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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m2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

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丙、丁类企业。

篇2: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安全工作是酒店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及酒店管理模式要求,作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领导管理小组

酒店设有安全管理责任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安全部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担任组员,各部门基层管理人员担任兼岗消防责任检查员,实行三级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到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火警处理程序

1.如发生火警,各部门员工应冷静,及时判断火警大小,立即通知酒店前厅总机及安全部。

2.发生火警地点员工应马上使用火警报警器报警,并协助保安部人员使用正确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

3.总机接到火警报告后,应记清、听清火警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火警等级,并立即打电话报火警,通知顺序如下:

火警电话号码119→酒店保安消防监控中心→总经理室→火警地点所在部门经理→房务中心→工程部→其他要害部门。

4.火警地点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及时通知住店或相关场所宾客,冷静有序、快速的疏散宾客,引领宾客从安全通道撤离,并及时转移宾客及酒店的贵重财物。

5.配合消防官兵的灭火工作,确保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事后及时查找原因,详细记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酒店消防安全小组定期对酒店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副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安全部经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保安员及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每周至少检查两次,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能正常使用。

2.每次检查后认真填制消防检查记录表,登记在案。

3.严格管理消防设施器械,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保证完好,严禁移作它用。

4.保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要害部门如厨房、仓库、配电房等地点进行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

以上管理制度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帝恒大酒店

2013-1-18

篇3:公司食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消防法》,防止火灾危害,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每学年初食堂责任人与各承包点责任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使用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1.凡配有液化气灶具的承包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液化气灶具正确使用方法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违返操作规程,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2.液化气灶具点燃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避免液化气意外、泄漏。

3.对液化气灶具、钢瓶、胶皮管、减压阀等部件,应做到每餐开饭前彻底检查一次,发现漏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

4.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钢瓶中的残液。

5.对配备的灭火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灭火器应放在拿取方便的位置。

三、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任何人不得私接电路,不得私自改动、迁移各种供电设施。

2.不准盗电使用,不得在公用供电线路用电或绕过电表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大计量电器。

4.严禁伪装或启动电表铅封。

四、凡违反本制度,处以100--1000元罚款。

篇4: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

为规范队伍管理,提升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扑火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分工

驻县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由县防火办直接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驻乡镇三支消防分队分别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开支随时向县森林公安局报账核销,防火办负责队员的学习培训和扑火调度指挥。

二、基本准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联系畅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请假在乡下人员3.5个小时,请假街内人员20分钟内归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工作训练和扑火救灾战斗中,不得旷工或临阵脱逃,做到忠于职守,轻伤不下火线。

(四)大队长、教导员和各中队长是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五)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犯罪活动、不接触不健康出版物和网络。

(六)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七)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尖子和文化标兵。

(八)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热爱集体,关心队友。

(九)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礼貌待人。

(十)严于利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情不做,影响队伍形象的话不说。

三、请销假制度

(一)防火戒严期内全体扑火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队员因临时确需到街里办事,由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但时间不超过3小时,并填写请假条,归队后及时销假,凡不填写假条或不及时销假的,按擅离营区或请假不归队处理。

(二)有事请假1天以上由防火办批准,并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假条存放在大队长处,以备查用。

(三)正常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3天(防火重点时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天扣30元。如队里漏报、瞒报或私自批假,除按时间扣发队员工资外,还要扣批假人的工资。

(四)非防火重点时期,街内人员要回家就寝的,必须填写请假条,交中队长处。中队长每月将本队请假条上交大队长,保存备用。每天晚九点后方可请假回家就寝,早八点前必须归队,归队后到中队长处销假,中队长每天向大队长报告不能按时归队人员,大队长要做好记录。

(五)正常情况下,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员比例,备勤人员每日不低于实在位人员的93%。

(六)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局批准。

四、大队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冬季6:50?夏季:6:20)

听到起床的哨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冬季:7:00-7:30夏季:6:20-6:50)

除了节假日、休息日外,大队每日要出早操,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担负公差和经大队领导批准的病号,可以不出早操。

听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队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并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队清点人数向大队长报告,由大队长或大队值班员负责带队出操。对不按时到操的队员,迟到1次批评教育,全队大会做检查;两次及以上按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处理。

(三)、整理内务、洗漱和卫生(冬季7:30-8:00夏季6:50-7:30)

1、收操后按分工区域搞卫生,整理内务,值日人员对楼道、卫生间、学习室、浴室、营区环境进行清扫,且全天坚持做到及时清扫,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大队每周六上午组织一次大扫除。

2、队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内务流动红旗,班长负责每班日常卫生督导检查。

(四)开饭(冬季8:00-8:30?夏季7:30-8:00)

听到开饭的信号后,以大队统一带到食堂前整队,规定进入食堂的顺序。做到坚持饭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一周训练工作计划

?时间星期?早?上午?下午?晚?

星期一?体能训练队列?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队列训练军体拳一套、登山训练?收看收闻点名?

星期二?5公里俯卧撑?队列训练、军体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队列训练单腿深蹲登山训练?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三?体能训练队列?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扑火安全知识学习、演练、登山?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四?跑步队列?队列训练、军体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车辆工具器材擦拭保养、登山训练?收看收闻乒乓球、洗澡点名?

星期五?5公里队列?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政治理论学习队列会操?收看收闻读报点名?

星期六?跑步卫生?大扫除?考核比赛个人卫生?收看收闻自由活动、洗澡点名?

星期日?跑步卫生?个人卫生?趣味活动订食谱环境卫生?班务会收看收闻讲评一周工作?

?操课前,根据内容做好上课准备。听到操课口令后,全队迅速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教室训练场(学习室)。

每训练一小时,休息十分钟,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器材,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六)午睡

听到午睡的信号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进行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

(七)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业余活动时间,一般组织集体活动(组织观看电视、学习文化知识、组织体育比赛等),坚决不得随意外出。

(八)点名

早晚各一次点名,由大队长和教导员集中组织。早点名时间为冬季7:00,夏季6:20;晚点名时间为冬季18:00,夏季19:00。要结合请销假情况,如实记录出勤在岗,长久保存以备考核使用。

(九)就寝

队员就寝应当放置好衣物和装具,冬季21:00、夏季21:30熄灯就寝。

五、伙食及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伙食管理

1、严格伙食账目管理、公布和订食谱制度。队里成立由指导员任主任、大队长任副主任、中队长、管理员和班长为成员的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周食谱的制定和伙食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

2、管理员每天到大队长处询问出勤人数,据此制定采购计划,到指导员处打借条支钱,购完粮食、菜等食品后,汇总账目,凭购物发票或电脑小票汇总账目请大队长和当天值班员现场审验、签字,再到指导员处签字核销。

3、指导员和大队长要经常依据采购帐目和消费情况检查余存,并随时调整采购计划。

4、管理员每周日将本周采购情况逐日列表汇总,经指导员和大队长签字后公示,接受队员监督。

(二)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

1、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厨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保持厨房卫生,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3、坚持食品留验制度,每餐做好的饭菜留出待验样品,24小时后再做消除处理。

(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队每周日晚上统一对个人餐具进行一次消毒。

3、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以及其它工具,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

洗手,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是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品储藏室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六、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挑选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开车,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熟练掌握车辆的驾驶技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掌握本地区的公路线路,遵守交通规则,开车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强行超开和酒后开车,确保运输安全。

(三)严格执行警灯警报的使用制度。

(四)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保持车况良好,加足燃油,随时待命。出车前和行驶中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不带故障出车。

(五)多车外出执行任务时,要做好车辆编队,前车控制好车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六)严格执行承载规定。不得超人数乘车,行车时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下车休息时,一律在车辆右侧。不得在车内嬉笑打闹,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七)?不经办公室批准,任何车辆不得私自使用。

七、例会制度

(一)支部按照党委要求,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

(二)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总结本班一周的工作。

(二)中队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由中队长组织,班长、副班长参加,主要研究本中队的工作。

(三)队务会。一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大队长主持,中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大队会议通常分析全队完成任务、训练、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总结讲评,研究讨论对违反规定人员处理意见及布置相关工作。

八、探亲制度

(一)经办公室批准,允许乡下队员配偶来大队探亲,吃住由大队统一安排,伙食标准与队员相同。

(二)探亲期限不超过三天。

(三)探亲人员必须严格遵大队作息时间,队员要正常参与大队日常活动。

九、违规人员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况扣除工资,用以年终奖励工作勤奋,积极进取人员。

1、擅自离开营区。

2、请假不按时归队。

3、不按时参加大队组织的学习培训、演练、研讨等各种活动。

4、不听领导指挥,违反大队作息制度。

5、值班人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记录值班日志。

6、不全天开通手机,有事联系不上。

7、每年3月30日至5月20日为防火重点时期,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4天(含4天)以上予以辞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队务会研究讨论,报局批准给予辞退处理。

1、擅离营区或者请假不按时归队10次以上的,超假2天以上(含2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2、火场上不听从指挥员命令,影响整体作战,出现不良后果1次(含1次)以上的。

3、日常工作消极,精神萎靡,行动迟缓,不服从命令和当面顶撞领导,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含3次)以上的。

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赌博、威胁他人1次(含1次)以上的。

5、故意破坏队内公共设施、装备、营产营具、通信设备的。

6、其它方面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7、违反一日生活制度任意一项,无故不起床、不出操、集合站队不迅速,不按时参加学习、训练、就寝、点名等,经队委会研究,提出批评教育、警告3次以上的。

8、值班员、值日员脱岗、漏岗,不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2次(含2次)以上的。

9、擅自留外来人员住宿(直系亲属来队住宿,必须经队领导批准)的。

?

*********县森林消防大队

2012年6月14日

篇5: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

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

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

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

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

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

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CO2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CO2灭火器---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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