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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不置换动火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在特殊情况下,对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管道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2、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殊动火”的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安全动火有关规定。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的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机动、生产调度、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公司或总工程师批准。

4、带压不置换动火项目,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亲自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机动、安全等有关部门及总经理、总工程师要亲临现场。消防队、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5、焊工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不允许不懂、无证、技术不稳定、经验少的焊工带压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系统内氧含量不得超过0.5%,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应保护在50-150毫米水柱。

6、控制系统氧含量的岗位,要指派技术熟练,有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当发现氧含量增高,应增加分析次数,注意变化趋势。当氧含量超过0.5%时,应立即停止焊补作业。

7、在焊补的设备上,应安装U型管压力计,派专人严密监视系统压力变化。当发现压力急骤上升或下降到150-50毫米水柱范围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8、带压不置换动火焊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泄漏的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积聚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如裂缝很大,泄漏气体量很大,动火周围的气体成份复杂,要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防止爆炸和中毒。

9、焊补部位因腐蚀严重,强度较差等其它情况,造成焊接困难时,以使用直流电焊机为主,除此以外可使用交流电焊机,焊条材质应和设备材质一致。

10、焊补现场要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要设轴流风机。现场通道保证畅通。

11、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要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密切配合,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各有关生产工段、岗位的人员,接到动火通知后,应检查并做好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预防措施和应急准备。

12、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人作的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措施、注意事项及处理方法。车间主任、安全员、工艺技术员应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各有关人员就位上岗。

13、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配戴好防毒面具(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把要焊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抓住,引燃可燃气体后,开始焊接。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14、如可燃气体不能引燃,应检查原因。如因系统通入某些惰性气体(或水蒸汽),使可燃气体成为非燃混合物而无法引燃时,应戴上防毒面具,严防中毒。

15、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焊补煤气柜时,如火焰增大,需要灭火,可迅速降低气柜,使焊接燃烧处浸入水槽中。

16、焊补结束后,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17、当生产不稳定,裂缝孔洞过大,焊补部位腐蚀严重、过薄、不能控制压力等情况时,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以采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为宜。

18、本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低压煤气系统和低压氨系统。

篇2: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五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施工人员及主要设备情况;

(五)相关安全培训情况;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特殊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三级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核,三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特殊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作业单位、生产单位的基层站、队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业务主管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二)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二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三)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三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四)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站、队负责人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基层站、队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五)动火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要告之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可根据动火风险大小,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安全部门要建立动动火作业告之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四十条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延期。经确认需要延期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延期次数。

第四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关闭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双方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向动火申请人和批准人汇报,并通报相关方,动火作业已结束,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签字关闭。

(二)如动火作业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且需连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取消

(一)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情况,生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票,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二)取消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动火作业许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分发

动火作业许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原件)在作业现场公示,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其它二联送交相关方。

第四十五条?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存档一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3:某厂区动火管理规定

在严禁动火区域动火,必须有车间主管领导或安全环保部门的书面批准。动火施工方必须持批准动火证,与值班领导联系,双方确认现场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施工。

严格执行动火六禁:

①没有动火批准许可证任何情况下严禁动火;

②不与生产系统隔离严禁动火;

③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禁动火;

④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禁动火;

⑤不按规定作动火分析严禁动火;

⑥没有消防设施,或设施不全,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

①没有动火报告,没有批准动火证不许动火;

②动火措不落实不许动火;

③相关领导或代理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许动火。

篇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二、范围适用于保利东江首府一期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三、职责3.1执行部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四、动火作业程序4.1动火类别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4.3动火作业原则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4.5.5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4.5.5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1﹑动火中"八不":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2﹑动火中"四要":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4.7、违反规定的处理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限时整改;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动火作业审批批表?AQ2.13.2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单位动火班组动火部位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级动火动火作业起止时间由?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年?月?日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00一期工程项目部2011年9月13日

篇5: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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