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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管理要求

第九条?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篇2: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根据焦化厂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焦化厂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3?引用文件3.1《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3.1?《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3.2?《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4?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5?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四类。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5.2一级动火作业凡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1)粗苯工段区域内。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4)焦炉地下室。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5.3二级动火作业?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4)干熄焦排出装置及J1、J3皮带通廊。5)干熄焦辅机室。6)干熄焦主控楼高、低压配电室。7)干熄焦APS液压油站。8)干熄焦电站。5.4?三级动火作业?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2)生物脱酚,循环水,煤塔,粉碎机,筛焦楼,皮带走廊。3)干熄焦循环水。4)干熄焦除盐水站。5)干熄焦本体。6)干熄焦锅炉本体。7)干熄焦环境除尘站。5.5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6?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6.1.4凡在煤气、粗苯、焦油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6.2.1.1?生产不稳定。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6.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6.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6.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7.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7.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8.1?一级动火区动火8.1.1?由需动火单位提出动火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报厂部、生产科,主管厂长召集有关部门对动火方案和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审批后,生产科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8.1.2?经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同意后,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由生产科专职安全员召集安全、防火的专职人员,检修各项措施落实后,分管厂长签字后公司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8.1.3?执行动火单位要将动火负责人及各预防措施落实到人。8.1.4?动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安全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在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8.2?二级动火区8.2.1?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召集安全人员对动火项目、动火单位以及防范措施审核无误后签字。8.2.2?由生产科将安全专职人员签字后的动火许可证报主管厂长审批,经主管厂长签字后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8.2.3?动火过程中,厂专职安全员和车间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全过程。8.3?三级动火区动火8.3.1?执行动火的班组负责人或安全员到车间填写好三级动火报告单,车间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审核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8.3.2?车间安全员负责将签字后的动火证报车间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后,通知动火单位动火。8.3.3?动火过程中车间安全员和班组负责人负责监护,检查动火的全过程。8.3.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的任意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8.3.5?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的检查,监护,各级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8.3.6?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严禁对动火项目不清楚,对动火设备、设施不熟悉的人员办理。8.3.7?动火前项目负责人要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交待动火目的,动火部位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8.3.8?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需再继续动火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审批手续。8.3.9?机动车辆进入粗苯工段区域内时执行二级禁火区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9?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9.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9.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9.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附表2:《动火许可证》中铁焦化厂2009年10月5日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序号动火等级动火区域范围备注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2一级动火作业1、粗苯工段区域内。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4、焦炉地下室。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3二级动火作业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4三级动火作业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2、生物脱酚,循环水,煤塔,粉碎机,筛焦楼,皮带走廊。附表2:《动火许可证》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篇3: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广场物业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2.范围适用于规范***广场物业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与质量要求。3.管理规定3.1动用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操作证。(焊工证)3.2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喷灯、涮锡等。3.3任何在管理区域内动用明火行为,必须获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并取得物业管理处开具的《动火许可证》,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3.4《动火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动火申请1Ü管理区域内客户、装修施工单位等如需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携带动火作业人《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Ü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核实《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有效性。确认无误后,请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Ü申请手续齐全。Ü证件有效,人证相符。现场确认2Ü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确认作业地点、内容、时间、防护措施与现场监护人,现场核实以下内容:a)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b)现场是否设有动火监护人。c)气瓶压力是否正常。d)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e)现场风力是否超过限定级别。Ü不符条件或情况不实者通知整改。Ü了解清楚,检查认真,及时汇报。Ü动火现场有消防器材、有看火人、气瓶压力正常、无易燃危险物品、无交叉作业现象。Ü露天施工时,风力不超过3级。签发动火许可证3Ü符合动火条件的,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签发《动火许可证》。Ü如动火场所属重点、要害部位或危险场所,应由物业管理处经理审批通过。Ü不符合动火条件,不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待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Ü现场防护措施符合要求,验证、审批人签字。Ü《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现场操作人员保存,随时备查。动火作业4Ü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应将《动火许可证》张贴在动火现场醒目位置,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Ü动火作业时,当值秩序维护领班与巡逻岗秩序维护员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劝阻制止。Ü动火作业结束后,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到现场检查确认余火清除后,方可让动火人离开。Ü乙炔瓶、氧气瓶须使用后立即搬离管理区域,禁止存放在管理区域内。Ü及时劝阻违规行为。Ü动火作业结束后仔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资料归档5Ü秩序维护领班/收回张贴在现场的《动火许可证》,每月交由档案室保存。Ü记录详实,清晰,完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公司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及厂安全科安全员、公司煤气防护站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应由煤气防护站工作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5使用CO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6.1如使用监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两种,公司级动火、厂级动火。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6.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执行人。

6.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6.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科、动火所在单位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处煤气救护站、厂安全科、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存查。

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3.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日常厂级动火作业如焦炉地下室烧管等作业可适当延长时限。

6.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4.1公司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安全科长、复检签字、报设备厂长审批后,由安全处煤气防护站终审批准。

6.4.2厂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厂安全科、武保科复检签字、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7职责要求,

7.1动火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执行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篇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d)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工作程序

参见HSE-01-04-2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附件

HSE-01-04-26-C01?《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4?《三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5?《固定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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