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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

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

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

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

(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

(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动火或用火,必须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或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会同安全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外部施工单位进站施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内容为:

(1)生产单位概况介绍;

(2)工程技术交底;

(3)与施工相关生产装置介绍及安全注意事项;

(4)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施工手续及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爆知识;

(7)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程序;

(8)急救常识。

3、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审批后,方可进人生产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领取《出人证》后,方可进入生产部位施工。

第十二条?其它要求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格工业动火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

2、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一经查出,按事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业动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外部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不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区域。

附:有关说明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工业动火的唯一有效凭证。分为四级,即:一级动火报告、二级动火报告、三级动火报告、四级动火报告。

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一级动火报告事业部安全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安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存档;三、四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3、动火补充措施是指《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节假日工业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仍使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级动火对待。

篇2:燃气行业及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2、工业用火用火作业许可证书

篇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五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施工人员及主要设备情况;

(五)相关安全培训情况;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特殊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三级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核,三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特殊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作业单位、生产单位的基层站、队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业务主管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二)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二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三)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三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四)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站、队负责人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基层站、队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五)动火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要告之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可根据动火风险大小,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安全部门要建立动动火作业告之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四十条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延期。经确认需要延期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延期次数。

第四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关闭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双方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向动火申请人和批准人汇报,并通报相关方,动火作业已结束,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签字关闭。

(二)如动火作业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且需连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取消

(一)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情况,生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票,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二)取消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动火作业许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分发

动火作业许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原件)在作业现场公示,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其它二联送交相关方。

第四十五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存档一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4:某厂区动火管理规定

在严禁动火区域动火,必须有车间主管领导或安全环保部门的书面批准。动火施工方必须持批准动火证,与值班领导联系,双方确认现场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施工。

严格执行动火六禁:

①没有动火批准许可证任何情况下严禁动火;

②不与生产系统隔离严禁动火;

③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禁动火;

④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禁动火;

⑤不按规定作动火分析严禁动火;

⑥没有消防设施,或设施不全,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

①没有动火报告,没有批准动火证不许动火;

②动火措不落实不许动火;

③相关领导或代理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许动火。

篇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二、范围适用于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三、职责3.1执行部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四、动火作业程序4.1动火类别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4.3动火作业原则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4.5.5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4.5.5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1﹑动火中"八不":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2﹑动火中"四要":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4.7、违反规定的处理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限时整改;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动火作业审批批表?AQ2.13.2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单位动火班组动火部位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级动火动火作业起止时间由?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年?月?日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00一期工程项目部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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