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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梯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商业物业消防安全布局有什么要求

a,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商场,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b,食品加工、家电维修部位应避开主要安全出口。

c,自选商品超市宜设置在商场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d,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商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商场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e,商场营业厅、仓库区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商业物业安全出口有什么规定

a,商场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b,商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9、商业物业对各种走道、楼梯、通道的疏散宽度有哪些要求

a,商场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

b,单层、多层商场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商场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地下人防商场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c,商场营业厅货架、柜台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主要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其它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10、商业物业的疏散距离有哪些要求

a,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b,办公等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层、多层商场不应大于22m)。

c,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

11、商业物业对疏散楼梯间有什么要求

a,设在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时,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b,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c,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d,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e,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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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火力发电厂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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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建筑构造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1h。

4.3.13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发电厂工艺系统

5.1运煤系统

5.1.1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5.2锅炉煤粉系统

5.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5.2.10采有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5.3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3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5.3.4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5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6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7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9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

5.3.10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11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12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5.3.13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14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15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4汽轮发电机

5.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5.4.1.2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4.1.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5.4.1.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8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

5.4.1.1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2MPa。

5.4.1.?12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品。

5.4.2发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5.4.2.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5.4.2.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5.4.2.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

5.5辅助设备

5.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5.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柴油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5.5.2.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5.5.2.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5.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及第3.0.12条的规定。

5.6.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3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5.6.4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5.6.5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

5.6.6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5.6.7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5.6.8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5.6.9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5.7电缆及电缆敷设

5.7.1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5.7.2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5.7.2.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5.7.2.2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5.7.2.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5.7.2.4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5.7.2.5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7.3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5.7.4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5.7.4.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5.7.4.2单机容量为100MW、125MW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5.7.4.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7.5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5.7.6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5.7.7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5.7.8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5.7.9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7.9.1单机容量大于200MW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5.7.9.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5.7.10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5.8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5.8.150MW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5.8.2在50~125MW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

5.8.32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

5.8.3.1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

5.8.3.2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火灾探测区域。

5.8.3.3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桥火灾探测区域。

5.8.3.4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油罐火灾探测区域。

5.8.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火焰探测器。

5.8.5单台容量200MW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5.8.5的规定。其灭火设施宜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

5.8.6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8.6的规定。

5.8.7厂区内升压站90000k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

5.8.8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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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一般规定

6.1.1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6.1.2?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6.1.3?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

6.1.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6.2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6.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6.2.2发电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6.2.2.2点火油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3贮煤场的总贮量为100~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15l/s;总贮量大于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20l/s。

注: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4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3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6.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5生活、消防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或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当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室内消防给水

6.3.1在建(构)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6.3.1.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层;电梯前室各层平台和集中控制楼楼梯间等。

6.3.1.2运煤建筑系统;材料库各层;修配厂;生产、行政办公楼各层

6.3.1.3其他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6.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4.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4.1.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6.4.1.2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应在底层或运转层由水平干管构成环状,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6.4.1.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发电厂主厂房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2条设计。

6.4.1.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合并的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6.4.1.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设计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4.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4.2.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4.2.2室内消火栓栓口外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kPa。当超过800kPa时,应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600k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4.2.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6.4.2.4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发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6.4.2.5主厂房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为高压系统时,应在底层及运转层上的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6.4.2.6主厂房的顶层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6.4.3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4.3.1设在建(构)筑物的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6.4.3.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6.4.3.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4.3.4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6.4.4采用高压供水装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6.5固定灭火装置

6.5.1500m3及以上的油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00m3以下的油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2水喷雾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强度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6消防水泵房

6.6.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6.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

高压消防和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6.6.3消防水泵宜采用

6.7消防车

6.7.1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1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

?(1)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少于2辆;

?(2)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

(3)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

6.7.1.2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

6.7.2设有消防车的发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6.8消防排水

6.8.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6.8.2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设置油水分隔装置。

7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采暖

7.1.1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7.1.2蓄电池室、制氢站、油泵房、油处理室、乙炔站、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1.3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焊接排管散热器,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7.1.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

7.1.5室内采暖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2空气调节

7.2.1电子计算机室、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其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设置防火设施。

7.2.2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下列情况时应设置防火阀:

7.2.2.1送、回风主风道穿过空调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7.2.2.2每层送、回风水平风道同垂直总风道的交接处的水平风道上。

7.2.3防火阀的选择及其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2.4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7.2.5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宜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立即停运。

7.2.6空调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应避免与电缆布置在一起。

7.2.7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7.2.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7.2.9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7.2.10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7.3电气设备间通风

7.3.1屋内配电装置通风系统的排风机可兼作排烟机。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7.3.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7.3.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7.3.4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

7.3.5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7.3.6防酸防爆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送风道上设置逆止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送风设备。

7.3.7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探测器联锁。

7.4油系统通风

7.4.1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7.4.2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7.4.3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7.4.4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7.4.5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5其他建筑通风

7.5.1氢冷式发电机组双坡屋面的汽机房,当采用高侧窗排风时,发电机组上方应设置排氢风帽。

7.5.2联氨间、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7.5.3柴油机房应设置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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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8.1消防供电

8.1.1自动灭火系统、电动卷帘门、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Ⅰ级负荷供电。

?注:保安负荷供电是为保证电厂安全运行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供电。

8.1.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Ⅰ级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宜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不低于Ⅱ级负荷供电。

8.1.3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

8.1.4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8.1.5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发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8.1.6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

8.2照明

8.2.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8.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8.2.2本规范表8.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8.2.3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

8.2.4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

8.2.5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炮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8.2.6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消防控制

8.3.1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监测屏,并应有消防设施的启动控制和各区域火灾报警的显示。

8.3.2各单元控制室宜设置分别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控制室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

8.3.3火灾报警系统的音响应与其他系统的音响区别。

8.3.4当火灾确认后,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将发电厂的广播切换到火灾事故广播的功能。

8.3.5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

8.3.6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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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电所

9.1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9.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3变电所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所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1.4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的规定。

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9.1.5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9.1.6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变电所内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9.1.6.1屋外油浸变压器与生产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9.1.6.2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无孔洞和门窗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受限制。

9.1.6.3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m。

9.1.7当屋外油浸变压器的电压为125000kV时,其与生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9.1.7.1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1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9.1.7.2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11~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9.1.7.3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9.1.8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总事故贮油池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9.1.9变电所、配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9.1设备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

9.1.9.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用的变电所或配电站,当采用防火墙与厂房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9.1.9.3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当防火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9.1.10市区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带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构)筑物内;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9.1.11变电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

9.2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9.2.1220kV、330kV、500kV、独立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并应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当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其他灭火设施。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或卤代烷灭火器。

9.2.2当油浸变压器采用固定灭火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9.2.3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9.3电缆及电缆敷设

9.3.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9.3.1.1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9.3.1.2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9.3.2220kV及以上变电所,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3.3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宜设置悬挂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9.4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9.4.1主控制楼(室)、通信楼(室)、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汽车库以及其他贮有较多可燃或易燃物的房间应设置移动式灭火设施。

9.4.2市区内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有关单位。重要的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置悬挂式气体自动灭火装置。

9.4.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9.4.4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

9.5消防给水

9.5.1?220~500kV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9.5.2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变电所,消防水泵房、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9.5.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4变电所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的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9.6消防供电及照明

9.6.1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9.6.1.1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6.1.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6.1.3火灾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9.6.1.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难燃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

9.6.2火灾应急照明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9.6.2.1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9.6.2.2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应符合正常照明照度的标准。

9.6.2.3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篇3:某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白酒厂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常储量100m3及以上白酒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常储量100m3以下白酒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白酒厂按常储量分为Ⅰ、Ⅱ、Ⅲ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白酒厂的分类分类常储量V(m3)Ⅰ类V≥10000Ⅱ类1000≤V<10000Ⅲ类100≤V<10001.0.4?产品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应划为Ⅰ类。1.0.5白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白酒度?spiritspercentage乙醇在白酒中的体积百分比。2.0.2白酒库?Chinesespiritswarehouses采用陶坛或金属容器等存放白酒的库房。2.0.3白酒储罐区Chinesespiritstankfarm由一个或者多个白酒储罐组成的露天储酒罐区。2.0.4常储量steadyreserves白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白酒储量,一般为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和成品库的储存容量之和。3?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3.0.1白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最低耐火等级液态法酿酒车间,白酒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甲二级白酒储罐区甲---粮食筒仓的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制酒原料粉碎车间、制曲原料粉碎车间)乙二级粮食仓库、制曲车间、包装材料库、暂存成品库、成品库、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消防车库丁二级拌和、入窖、发酵车间,固态法、半固态法酿酒车间丁四级消防水泵房戊二级玻璃瓶、陶瓷瓶库,排水、污水泵房戊四级注:1?包装材料库中存放有硝化棉时,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2?半固态法酿酒车间蒸馏出酒部位,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3.0.2因工艺需要,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不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3.0.3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储存类别耐火等级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多层地下、半地下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白酒度为60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一、二级1(3)750(6000)250(300)—(3000)—(150)—白酒度大于等于52度,但小于60度的白酒库—白酒度大于等于38度,但小于52度的白酒库丙白酒度为52度及以上的成品库—白酒度小于52度的成品库?注:括号内数据仅适用于全部采用陶坛存放白酒的库房。3.0.4白酒库、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3.0.5白酒库、成品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0.3的规定增加1.0倍。3.0.6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勾兑、灌装包装联合生产车间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倍,但勾兑、灌装、包装等生产用房应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3.0.7?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4?总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白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确定生产车间、白酒储罐区、白酒库、粮食仓库等的位置及防火间距,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4.1.2白酒储罐区应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白酒储罐区、白酒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4.1.4粮食粉碎车间、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白酒度为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库和成品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4.1.5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必须与车间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1.6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1.7因工艺需要,勾兑车间与白酒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4.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在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内或贴邻建造。供白酒库专用的低压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能直通室外,门上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4.1.9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防火间距4.2.1厂区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2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白酒库重要公共建筑50白酒库及其他甲类仓库20高层仓库13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其他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三级耐火等级20四级耐火等级25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主要道路路边10次要道路路边54.2.3白酒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表4.2.3?白酒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V(m3)50≤V<20020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15202530202530352530405035405060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2?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白酒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3?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2.4白酒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2.5厂、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构)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4.2.6白酒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表4.2.6白酒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浮顶罐卧式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8mV>10000.6D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2?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4.2.7白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单罐,并按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确定。4.2.8白酒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12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4.3厂内道路4.3.1Ⅰ类、Ⅱ类白酒厂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Ⅲ类白酒厂可设1个。4.3.2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4.3.3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5?工艺装置5.0.1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5.0.2原料的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上,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设备,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提升机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提升机应设置速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3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4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张紧和胶带测偏装置,输送机带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处应设置吸风口。5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5.0.3原料的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多个不同的地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2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地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3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5.0.4?原料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构件应连接牢固。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原料粉碎车间不宜设置非生产性电器设备。5.0.5蒸馏出酒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不宜采用明火加热。2甑桶、甑盖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采用木质甑桶、甑盖时宜在外表面加设一层不锈钢或铁皮。3?酿酒车间的中转储存酒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5.0.6酒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金属酒罐宜选用浮顶储罐,但不宜选用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2?酒罐的白酒输酒管入口距酒罐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3酒罐底部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宜采用球阀。4酒罐应设置固定液面测量装置。5白酒库区应设置应急酒罐(或酒桶、酒坛),其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容器容量。6白酒取样器、酒罐盖子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7采用酒罐车运输时,酒罐车防火防爆要求按油罐车的标准实施。酒罐车输酒时,车体应与静电接地装置良好连接。5.0.7勾兑、灌装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白酒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2采用真空灌装机作业时,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排出室外。3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6?建筑构造6.0.1白酒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6.0.2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厂房内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不应小于0.110m2/m3。6.0.3粮食筒仓顶部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6.0.4粮仓、粮食粉碎车间、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

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粮仓、粮食粉碎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6.0.5白酒库不宜采用钢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采用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6.0.6白酒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输送白酒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楼板上留置孔洞。6.0.7多层白酒库外墙上的窗户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窗户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6.0.8白酒库因工艺需要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作为白酒储存容器时,应分组摆放,每组总储量不宜超过20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加设挡坎。6.0.9白酒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当能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时,可不设防火堤。6.0.10白酒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2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踏步。3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4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5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6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7防火堤的有效容量、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6.0.11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2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4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5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6.0.12含可燃液体的污水(雨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被可燃液体重度污染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雨水)混排。2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3受污染的消防排水应有防止其直接排出厂外的应急措施。7?消防站7.0.1Ⅰ类白酒厂和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Ⅱ类白酒厂应建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7.0.2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和常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Ⅰ类白酒厂应设置不低于一级的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5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2?常储量小于50000m3的Ⅰ类白酒厂应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3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3常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Ⅱ类白酒厂宜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7.0.3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白酒储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辆数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白酒储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辆数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7.0.4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执行。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一般规定8.1.1在进行白酒厂的规划和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均应按规定设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白酒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采用天然水源时,枯水流量和枯水位的年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消防用水由白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1.2白酒厂消防用水总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1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以及储罐冷却用水量经计算确定。2确定一次灭火室外消防用水量所采用的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以及自动喷水、泡沫、水喷雾、消火栓等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设计用水量计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并符合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4建筑物内同时设置自动喷水、泡沫、水喷雾、消火栓等灭火系统及冷却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的规定。8.1.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8.1.4除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外的白酒厂,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根据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用水量和水压进行选型,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独立或合并设置。8.1.5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8.1.6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民用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设置灭火器。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8.1.7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应设水泵接合器,其他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8.2?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系统8.2.1白酒库应设置下列一种固定灭火系统:1水喷雾灭火系统2泡沫灭火系统8.2.2白酒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白酒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白酒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白酒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3卧式白酒储罐,总储量小于2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100m3的白酒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8.2.3勾兑车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硝化棉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其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时,应设置雨淋系统。8.2.4白酒储罐区、白酒库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系统。消防冷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白酒库金属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2白酒储罐区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3白酒储罐区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8.2.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白酒库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表8.2.5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目的设计喷雾强度(L/min.m2)持续喷雾时间(h)灭火200.5防护冷却642?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8.2.6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2陶坛酒库的保护面积按一个防火分区使用面积确定。8.2.7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白酒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8.2.8白酒库以及白酒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内将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液管道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8.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8.2.10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0.1白酒厂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有关规定。9.0.2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粮食粉碎车间内采用电热散热器采暖时,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9.0.3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和粮食粉碎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h,且置换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设有排风系统时,该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9.0.4输送白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

10?电气

10.1?供配电及电器装置10.1.1白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10.1.2白酒库、白酒储罐、勾兑、灌装包装车间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10.1.3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白酒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10.1.4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与酒泵房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2?变配电所的门、窗应向外开,且应设在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3?变配电所的室内地坪,应高于酒泵房室外地坪0.6m。白酒储罐区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10.1.5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勾兑、灌装包装车间、暂存成品库、成品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相关规定。白酒储罐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并进行相应电气设计。?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中对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相关规定。10.2?防雷及防静电接地10.2.1白酒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进行防雷设计。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等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10.2.2金属酒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酒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酒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10.2.3白酒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金属酒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利用罐体作接闪器;否则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酒罐。2外浮顶酒罐或内浮顶酒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10.2.4装于金属酒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10.2.5?金属酒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等应作防静电接地。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10.2.6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1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过滤器等。

10.2.7金属酒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10.2.8白酒库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1Ⅰ、Ⅱ类白酒厂的多层暂存成品库、多层成品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2Ⅰ、Ⅱ类白酒厂的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白酒储罐区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3.3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宜采用紫红外复合感光探测器、分布式光纤温度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10.3.4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区域内设有机械通风设备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且机械通风设备应设手动开启装置。10.3.5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10.3.6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应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10.3.7白酒厂内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消防控制室内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与白酒厂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10.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和相应防爆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篇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厂房

第2.0.1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

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

民用建筑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20m

厂内公路(路边)15m

变配电站(室)25m

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

当体积超过1000m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篇5:防火卷帘门验收规范

1、防火卷帘门应满足的技术要求1.1平均升降速度:3米/分钟。1.2耐火时间:240分钟。1.3漏烟量:0.18m3/分钟。1.4电动上下,自动闭锁,手动开启。1.5接到烟温感信号,卷帘自动迫降。1.6接到消防控制中心信号,可迫降到底或停在任意位置。2、主要原材料的厚度应满足下列规定:零部件名称材料厚度(mm)帘板2座板≥3导轨≥3.0门楣1.5箱体0.83、外观要求3.1帘板、导轨、门楣、卷轴等部位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压坑及较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空洞等缺陷。3.2相对运动在切割、弯曲、冲钻等加工处,必须清理毛刺。3.3构件或零部件的组装、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3.4焊接处应牢固,外观平整、不允许有夹渣、漏焊等现象。3.5零部件的外漏表面,必须做防锈处理,其涂层、镀层应均匀,不得有斑剥的现象。3.6所有紧固件必须紧牢,不允许有松动现象。4、卷帘启闭、运行平均噪音应满足下列要求:卷门机功率W,KW平均噪音dBW≤0.4≤500.41.5≤705、主要质量要求?(1)、帘板1.1相邻互锁帘板串接后转动灵活,摆动±900不允许脱落,对具有防烟性能的重叠形帘板串接后,摆动±900不允许脱落。1.2帘板两端挡板或防窜机构装配要牢固,装配成卷帘后,帘板窜动量不得大于2mm。1.3帘板要平直,帘板直线度每米不得大于1.5mm,全长直线度不得超过0.12%。1.4帘板装配成卷帘后,不允许有空洞和缝隙存在。1.5具有防烟性能的帘板,内外鼻钩窜接后的接触面成弧面接触,弧度角在300范围内必须接触。1.6帘板装配成卷帘后,在运行时不允许有倾斜,应当平行升降,卷帘的不平直长不大于洞口高度的1/300。(2)、导轨2.1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口宽度,B,mm每端嵌入最小长度,mm3000≤B<5000505000≤B<9000602.2导轨的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应超过洞口至少75mm。2.3具有防烟性能的导轨,必须有防烟装置,使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隔烟装置与卷帘表应均匀紧密贴合,贴合面不应小于80%。2.4导轨的滑道应光滑、平直,直线度每米不得大于1.5mm,全长直线度不得大于0.12%,不允许有扭曲、凹凸、毛刺等。2.5导轨现场安装应牢固,安装后垂直度每米不得大于5mm,全长垂直度不得大于20mm.2.6卷帘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顺畅,不允许有碰撞、冲击现象。(3)、门楣3.1门楣的结构必须有效的阻止火势蔓延。3.2具有防烟性能的门楣,必须设置防烟装置,有效的阻止烟气外溢,防烟装置所有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3.3门楣的防烟装置与门楣密封面和卷帘表面的均匀接触,接触面不应小于门洞口宽度的80%,非接触面缝隙不得大于2mm。3.4门楣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不得大于600mm。(4)、座板4.1座板与地面的接触应均匀、平行。4.2座板宜采用角钢组成,角钢尺寸应根据洞口宽度决定,铆钉连接或用螺栓连接,间距不大于300mm.(5)、传动装置5.1卷门机的安装必须留有检修的空间,安装应牢固,不得漏油。5.2支座安装牢固,轴承无异样,加油充足。5.3各个旋转轴的链轮中心应同轴一致,无破损。5.4卷门机有电动式和手动式两种,防火卷帘必须配用防火卷帘门机或普通卷门机加防火隔热装置,并应取得耐火测试合格证明。(6)、电气安装6.1电气按钮启动操纵灵活,集中控制和联动控制的动作灵活准确。6.2自动控制的保险装置应安装在卷帘附近2m范围的暴露部分及随时能监控的部分。防火卷帘门里门外均设控制按钮。6.3自动控制的电源、备用电源或蓄电池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所用的电器线路不允许裸露,应埋入墙内或有穿线管。6.4钢质防火卷帘与墙体的安装要求:钢质防火卷帘安装在建筑物墙体上,应采用焊接或预埋螺栓连接,对原有建筑可以在混凝土墙或混凝土柱上采用膨胀螺栓装配,并应保证安装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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