉鞋,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6.7.13?带气操作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如铜制工具),若用铁制工具,必须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黄油,以避免产生火花。

6.7.14?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6.7.15?带气、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操作人员接触情况,安排操作人员休息,轮流作业,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太长。

6.7.16?作业结束后,应在燃气的工作压力下用肥皂水或检漏仪检漏,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6.8?带气、动火作业的要求

6.8.1?遵守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决禁止违反带气动火制度的带气、动火作业。

6.8.2?带气、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整个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由指挥下达命令,其他任何人无权直接指挥。

6.8.3?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生产紧急需要,一律禁止带气、动火作业。

6.8.4?带气、动火作业时,规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带气、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有关人员没有到场时禁止作业。

6.8.5?现场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车辆、事故抢险设施。

6.8.6?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带气动火施工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带气、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6.8.7?凡是在重点防火部位(如门站、燃气调压站)及燃气管网上施工必须履行带气、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带气动火,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8.8?带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带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带气动火”,即不是批准有效的带气动火申请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的不带气动火;没有带气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现场监护人的不带气动火。

6.8.9?带气动火单位在带气动火前,必须对带气动火人员进行带气动火方案交底。

6.8.10?带气动火许可证由带气动火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带气动火地点。

6.8.11?防火安全员应对带气动火制度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带气、动火作业规定。

6.9?罚则

?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到2000元的罚款:

6.9.1?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员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不到位的。

6.9.2?施工方案未审批,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擅自进行作业的。

6.9.3?审批人员签发许可证未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对的。

6.9.4?作业人员无相关上岗资格证而进行作业的。

6.9.5?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

6.9.6?作业环境不安全的。

6.9.7?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6.9.8?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配戴的。

6.9.9?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6.9.10?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

6.9.11?未建立带气动火作业台帐或台帐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属表单

7.1?附件一: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1)

7.2?附件二: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2)

7.3?附件三: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3)

7.4?附件四: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BZD-AQ23/VER:1.0-04)

7.5?附件五:带气动火作业台帐(编号:BZD-AQ23/VER:1.0-05)

八、关联文件

篇2:防火防爆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日

篇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

4、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动火证》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三)《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

(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

(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

(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

(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

第十条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

(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制度

1煤粉作业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证制度及煤粉作业区动火危险区的作业规定,否则严禁动火。

2动火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与该岗位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共同确定动火时间及动火作业安全分工,并得到岗位人员允许后方可作业。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参与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布置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停氮气、停风及清除内外积粉等。

4作业前岗位人员必须向动火作业人员交待作业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何处存在积粉及闸门不严等现象。

5作业前必需确认须动火设备内部无积粉并确认与动火设备联通的所有通道、阀门已经关严无漏风、漏粉现象。

6作业前必须确认作业环境空气中无煤粉扬尘及动火设备外部无积粉方可动火。

7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现场。

8动火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火源蔓延,必须及时消除火源扩展。

9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必须随时检查、督促、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10动火作业结束后,检查和清除残余火源。

11作业结束,由岗位人员检查验收曾经动火的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篇5:某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等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等危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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