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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在生产中,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具必须保证完整无缺,防凝,防损坏,就地就位,并进行交接班。

2.装置内消防通道,消防栓不经允许不得占用。

3.在生产中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装置,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员同意,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路线,并监督执行。

4.在生产中,除规定区域用火外,其他区域必须在用火前办理动火手续,持有动火票,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

5.装置内各采样口、排油口,禁止非操作人员动用。

6.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不经电修车间允许,不准私自接临时电线及照明灯。

7.各平台设备,厂房必须有良好的防止静电接地和雷击设施。

8.受压容器、设备的安全设施损坏后,不经安全部门同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使用。

9.装置内的高压管线,不得使用工具敲击或碰撞。

10.禁止使用明火烧烤冻凝管线及设备。

11.装置内不准向下水道放瓦斯,必要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领导和职能部门批准。

12.高温管线和设备上严禁放衣服,仪器及易燃物品。

13.岗位操作人员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方法和设施,有权向上级反映,如不予以解决,可拒绝操作。

14.禁止踏踩、拉压DN25以下管线、管件、压力表,避免管子因承受不住过大外力而断裂,引起着火爆炸。

15.打开高压采样阀,放空阀时,必须格外小心,不能盲目开关,更不准在打开阀门期间离开现场。

16.拆卸高压管线和设备前,必须达到检修要求,经同意后方可拆卸。

17.热管线,设备严禁用汽油擦洗,防止放生事故。

18.容器和贮罐,必须保证不超温,不超压。

19.严禁装置发生汽油、柴油的跑、冒、滴、漏发生,一旦发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展。

20.改善操作条件,严格巡回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篇2: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

3.名词定义

无。

4.相关文件

政府颁布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

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

5.作业程序

5.1.职责

5.1.1.工环部负责防火防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5.1.2.辖区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实施。

5.2.一般管理规定

5.2.1.本公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见全厂危险区域分级图(附件1)

5.2.2.辖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5.2.3.按照国家相关和标准为现场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着他用。相关部门应依照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2.4.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

5.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管理

5.3.1.制成区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章》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5.3.3.在可能有可燃气体(蒸气)泄露扩散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报警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采用安全联锁,其联锁动作触发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3.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3.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阻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7.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口出口处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3.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按照爆破片(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3.9.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监察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要依据规程的要求,对于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到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禁烟规定

5.4.1.全厂范围内,除停车场休息室外,皆为禁烟区,严禁吸烟。

5.4.2.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前往休息室吸烟前,须向本部门主管或代理人报备核准。

5.4.3.本厂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赔偿责任。

5.4.4.外来人员进入本厂,本厂的门卫、联络人、引导人、监工等相关人员应向其说明本厂禁烟规定。违反本规定者,应予以劝离。如在本厂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违反规定者,还可依照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6.附件

6.1.本厂危险区域分级图

篇3: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四、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分类存放,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场所如油库、汽油清洗间以及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点,不得从事焊接等明火作业。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不得设置办公室。

4.公司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针、静电导除设施进行检查,按规定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篇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5:船舶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船舶适航

2.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信号

3.1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作业规定

5.1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2?使用明火炉灶;

5.2.3敲铲铁锈;

5.2.4无线电发报;

5.2.5电瓶充电;

5.2.6用电扇通风

5.2.7?开启空调。

6?明火作业

6.1?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6.2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

6.2.1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6.2.2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

7电气防爆

7.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7.2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7.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7.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7.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7.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7.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8防止撞击

8.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8.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9易燃品保管

9.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9.2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9.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9.4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9.5在油船液货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10?洗舱防火

10.1?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10.2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10.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机舱、泵舱防火

11.1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11.2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11.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11.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11.5当泵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1.6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11.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11.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11.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12?避雷装置

12.1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注意避雷针距桅杆顶灯大于150mm。

12.2经常检查避雷针的连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12.3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13?报警装置

13.1经常检查报警装置的连接,保持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

13.2经常检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应标明警示标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14厨房防火

14.1?厨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等。

14.2?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并设有盖子。

14.3?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电炉无短路,电线绝缘层无脆裂的现象。

14.5?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14.6?电流线路不能超负荷。

14.7?炉灶开关指示灯正常。

14.8?油锅使用期间要始终有人看管。

14.9?灭火器状况良好。

15?船上吸烟规定

15.1?船上人员必须在规定或允许的地点吸烟,烟头、火柴应随手熄灭,并放在注有水的烟灰缸内。

15.2?严禁在油船上流动吸烟。

15.3?严禁在在甲板、货舱区、机舱、泵舱、隔离舱吸烟。

15.4?严禁在船舶装卸油作业期间和在油品、化学品库区和码头区域吸烟。

15.5?严禁躺着特别是躺在床上吸烟。

16?其它规定

16.1?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16.2?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演练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内备查。船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16.3?停泊时,应在舷边设置“登船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16.4?装卸作业前、中、后的有关要求见《油船装卸安全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

16.5?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16.6?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意油温、水温、油压变化稳定情况,确保主机运转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

16.8?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液货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16.9?油船进厂修理时,按《船舶修理及检验管理须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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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其它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

4.1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

4.2防爆场所的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

4.3液货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4.4液货(货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4.5油船舶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4.6?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4.7?保持报警装置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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