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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动火工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一)总则

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不论本公司、外公司或单位、个人要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二)禁火区动火三原则

1、凡能移动或拆卸的设备装置,应尽可能移动或拆卸到非禁火区内进行动火。

2、能够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用其他方法,不动用明火。

3、非动用明火不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禁火区范围划分

1、一级禁火区范围:

(1)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2)氨水氨气设备及管道;

(3)粗苯堆围墙内;

(4)鼓冷房及焦油池;

(5)焦油加工、工业萘、筑路油等生产区;

(6)油库、回收系统各压力容器;

(7)苯槽苯罐区及脱硫设备、甲醇生产区和其他危险品库;

(8)属于情况不明的废旧化工设备。

2、二级禁火区范围:

(1)一级禁火区的外围;

(2)煤塔、焦仓、粉碎机房、焦粉加工房;

(3)木工间、木模房及车队院内;

(4)公司仓库和各车间小仓库。

(四)申请办法与要求

1、一级禁火区动火,应在动火前一天(临时抢修例外)由动火单位提出,同执行动火单位共同研究,填好“动火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经工程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方可动火。特别危险的重大动火由公司经理审批。

2、二级禁火区动火工作,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批准后才能动火。

3、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4、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

5、“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涂改、转借、更换动火内容、扩大动火范围或转移动火部位,并只准在批准期内使用,过期应重办动火手续。

篇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公司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CO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两种,公司级动火、厂级动火。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执行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科、动火所在单位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煤气救护站、厂安全科、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日常厂级动火作业如焦炉地下室烧管等作业可适当延长时限。

6.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4.1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安全科长、复检签字、报设备厂长审批后,由安全处煤气防护站终审批准。

6.4.2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厂安全科、武保科复检签字、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7职责要求,

7.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执行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篇3: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一、?目的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化品生产防火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以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三、?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文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四、?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适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动火安全规程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一级动火作业区

氧气压缩机、氧气球罐、液体储槽、分馏塔、充装间、送气调节间、配电室、油站系统。

6、?二级动火作业区

氮水泵房、深井泵房、水冷却塔、空冷塔、仓库等。

7、?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

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施设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含氧量不得超21﹪.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六、?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领导必须都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a)?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技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b)?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正压。低于正压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c)?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七、?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保留到动火结束。

3、?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5、?使用测氧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八、?《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予注明。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b)?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c)?一份《动火安全作业》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科存查。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b)?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初审签字,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保卫部终审批准。

b)?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初审签字后报保卫部审批。

九、?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责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带徒作业,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科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篇4: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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