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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

4、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动火证》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三)《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

(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

(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

(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

(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

第十条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

(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煤粉作业区动火安全制度

1煤粉作业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证制度及煤粉作业区动火危险区的作业规定,否则严禁动火。

2动火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与该岗位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共同确定动火时间及动火作业安全分工,并得到岗位人员允许后方可作业。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参与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布置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停氮气、停风及清除内外积粉等。

4作业前岗位人员必须向动火作业人员交待作业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何处存在积粉及闸门不严等现象。

5作业前必需确认须动火设备内部无积粉并确认与动火设备联通的所有通道、阀门已经关严无漏风、漏粉现象。

6作业前必须确认作业环境空气中无煤粉扬尘及动火设备外部无积粉方可动火。

7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现场。

8动火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火源蔓延,必须及时消除火源扩展。

9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必须随时检查、督促、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10动火作业结束后,检查和清除残余火源。

11作业结束,由岗位人员检查验收曾经动火的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篇3:某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等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等危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篇4:动火动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篇5:某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第十条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培训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第十一条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二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

第十三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

特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检后,报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十四条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对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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