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

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篇2:安全生产动火管理制度范本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篇3:消防与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动火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4.?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存记录。

6.5.?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作业的管理

8.1.?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动火证格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24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120小时;

8.5.3.?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附件

8.8.1.?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电焊作业检查表

篇4: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根据焦化厂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焦化厂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3?引用文件3.1《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1?《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3.2?《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4?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5?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四类。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5.2一级动火作业凡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1)粗苯工段区域内。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4)焦炉地下室。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5.3二级动火作业?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4)干熄焦排出装置及J1、J3皮带通廊。5)干熄焦辅机室。6)干熄焦主控楼高、低压配电室。7)干熄焦APS液压油站。8)干熄焦电站。5.4?三级动火作业?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2)生物脱酚,循环水,煤塔,粉碎机,筛焦楼,皮带走廊。3)干熄焦循环水。4)干熄焦除盐水站。5)干熄焦本体。6)干熄焦锅炉本体。7)干熄焦环境除尘站。5.5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6?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6.1.4凡在煤气、粗苯、焦油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6.2.1.1?生产不稳定。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6.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6.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6.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7.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7.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8.1?一级动火区动火8.1.1?由需动火单位提出动火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报厂部、生产科,主管厂长召集有关部门对动火方案和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审批后,生产科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8.1.2?经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同意后,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由生产科专职安全员召集安全、防火的专职人员,检修各项措施落实后,分管厂长签字后公司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8.1.3?执行动火单位要将动火负责人及各预防措施落实到人。8.1.4?动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安全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在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8.2?二级动火区8.2.1?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召集安全人员对动火项目、动火单位以及防范措施审核无误后签字。8.2.2?由生产科将安全专职人员签字后的动火许可证报主管厂长审批,经主管厂长签字后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8.2.3?动火过程中,厂专职安全员和车间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全过程。8.3?三级动火区动火8.3.1?执行动火的班组负责人或安全员到车间填写好三级动火报告单,车间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审核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8.3.2?车间安全员负责将签字后的动火证报车间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后,通知动火单位动火。8.3.3?动火过程中车间安全员和班组负责人负责监护,检查动火的全过程。8.3.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的任意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8.3.5?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的检查,监护,各级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8.3.6?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严禁对动火项目不清楚,对动火设备、设施不熟悉的人员办理。8.3.7?动火前项目负责人要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交待动火目的,动火部位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8.3.8?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需再继续动火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审批手续。8.3.9?机动车辆进入粗苯工段区域内时执行二级禁火区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9?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9.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9.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9.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附表2:《动火许可证》中铁焦化厂2009年10月5日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序号动火等级动火区域范围备注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2一级动火作业1、粗苯工段区域内。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4、焦炉地下室。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3二级动火作业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4三级动火作业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2、生物脱酚,循环水,煤塔,粉碎机,筛焦楼,皮带走廊。附表2:《动火许可证》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篇5: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范本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